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立项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评审,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95个,现予发布。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高度重视项目立项和实施工作,督促本地区立项单位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报送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要加强对立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指导立项单位认真贯彻项目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项目管理和财务要求;要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检、评估、信用评价等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取得实效。
各立项单位要规范、高效、透明执行项目,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执行进度,通过项目执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立项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
审计、评估等考评结果将作为立项单位今后年度申请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3.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魏玮联系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21邮箱:xiangmuban20212021@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立项名单序号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立项金额(万元)1携手童行—新疆、西藏、青海困境留守儿童骨病肢残人救助项目中国肢残人协会80 2爱佑童心—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助帮扶之援疆援藏行动爱佑慈善基金会80 3思源守护—云贵地区肿瘤儿童未来计划中华思源工程基金会804益耳行动—暖夕阳助童声听力健康帮扶试点项目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805“千万关爱”守护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项目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806“相守计划”留守儿童关爱项目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807爱暖童心·心理健康进乡村学校项目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80 8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项目中华慈善总会809乡村振兴老人儿童健康保障服务推广示范项目中国医药教育协会8010残疾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社会服务试点项目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80 11乡村守望幸福画卷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80 12社区守护人关爱服务困难老年人项目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9.706 13银龄安全守护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014积石山地震灾后重建困境人群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8015青少年身心健康三守护章如庚慈善基金会8016“1 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8017关爱精神健康困境家庭项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8018肝健康启航试点项目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80 19儿童关爱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开心屋陈香梅公益基金会80 20青春期女童性健康辅导项目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80 21乐龄之家幸福食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79.5622“手拉手”流动少年宫—青少年成长计划中国青少年宫协会8023益童成长—儿童关爱公益行动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0附件2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朝夕相伴为老爱小”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呼伦贝尔家庭教育协会402关爱雏鹰行动—困境、留守儿童帮扶计划锡林郭勒盟三宽苑家庭教育社区服务中心403“聚力你我他 服务润民生”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通辽市时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辽宁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 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青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导师妈妈伴成长服务项目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406 吉林慈心敬老 长春市慈善会 407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低保特困老年群体多维救助服务实践项目吉林省知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8 江西关爱“一老一小”·守护朝夕美好南昌心灵家园成长中心409童心向上,促“境”美好江西省爱心公益协会39.99510守护童行—农村留守、困境儿童成长赋能项目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11湖北“守护花开·静待夕阳”恩施州“一老一小”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五彩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912阳新县关爱儿童成长,巩固脱贫成果项目阳新县山茶花志愿者协会39.1513广西“阳光童行”儿童心理健康关爱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南宁市阳光雨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4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帮扶项目广西众益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中心4015为老幸福安家,服务进千万家服务项目大化民生幸福家园4016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公益服务项目梧州市和合社会心理服务中心4017高秀侗寨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项目三江侗族自治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8重庆“禾苗守护”儿童关爱帮扶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19“关爱一老一小,筑起守护港湾”社会服务项目重庆市暖洋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0四川“童爱护幼”阿坝州红原县藏区困境儿童关爱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成都市天府新区海洋社会服务中心4021爱育童心·困境儿童家校社教育关爱示范项目成都市朗力社工中心4022“沐光童行”甘孜县困境儿童正向成长计划成都市龙泉驿区九九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3凉山州布拖县“清澈行动”困境儿童关爱项目成都市武侯区有你社区发展中心4024困境儿童关爱项目凉山州启航公益服务中心4025壤塘县“益路同行,守护希望”困境儿童成长支持项目理县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326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4027“耆老护幼·友好社区”一小一老服务项目黔西南州中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28“我在安置社区好好长大”儿童生活能力提升服务项目毕节市同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29“幸福守门人”贵州省乡村留守老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安顺市和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0“岁月食堂·暖心食助”老年助餐示范项目贵州省励志公益发展中心4031“美好生活,用‘心’呵护”—东西协作困境儿童心理健康服务项目广州市番禺区心昕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6632云南向阳花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服务示范项目宾川县金牛镇仁和社区留守儿童服务中心4033益起守护特别的你—心智障碍儿童青少年融合支持项目昆明市蒙多贝儿童发展指导服务中心4034怒江州四县(市)留守、困境“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站建设项目怒江州汉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35秘境希望,益童未来—边疆地区困境儿童安全成长助力项目云南省家馨社区儿童救助服务中心4036绥江县困境儿童安全守绥江县社会工作协会40护计划37“情暖朝夕”一老一小服务示范项目迪庆州社会工作孵化服务中心4038社工介入受精神疾病影响的家庭成员心理支持与关爱陪伴项目云南省携手困难群体创业服务中心4039西藏“守望计划”之西藏困境老年人及未成年人关爱项目西藏星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72840“护苗成长”精准关爱留守困境儿童服务项目湖南省东西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741陕西合力助老—农村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陕西众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4042陕西汉滨区困境儿童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陕西万家社区发展促进中心4043爱暖夕阳行动陕西博爱养老助残社工发展中心4044甘肃“暖阳入心,乐享银龄”—基于灾后重建增进老年福祉服务项目甘肃一山一水环境与社会发展中心39.98645“筑梦成长·童年不孤单”雏鹰陪伴计划项目兰州爱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8646守护“朝夕美好” 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岷县社会工作协会4047武威市古浪县关爱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甘肃欣雨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48庄浪县盘安镇2024年美好童年儿童关爱服务项目甘肃鸿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9.9849甘南藏族自治州“悦动草原、益童成长”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社会工作项目甘肃百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50青海海南州共和县农牧区困境儿童关爱帮扶项目青海省壹次心社会工作发展中心4051“伴童心、护成长”农牧区留守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青海省儿童福利协会39.56552“守护童心,爱伴成长”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青海彩虹塔心智障碍儿童服务中心4053玉树州称多县老年人服务项目青海省光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054宁夏“童乐计划相伴成长”—关爱困境儿童宁夏义工志愿服务联合会4055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示范项目宁夏昊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39.85556“爱心驿站携手同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固原市宁南爱心公益社38.2657新疆石榴籽行动—新疆各族青少年融情关爱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4058关爱易地搬迁“一老一小”融入城市社区民政民生示范项目伊州区城北街道炫彩社工服务中心405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朝夕相伴”一老一小服务项目第一师阿拉尔市尚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60“爱筑夕阳”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项目五家渠市至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40附件3202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立项名单序号地区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立项金额(万元)1内蒙古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内蒙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302广西广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广西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303重庆重庆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成长赋能培训示范项目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304四川“薪火计划” —四川省社会组织骨干赋能培训示范项目成都市同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7.55贵州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贵州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6云南2024年云南省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示范项目云南省社会组织促进会307西藏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林芝市质量协会308陕西引擎计划—陕西省社会组织负责人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309甘肃甘肃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甘肃省社会组织总会3010青海青海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项目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3011宁夏宁夏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示范项目宁夏社会组织总会3012新疆新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天山心家园社工服务社3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4.18•【文号】民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为发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项目管理规范化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我部制定了《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项目通过竞争选择、优中选优方式,资助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在相关重点地区开展社会服务。
所有项目均通过信息系统申报,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
其中,地方性社会组织服务民政民生示范项目、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申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接收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后上报民政部,上报截止日期为5月24日。
项目实施地民政厅(局)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相应项目宣传与申报。
要严格把关项目内容,做到业务领域精准、资金使用精准、配套保障精准。
要严格组织项目评审,履行“三重一大”、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过程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严格对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高效、稳妥、透明执行项目,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沈阳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沈阳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沈民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沈阳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全市各社会组织:现将《2024年沈阳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2024年4月1日2024年沈阳市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创新发展动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沈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情况(一)项目范围1.助困助残类。
主要包括为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照料服务、救助帮扶、支持提升类项目;残疾人救助康复、社会融入、身心发展类项目。
2.为老服务类。
主要包括为城乡低保、特困、独居、留守、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助餐、送餐服务。
3.儿童关爱类。
主要包括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等困境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成长教育、关爱照护、支持帮扶类项目。
4.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支持类。
孵化发展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帮助社区社会组织进行人才培育、项目对接、能力提升、规范管理,引导其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的公益性、互助性服务类项目。
5.培育赋能类。
主要是分层分类为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组织提供关键性支持,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公益项目设计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公益服务项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
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4.09.02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9.02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17〕336号)印发以来,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审查有关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我部一次性提交《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我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定,同时出具离任审计通知单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离任审计。
对于离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提交。
此前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日。
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民政政策理论研课题申报公告
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民政政策理论研课题申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2024年民政政策理论研课题申报公告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度研究民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我厅现向社会各界、民政系统公开征集课题研究成果。
一、研究选题(一)重大课题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研究——以湖南省“五化”民政为例(二)一般课题1、《湖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实施成效评估2、《湖南省民政厅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成效评估3、临时救助政策研究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银发经济研究5、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研究6、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儿童疑难问题研究7、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研究二、课题研究步骤(一)课题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2024年湖南省民政厅厅级课题(或参选论文)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申请截止日期为3月10日。
(二)课题立项。
我厅组织专家对课题立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下达立项通知书,签订任务书,实施课题开题、中期评议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课题结题。
我厅组织专家对立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结题评审通过者予以结题并发结题证书,评审未通过者不予结题。
对立项课题予以一定资助。
(四)课题评选。
课题未予立项的研究者可以自主开展研究。
我厅推荐相关研究成果参加2024年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优秀论文评选,请于8月2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将论文和《2024年湖南省民政厅厅级课题(或参选论文)基本情况表》(附件1)提交到指定邮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在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7号)等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动社会组织助力拓展就业新空间。
各地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持续拓展服务空间,挖掘就业需求,进一步稳住存量岗位、扩大增量规模。
支持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积极引入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慈善项目和资金,助力基层民生保障,带动开发相应岗位。
推动专业性社会组织巩固拓展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社会救助、养老、托育等领域的服务空间,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和见习岗位。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政策落地与项目实施,引导社会组织开发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就业岗位。
指导社会组织结合发展需求设置见习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二、推动社会组织扩大就业资源对接。
各地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联系会员、企业、高校和专业人员的独特优势,创新就业资源对接服务模式,搭建和完善就业对接服务平台。
特别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分布各行各业的优势,主动收集发布行业就业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精准对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苏民法〔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厅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政标准化建设,提升民政管理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申报单位基本要求1.提供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全省民政系统企事业单位和民政业务领域社会团体;2.具备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内设机构和专门从事标准化工作人员,有标准化工作机制;3.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示范项目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4.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未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5.《江苏省民政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分类要求1.试点项目是为了探新路,在特定领域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规范服务管理活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
鼓励各单位围绕行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试点建设,探索方法路径,每年省民政标准化试点项目限定10项,择优确定。
2.示范项目是为了树标杆,开展标准化精品展示、实践验证、创新研究、宣传培训和示范推广。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或获得全省民政标准化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申报材料中需提供相关证明。
每年省民政标准化示范项目限定5项,择优确定。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一)宣传发动。
请各设区市民政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相关单位,广泛宣传标准化试点目的、意义、做法,营造浓厚的标准化氛围,发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踊跃申报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2024年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及安排
2024年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及安排一、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1.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确保覆盖面更加广泛,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群;2.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无一人因生活困难而被忽视;3.完善长期救助机制,建立健全长期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和管理工作,确保长期救助的持续性和有效性;4.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保护,注重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服务,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支持;5.加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1.完善社会组织的分类、登记和备案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管理流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2.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训和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效能和专业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3.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并加强对社会组织服务质量的监测和评估;4.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创新和公益事业,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项目,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
三、健全留守儿童保护体系1.加强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的信息登记和跟踪制度,保障留守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成长;2.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建立留守儿童安全热线和援助机构,及时解决留守儿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3.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培育留守儿童良好的心理品质,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支持;4.建立留守儿童帮扶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扶持,提供更多的教育和生活帮助。
四、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1.加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力度,改善社区服务设施,提高社会福利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2.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强社区福利工作,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服务,减轻城乡居民的负担;3.建立健全社会募捐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募捐项目的监管和审查,确保社会募捐资金的合理利用;4.推动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0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10]1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0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0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10〕12号)各司(局),全国老龄办,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中国收养中心:《民政部2010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0年4月20日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民政部2010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加快民政立法进程,服务民政科学发展,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本着“填补空白、满足急需、衔接配套”的立法思路和“基础良好、群众期待、社会关注”的立法原则,对民政部201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认真做好5件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1.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政策法规司);2.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司、人事司(社工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3.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法律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二类项目)(政策法规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4.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法律草案(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社会救助司、政策法规司);5.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论证工作,拟在年内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报送国务院(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全国老龄办、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政策法规司)。
2024年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及安排
2024年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及安排一、深化改革创新,提升民政服务效能1.持续推进民政服务流程优化,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2.探索信息化手段在民政服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智能化水平。
3.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释放市场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
二、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2.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兜底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
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突发性、临时性困难。
三、推进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1.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2.推广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
3.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高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1.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2.加强社会组织监管,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
3.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五、深化基层民主建设,增强社区自治能力1.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2.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3.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
六、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优化服务供给1.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2.完善婚姻、收养、殡葬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质量。
3.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七、强化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加强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高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2.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处置效率。
3.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灾害防范意识。
八、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1.深入学习贯彻民政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加强民政政策法规研究,完善民政制度体系。
3.加大民政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民政法治意识。
4.严格执法监督,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科学合理分配省级福彩公益金,做好2024年度养老服务类项目申报工作,精准科学安排补助资金,现结合全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前养老服务重点工作,确定组织申报一批养老服务类项目。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筛选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1.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2.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含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3.公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4.市域安联网建设。
二、申报原则(一)突出重点。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建设需求,项目申报坚持少而精,科学设置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建成一个。
(二)对标对表。
所有申报项目应严格对照具体项目申报所需资料准备相关材料,并在湖南省民政厅“互联网+民政政务服务”平台(http://59.231.8.221:10000)的2024年项目申报端口录入项目资料,否则不予资金支持。
(三)注重绩效。
各地应坚持需求导向,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在建和配套资金已到位的项目优先支持,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申报资料(一)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含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或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项目申报所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政府会议纪要或局党组会议纪要;2.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建项目可不用);3.立项申请及批复;4.土地使用权证;5.一件三证(初步设计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规划施工设计图纸;7.概算、财评报告;8.招标文件及合同;9.项目资金申请报告;10.地方项目资金保障情况;11.现场施工照片;12.人员安置方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2.02•【文号】民办函〔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函民办函〔2024〕7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司、办公室),各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印发给你们。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慈善组织(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督促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我部。
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的慈善组织(基金会),民政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民政部办公厅2024年2月2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苏明珠************李轩************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一、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结论将在民政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上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和评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豫民文〔2024〕203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和评估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4〕203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慈善组织(基金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慈善组织行为,提升慈善组织服务能力,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2017〕8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和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工作(一)抽查方式省民政厅通过公开选取社会力量承担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事务,在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中随机抽取13个检查对象(名单见附件1),随机确定参加抽检的行政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并形成抽查报告。
对平时接到举报违法问题较重较多、年检年报发现问题较多的,列入重点抽查检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
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专项基金、慈善项目、保值增值、信息公开等情况(见附件2)。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三)抽查审计时间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抽查审计期间为2022、2023会计年度,如有必要可进行延伸审计。
(四)抽查结果运用根据抽查情况,对每个抽查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出具抽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民人教科字[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人事司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民人教科字〔2010〕8号)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部管社团,各标委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和2010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民政标准化工作力度的要求,切实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2010年度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及国家或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标准基础研究项目申报请各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尚未开展研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结合业务实际,确定2010年启动研究的标准名称、类型、完成时间、技术归口单位等信息。
如有急需研究但尚未列入汇总表的标准项目,请填报《2010年新增民政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建议表》(见附件2)。
二、关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今年应完成已结题标准基础研究项目向国家或行业标准立项转换。
请各有关单位对照《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已开展研究但尚未立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做好立项申报工作。
如有暂缓或不立项的研究项目,请作出说明并填写《2010年民政标准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凡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编写模版起草标准草案,同时从国家标准委网站()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5)或《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6)。
有标委会技术归口的,由标委会汇总相关申报材料并经业务司局审核后报我司;没有标委会归口的,申报材料经业务司局审核后直接报我司。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加快2011年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民人科字[2011]7号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加快2011年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人事司关于加快2011年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民人科字〔2011〕7号)各业务司局、有关事业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民政标准立项,现将2011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拟立项计划(见附件)印发你们。
请各标准起草单位按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立项要求,于今年5月底前将标准草案和标准项目建议书经归口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查后报人事司汇总,由人事司按程序集中报送国家标准立项、组织行业标准立项审查。
凡工作急需、具备标准制定条件的,可按快速程序单独申报立项。
附件:1.2011年国家标准拟立项计划2.2011年行业标准拟立项计划民政部人事司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2011年国家标准拟立项计划序号名称性质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1自然灾害承灾体分类与代码GB/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2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GB/T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分类、命名和编码GB/T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福利中心4康复训练器具沟通认知训练仪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贝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5康复训练器具电子沟通板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上6视力损伤者和视、听力损伤者用辅助产品-人行交通灯的声音和触觉信号GB/T同上7轮椅车第19部分:可作机动车座位的轮式移动装置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8尿吸收辅助器具第1部分:整品检验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9假肢和矫形器要求和试验方法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0假肢和矫形器描述下肢截肢者或下肢先天性缺失患者的体力活动考虑的因素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1假肢和矫形器开具下肢假肢处方考虑的因素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2假肢和矫形器术语第1部分:正常步态GB/T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3假肢下肢假肢结构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4残疾或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轮椅车系固和使用者安全束护系统第1部分:要求和测试方法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5残疾或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轮椅车系固和使用者安全束护系统第2部分:四点带式系固系统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6残疾或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轮椅车系固和使用者安全束护系统第3部分:对接式系固系统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7残疾或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轮椅车系固和使用者安全束护系统第4部分:夹紧式系固系统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8残疾或残障人辅助技术系统和辅助器具轮椅车系固和使用者安全束护系统第5部分:特定轮椅系统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9假肢和矫形器矫形器及其部件的分类和描述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20上下楼梯助行装置轨道式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21上下楼梯助行装置轮式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22分离式智能轮椅护理床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23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快速程序)24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快速程序)25遗体防腐技术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26遗体处理预防措施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27重大灾害与事故中遗体处理技术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28火葬场污水处理规程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29火化棺材质及质量要求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30遗体冷藏柜通用技术条件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31遗体冷冻柜通用技术条件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32骨灰存放架通用技术条件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33土葬服务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34燃油式火化机报废标准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35遗体祭品焚烧炉通用技术条件GB/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36燃油式活化机通用技术条件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37婚姻庆典服务机构等级评定GB/T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38婚姻介绍档案管理GB/T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39婚姻介绍网络服务GB/T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附件2:2011年行业标准拟立项计划序号名称性质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1救灾帐篷第8部分:高原高寒用棉帐篷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灾司、国家减灾中心、北京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2灾害现场调查评估第1部分:总则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3灾害现场调查评估第2部分:房屋倒损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4灾害现场调查评估第3部分:农作物损失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5民政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布局技术规程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6应急期受灾人员转移集中安置点管理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7地震损毁建筑物恢复预评估规范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国家减灾中心8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编制导则MZ/T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减灾中心、水利部遥感中心9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卫生通用要求MZ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民政局10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MZ/T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上海市福苑养老事业发展中心11固定绷带MZ/T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12救助管理机构等级划分MZ/T全国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事务司13公墓等级标准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14殡仪馆等级标准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协会15公墓建设规范第1部分:骨灰安葬设施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北京市民政局16公墓业务接待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事务司17墓志制作服务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事务司18公墓祭扫服务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事务司、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19公墓维护服务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事务司20民族地区坐式火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21等离子遗体火化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Z/T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22机构儿童社会工作基本术语MZ/T社会工作司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3机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评估规程MZ/T社会工作司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结束——。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晋民函〔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晋民函〔2022〕39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度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27号)要求,现将征集2022年度全省地方民政标准制(修)订项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合法合规在全省范围内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能够满足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
(二)推动民政产业事业发展对接我省民政事业、产业发展需求,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将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产出,健全和完善我省民政地方标准体系。
(三)起草人员素质优良起草人员应当掌握标准化政策、熟悉标准制修订程序,至少有2名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主持或参与过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同志参加,确保标准编写的质量。
二、申报方式及程序(一)填写《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资料》(附件1),提供标准草案和由权威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查新查重情况报告。
(二)向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标委)提出申请,由省民标委组织对标准项目进行评估、委员表决通过。
(三)省民标委填写《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录光盘报送省民政厅。
(四)省民政厅按照标准项目与我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契合性、标准项目对标准体系的支撑性和标准实施的可行性等三个方面进行遴选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查,下达立项计划。
三、申报时间4月1日前报省民标委,4月7日前省民标委评估后报省民政厅。
民政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民政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民政部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稳中求进推动民政立法工作改革发展,持续提升立法质效,不断完善新时代新征程民政政策法规体系,为开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立法进程紧扣新时代新征程民政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国之大者”,重点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全面落实《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注重与年度民政重点工作任务衔接,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围绕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推动制定社会救助法,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抓紧研究制定儿童福利法。
围绕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
抓紧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修订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围绕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法,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同时,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民政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安全生产等急需的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本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各省本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二)鉴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作为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符合条件且未参与过评估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应当参加评估。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2023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2、2023年度检查不合格的;3、2022年、2023年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4、2023年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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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4.01.18
•【文号】民办函〔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4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
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申报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的,填写《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申报民政国家标准项目的,按照标准类型分别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4)。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
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按照《2024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
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1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
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
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
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附件2、3、4应有民政部相关司局盖章)。
部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标委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附件:1.2024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
2.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4.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