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是否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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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是否是前置

程序

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的劳动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一、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是否是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关系存在的确认不应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域的劳动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不只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而是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包括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并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认定工伤的一个审查步骤,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第三,从立法目的上看,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亦应尽量减少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从而简化程序,达到能够最大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中,明确了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综上所述,我们能从中了解到,劳动关系的确立与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没有必然联系。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合同未经双方进行确认是不会自动续约的。依照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是否续约需要用人单位在合同即将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当事人进行确认是否要续签,需要双方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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