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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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作为检察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案件管理工作的成效将会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效果和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在坚持“五统一”的基础上,通过有效强化三类监督,实现三个转变可以有效推进案件管理工作,实现检察工作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新模式
为了有效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办案质效方面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高检院提出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确保检察事业科学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检察机关原有的案件管理模式是条线式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各内设机构自成体系、互不影响,上下级关系明确,直接由检察长统一指挥领,职责分明。但在部门分工日益精细化、工作内容日趋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如果仅凭检察长一己之力全面监督管理各个环节,加上各内设机构“自扫门前雪”,只管部门范围之内的事,各工作环节之间出现脱节、办案质效下降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对于检察机关自身来说,针对当前检察工作的新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打造出一套新的案件管理体系以适应检察工作的新需
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检察机关在平时的案件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三项措施,逐步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实现执法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要工作措施包括:一、立足“五统一”,建立规范化案件管理体系
为提升案件管理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检察机关可以立足“五统一”,建立涵盖案件受理、分案、律师接待、赃款赃物处理、结案出口的案件管理规范化体系。一是统一案件“进口”。对案件受理工作进行规范,强调公安、自侦部门移送案件须由案管部门统一受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的接受也由案管部门统一办理。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全面掌握案件的移送和处理情况,避免以往分散处理时无法及时掌握案件办理情况的现象发生。二是统一分案。在这方面主要参考和借鉴法院的分案模式,案件受理后直接按受案顺序确定案件承办人,这一措施一方面可以比较顺利地分流案件,另一方面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三是统一接待律师阅卷。实行统一接待律师虽然增加了案管部门的工作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可以杜绝承办人私下与律师接触的现象,有效执行办案纪律。四是统一案件出口。凡业务部门需要移送相关单位处理的案件,均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移送。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减轻业务部门的工作量,让业务部门省出时间专心办理案件,另一方面也能方便案管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超期限办理
的现象。五是统一监管赃款赃物。在遵循赃款赃物监管细则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统一由案管部门对赃款赃物的扣押、处理等工作进行统一办理,避免赃款赃物处理过程中的脱管、漏管现象,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强化“三类监督”,突出对办案质量的督导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案管部门对全院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功能,加大监督制约力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强化三类监督,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体系开展工作。一是强化个案监督,严格考评。建立案件质量考评与规范化管理内、外审核相衔接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着力发现和解决问题。在考评的范围上,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对全院一定比例的刑事案件和所有自侦案件进行考评,对不捕、不诉、立案监督等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在考评的评价标准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将案件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为严重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和法律文书质量问题三类,根据个案办案质量考评办法扣分细则给予百分考核。二是强化同步监督,突出重点。对讯问、搜查活动等易出问题的环节会同监察部门进行临场监督,规范自侦部门的执法行为、防患于未然。延伸监督渠道,加强外部沟通,规范公、检、法之间案件交接程序和标准,案管部门积极发挥枢纽作用,主动与公安分局和法院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满意程度。三是强化定期监督,奖罚激励。坚持每季度对各业务部门案件质量进行综合性质量分
析,提出指导意见和对策,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建立案件质量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制度,由案管部门对办案工作进行量和质的全面评定,并确定差错责任,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三、实现“三个转变”,强势推进办案质效提升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把一切执法办案行为全部纳入管理体系之中,通过三个转变,强势推进办案质效提升。一是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通过动态管理软件对各项业务工作的程序、质量标准、办案时限等进行全面的监管,变过去对案件静态的监督为现在的动态监控,变过去的事后纠错为现在的“过程纠错”,实现质量保障关口的前移,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二是由事后备案管理向过程监管预警的转变。加强对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过程控制,将案件的受理、经办、审核到结案,都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的严密控制之中。将过去经验式的工作变成规范化的流程作业,对自侦、审查逮捕、公诉等各类案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工作过程流程化、模式化,有效缩短干警熟悉工作的周期,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优化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使工作质效得到显著提高。三是由一般监管向关键节点监管的转变。根据检察业务工作的特点,总结出错案或执法不规范的“多发节点”,排出易出差错的危险点,通过对特殊节点的预防达到对危险点的控制,特别是现场督查,着力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录音录像与讯(询)问内容不一致、
与声音不同步、录音不清楚、录像不清晰,违反规定打擦边球,笔录复制粘贴以及文书制作不规范、漏填补签等问题,努力减少案件改变定性、大案变小案、涉案数额发生重大扣减等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促进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和群众满意度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