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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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 约法。
它具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 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反映国 情、注重实效,注意与相关法律 衔接等特点。
(1)工作监督
一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监督。 常委员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
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 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工作监督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 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2、体现法治原则,注重发挥对法治的保 障功能
两个机制双重保障
一是“执法检查”机制。 二是“备案审查”机制。
侧重“三个突出”
第一,突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 报告这种主要监督形式。 第二,突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应当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 第三,突出监督实效。
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邓小平对中国的十大警告:
警告一: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 警告二:如果搞两极分化,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 题。 警告三:如果改革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 警告四:20世纪末,就应突出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 。 警告五: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 是不行的 。 警告六: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 邓小平(1904~ 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 。 1997) 伟大的 警告七:如果教育问题解决不好,就会误大事,应会 马克思主义者,无产 负历史责任 。 阶级革命家、政治家、 警告八:中国要出问题,还出在共產党内部。 军事家、外交家,中 警告九: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 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 治体制的改革。 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 警告十:政治体制改革会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 计师,邓小平理论的 很多障碍。 创立者。
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暂不作规定,待条 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二、监督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立法缺憾
1、监督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监督法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情况。
有学者称之为“小监督法”,而不是“大监督法”。原因是: 其一、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它们具体监督 职权有所不同,而且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 施经常性的监督。其监督职权很大部分依赖于其常设机关实现的,规定人大常委 会的监督职权具有可行性。同时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 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 次会议上,法院工作报 告未获通过。
■事件影响
这是我国人大监督史上首次否决法院工 作报告。同年3月27日,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 贾永祥被撤职。同年8月9日,该市人大召开特 别会议,重审并表决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整改情况和二○○一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事例:全国人大督促清理超期羁押
它的出台历经20年,期间
该法比较全面规定了监督主 体、监督对象、监督事项、监督 方式、监督程序、监督后果等内 容。
经历了三次起草四次审议,整
个工作横跨五届人大。
一、监督法的制定历程 及主要特色
三、贯彻实施监督法存
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监督法的基本内容
及立法缺憾
一、监督法的制定历程及主要特色
第一阶段:调研起草阶段(1986——1990)
第四次审议,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61人到
会,以155人赞成高票通过了监督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法 目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 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 • • •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导下进行,先搞4个单项决定:即司法监督、预算监督、
领导人员述职、经济工作监督。这四个决定草案要经过 中央同意后,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他同意先酝酿起 来。”
第四阶段:审议通过阶段(2002—— 2006)
2002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 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首次审议。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 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这次审 议中,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但有两点共识:一是 认为人大监督工作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坚持 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是建议继续认真研 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积极探索,为立法创造 条件。
委员长: 乔石
1993年3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
第三阶段:发展完善阶段(1997—— 2002)
1999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次成立监督法起草小组,开 始第三轮起草工作。经过三年多努 力,反复调研,十二易其稿,完成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法(草案)》。这个草案既有监督 权力的规定,又有监督程序的规定, 除部分条款外,绝大多数内容现行 法律都有规定。
委员长: 吴邦国
2003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三审。
在第三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三审稿以
高度的政治水平和立法智慧总结和反映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 开展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已 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早日通过。
2、监督对象: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 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按照法律规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凡是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法律法规 的实施涉及到的相关机构,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也应纳入监 督对象的范围。
委员长: 李鹏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据《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记载:
•
“1999年1月25日下午4时去见泽民同志。我们谈了关 于人大监督的事情。他主张人大要进行监督,但应注意 方式方法。我说,关于人大的监督职权,宪法有规定, 现在制定监督法只是将其程序化。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
第二阶段:讨论修改阶段(1990—— 1997)
到了八届人大,中央批准的 五年立法规划中包括了“制定监 督法”,起草工作得以在1996年 9月再次起动,1997年11月13日, 在七易其稿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试拟稿)》 得以出炉,共10章116条。
第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有计划 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 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三,确定听取和审议专 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个途径。
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 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监督法》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 国国情,而且也使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 对性和实效性。
其二,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 的关系,体现了反映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监督法确定的监督模式是我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运行的具体化,不是创设一
种新的权力监督模式。 监督法在确定监督内容、对象时设有宽泛、一般性地规定,注重实效。监督法 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第一,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
其二,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 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 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因此,确
定本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较为切合实
际。
《监督法》将法律的名称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 督法,从而确立了人大常委会独立的监督地位,使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规范。
学习贯彻监督法 深化人大监督工作
★ 学习熟悉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 法、监督法等国家制度规范,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 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必修课,也是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 素质。
★
学习贯彻监督法,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熟悉人大监督
工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 大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3、监督内容: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监督“一 府两院”工作。
人大的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 工作监督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对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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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共48条)
《监督法》的特色
1、体现我国的政体特点,妥帖和智慧地处理好两对关系。
其一,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体现了党的领导、依 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加强人大监督职权,树立人大权威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它有 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人大常 委会监督职权也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因此,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 使不能违反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我国特别要处理好与坚持共产党领 导的关系。《监督法》无论是制定过程还是具体内容,都很好地体现
3、体现求实精神,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 敏感问题日后再议。
《监督法》区别不同情况,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 做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是否设定宪法审 查委员会、如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对什么范围官员启动罢免和
撤职程序等),做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
1986年六届 全国人大委员长 彭真提出,要对 监督法展开研究。
委员长: 彭真
1983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委员长: 万里 1988年4月第七届全 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
《监督法》起草的正式起步始于1990年。党的 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 系的决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 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 监督法起草小组,经过半年时间辛勤工作,10月27 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稿)》。
■事件回放
谢洪武是广西兴业县农民。1974年6月, 他被公安部门以“私藏反动传单”为由送入 看守所。然而,除了一张《拘留证》外,谢 案并无他物,谢却因此被关了28年。1996年, 检察机关发现谢的冤情,后经6年查证,终 将事实查清。2002年10月,谢洪武被无罪释 放。这一中国最长的“拘留”案,是全国开 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典型案例 之一。
事例: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事件回放
2001年2月,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 会议上,该市中级法院2000年的工作报告未被 通过。在出席闭幕会议的474名代表中,只有Leabharlann Baidu218人对报告投了赞成票,反对的162人,弃权 82人,未按表决器的9人,赞成票没有超过半 数。 2000年该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是代表们 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来自沈阳市铁 西区的人大代表赵景芝说:“法院系统对一系列 的腐败案件甚至法院内部的腐败案应该负责, 法院的领导班子必须进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