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王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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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王世刚
2017.05.16
主要内容
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二、国家标准立项注意事项 三、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中的主要问题 四、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案例分析 五、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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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评估依据: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国发[2015]13号) 2、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委2016年第1号公告(2016年3月28日) 3、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22号)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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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1、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 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在标准范围上, 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推荐性国家标准重 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 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 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 求。在标准管理上,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 方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统筹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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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2、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 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 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 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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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三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 方式。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 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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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五条 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 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 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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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六条 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 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 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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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七条 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项目。 第八条 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 准委确定。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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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批次申 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情况。 第十条 总体情况包括: (一)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二)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三)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 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四)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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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
准的可行性;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开展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专家应熟悉标准
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
准化工作经验。
一、国家标准立项评估要求
第十五条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
第十八条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通过、
不通过两种情况。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审评中心将评估结
果报国家标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