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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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碳税的政策选择
摘要: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征收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目前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节能减排的压力很大。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开征碳税,是我国经济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选择。为充分发挥碳税节能减排的政策效应,我国要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的目标和能源战略的现实要求,综合考虑环境、社会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碳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碳税节能减排政策选择
一、碳税的理论依据:外部性和庇古税
碳排放是典型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碳排放而征收碳税,是基于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及其内部化理论而采取的措施。外部性的概念最早由剑桥学派的奠基者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1910)中率先提出。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
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庇古、奥尔森、科斯、诺斯等。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指某种经济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者带来的影响。外部性理论是解释经济活动与环境问题成因的一个基础理
论,但外部性理论并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发展了马歇尔的外部
性理论,首次提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在其《福利经
济学原理》(1920,Pigou)中,庇古认为环境污染具有典型
的外部负效应性,当污染的外部性成本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情况下就应由政府实施干预。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从而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这种价格的纠正最终必能抑制污染者的过度生产,并有效地克服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还认为,环境税不仅能通过税收使得价格反映其社会成本,纠正资源价格与市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偏差,从而矫正环境问题,而且在改善环境的同时还能以环境税抵减扭曲型税负,降低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的租税负担,促进生产过程中要素的使用量,进而增加就业机会与产业投资。这就是庇古税“双重红利”的假说。“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
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
自庇古之后,20世纪60年代一些美国经济学家对环境
污染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经济分析,“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
起人们的注意。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分别从环
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染税以及庇古税与统一排污标准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寻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径。庇古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使之企业内部化的设想,构成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
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准则(Pareto 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
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
二、西方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经验
为了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20世纪90年代在
一些北欧国家开始征收碳税。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
多个国家开征了碳税,主要包括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瑞士、德国、意大利、荷兰、加拿大、英国等。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征收碳税。
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设立了碳税。碳税征收范围为矿物燃料,其计税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碳税的税率开始时较
低,以后几年逐渐增加。芬兰征收碳税的目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将碳排放的增长率降低为零。1994年,芬兰对能
源税进行了重新调整,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混合的能源/碳税。1995年,混合税中的能源
税税率是3.5芬兰马克/千瓦,碳税的税率是38.3芬兰马克/
吨二氧化碳(相当于7.0美元/吨二氧化碳)。电力部门也通
过对矿物燃料征收碳税被纳入征税范围。工业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国际运输用油免税。2002年,芬兰碳税税率一般为每吨二氧化碳17.12欧元,天然气减半征收。
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征收二氧
化碳税。1992年挪威把碳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展到煤和焦炭,同时对航空、海上运输、电力等部门给予税收减免。根据燃料含碳量不同,挪威碳税的征税标准也有差别。2005年,挪威对石油按每吨二氧化碳征41欧元的碳税,对轻油征收24
欧元,对重油征收21欧元,对纸浆和造纸工业征收12欧元,对工业用电按每兆瓦时征4.5欧元的碳税。考虑到碳税会削
弱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挪威政府决定把碳税的收益返还给企业,一部分收入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企业,另外一部分收入用于奖励那些对于解决就业有贡献的企业。
瑞典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
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来确定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其中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税收豁免。税率根据燃
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纳税人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私人家庭和工业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考虑到企业的竞争力,工业企业只需要按50%的比例缴税。同时对某些高能耗产业如采矿、制造、纸浆和造纸、电力等给予税收豁免。1993年瑞典对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到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对私人家庭的税率增加到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同时对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给予进一步的税收减免。1994年后,瑞典对税率实行了指数化,使真实税率保持不变。1995年碳税的税率微微上调,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工业部门的适用税率是83瑞典克朗/
吨二氧化碳。2002年碳税的税率又进一步提高,但对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由50%上调至70%。1992年丹麦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收碳税。丹麦碳税征收范围包括汽油、天然气及生物燃料以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其计税基础是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量,税率是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约14.3美元)。碳税的收入的一部分被用于为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补贴。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的优惠,对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返还(用作机动车燃料的柴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除外),如果碳税的净税负超过企业销售额的1%,税率下调为规定税率的25%;如果净税负在销售额的2%―3%之间,则有效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12.5%;对净税负超过销售额3%的企业,税率降至规定税率的5%。1996年丹麦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