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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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50%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加成率一般为80%,假定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成本加成法调整关联交易价格。按市价作为关联交易定价,则增加中国政府企业应税所得:

[31.5*(1+80%)-31.5]*36 000=907200元

增加中国政府企业所得税:

907200*25%=226800元

假设税后盈利全部按股份分配,则增加汇给日本的股息预提税:

(907200-226800)*50%*10%=34020元

调节关联交易售价后,中国政府可增加税收:

226800+34020=260820元

1. 总的来看,排除法所限制受益的公司都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使用

这种方法时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具体核查被限制的公司是否是外国投资者为避税而建立的中介公司,只要一个公司不能排除其受限制的性质,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利益。()

2. 根据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的法规,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

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3. 我国税法就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日的,要就从

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4. 一般而言,在一个同时以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

国家,法人居民移居他国相对来说困难较大,所以,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这两个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 一家美国公司通过设在荷兰的基地公司向一家全资子公司销售货物,此时,荷兰

基地公司所获利润应作为F分部所得,由美国公司向美国税务当局申报纳税。

()

6. 一英国公民JOE来华工作,他于2007年10月1日入境,2009年10月3日离境,

由于2008年圣诞节期间回国20天,每两个月回瑞士总部汇报工作一次,每次离境3天,由于JOE共离境天数38天,所以其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365天,不应算作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7、英国、德国、加拿大、美国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率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

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

•史密斯先生2009年2月1日来中国工作,2010年4月16日因工作需要被调派回英国总部。试问,史密斯先生是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不是。中国的“一个纳税年度”

•由于我国税法所指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即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虽然史密斯先生来中国的时间超过一年,但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史密斯先生在2009纳税年度和2010纳税年度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因而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例1

琼斯小姐于2008年12月20日被单位公派来中国工作,2010年1月5日返回波士顿。在此期间,曾五次回国,每次回去时间分别是5天、12天、20天、15天、18天。琼斯小姐是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因为在2009纳税年度,琼斯小姐居住满一年,并且每次回国时间都不超过30天,累计也不超过90天。

•例2: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并于2009年1月22日回到中国,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

•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未超过30天,2009年这一纳税年度离境也不超过30天,所以本例中不扣减日数,他仍然是居民纳税人。

•例3:一个外籍人员首次于2008年1月1日入境,2008年2月离境12天,2008年5月离境17天、2008年7月离境31天、2008年9月离境15天、2008年12月离境11天,问:该人是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不是

•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中的离境时间计算,2008年为一个纳税年度,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该人2008年累计的离境天数为86天),但是单次超过30天,所以他不是居民纳税人。

李先生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其妻子和孩子都住在中国,但同时他又在日本经商,居住停留时间已超过12个月。中国政府因他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按照国内法确定他为中国居民。日本政府也因其居留时间超过了法定的365天,按日本税法确认他为日本居民。因此中日双方都要对李先生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为了避免对李先生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重复征税,中日两国应该怎样对李先生的双重居民身份进行处理呢?

1.对于下列时间的离境,()算临时离境,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A.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60日的离境

B.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C.一次不超过6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D.一次不超过9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183日的离境

• 2.以下自然人中,在某一年度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A.美国人史密斯来华学习半年

B.美国人迈克2004年元旦起在中国工作一年,其间有两个月回国汇报工作。

C.日本人十三郎2000年10月1日入境,2001年12月25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30天

D.日本人十一郎2001年3月1日入境,2002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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