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库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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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库指标解释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
(1)年末教职工数:指当年12月31日在册的公、民办教职工数。
其中,教师指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公办教职工指在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固定教职工数,包括经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民办教职工指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录用,并由国家教育事业费开支工资或给予补助费的人数。
对于临时工、代职代课教职工、大集体人员、领退职退休补差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不计算在内。
(2)年平均教职工数:采用间隔相等的序时平均数公式计算。
2、年末离退休人数:指在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3、学生数:指上级教育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具有学籍的全部学生数,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国家统招生、自费生、委培生。
不包括各种培训班学生数。
(1)博士生、硕士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按折算数填报:博士生一个折三个,硕士生一个折两个,函授夜大生三个折一个,来华留学生一个折两点五个(四舍五入)。
(2)成人中等学校学生:包括独立设置教师进修学校的短期培训和函授的学生数。
(3)幼儿园在园人数:指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并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人数(包括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和学前班人数)。
(4)年末在校学生数:指当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数。
(5)年平均学生数:采用间隔不相等的序时平均数公式计算。
4、年末校舍面积:按当年末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
5、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包括校舍和设备等财产,为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其中,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按固定资产六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分类。
6、本年改造危房面积:指危险房屋无维修价值予以拆除并已改建的房屋面积和危房经过维修加固后,已将险情彻底排除,房屋完好,能正常使用的房屋面积。
改建的危房面积指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当年交付使用的面积。
7、本年改造危房金额:指在本年度内的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数中用于危房改建和危房维修加固并已排除险情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本年购置学生课桌凳套数:指本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课桌凳套数,并按单人套计算,双人套的应折合为2个单人套。
9、本年购置学生课桌凳金额:指本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课桌凳所支出的金额。
10、本年购置专用设备金额:指在本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1、本年购置图书金额:是指在本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图书资料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12、本年购置图书册数:是指在本年度内购置的并列入固定资产的全部图书资料册数。
13、年末图书册数:指年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图书册数。
二、全国教育经费来源
全国教育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集)资经费、事业收人及其他教育经费。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
(1)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指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本年度内安排,并划拨到教育部门和其它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教育经费。
①教育事业费拨款:指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3类的“教育事业费”拨款数。
②科研经费拨款:是指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属于财政性拨款的科学研究经费,通常指纵向科研经费,包括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国家(地方)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地方科技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如纺织集团公司、省农业厅等)下达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属于财政教育事业费安排的科研经费拨款,应在教育事业费拨款中填列。
③基建拨款:包括“教育基建”和“部门基建中用于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的经费”。
a.教育基建:指列入各级计划部门基建计划,并由建设银行限额拨款的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学仪器厂等企事业单位的基建财务拨款,即列人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类基本建设支出第147款的“教育基建支出”拨款(不含单位自筹基建部分)。
b.部门基建支出中用于高等学校、中专、技校的经费:指列入各级计划部门基建计划,并由建设银行限额拨款的其他各部门举办的高等学校、中专、技校的基建财务拨款数。
即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1类基本建设支出中各部门基建支出中用于高等学校、中专、技校的基建拨款数(不含单位自筹基建部分)。
④其他经费拨款:是指除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性的经费拨款,包括专项拨款和非专项拨款,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2)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发展教育事业而指定机关专门征收,并划拨给教育部门使用的实际数额。
例如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和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教育费,以及征收用于教育的旅馆床位附加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宴席税费等等。
①城市教育费附加:指按照国家规定向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规定比例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②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指各级政府确定的按乡(村)企业利润(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③地方教育附加费:指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税费: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和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教育费,以及征收用于教育的旅馆床位附加费、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宴席税费等。
(3)企业拨款:指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业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而拨给所属学校的经费。
(4)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指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入中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和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即经营收人的结余、附属单位交款和其他收入中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之和。
2、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投入:指办学的单位或公民个人拨给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校的经费。
3、捐、集资收入:指城镇、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集)资助学,以及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和捐赠。
4、事业收入:指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
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
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学、杂费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填列学校核准留用和财政专户已核拨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即附属单位交款和其他收入中扣除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之和。
6、本年实际收取学、杂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杂费,包括核准留用数、财政专户已核拨数和已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核拨的部分。
三、全国教育经费支出
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建支出两部分。
1、事业性经费支出:分为“个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两部分。
(1)个人部分支出:指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支出,包括:
①基本工资: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基本工资”。
②补助工资: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津贴”。
其中,民师补助指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用于民办教师的补助费。
③其他工资: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奖金”和人员支出中的“其他”。
④职工福利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福利费”、“退职(役)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医疗费”、“生活补助”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其他”。
⑤社会保障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社会保险缴费”、“离休费”、“退休费”、“购房补贴”。
⑥奖、贷、助学金: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助学金”。
(2)公用部分支出:指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及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经费支出,包括:
①公务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办公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
②业务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专用材料费”、“印刷费”。
③设备购置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④修缮费: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维修费”。
其中,校舍建设费主要反映事业性经费支出——“维修费”中用于基本建设的经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
⑤其他费用:指国家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的“招待费”、“培训费”及公用支出中的“其他”。
2、基建支出:指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范围内的,并列人各级计划部门基建计划,由学校经批准用教育基建拨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并专存银行基建专户的支出。
其中,自筹基建支出指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机动财力、企业自有资金、各项税收附加、城市维护费、社会捐(集)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自有资金按规定用于教育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各项资金。
世界银行用于教育的贷款还本付息和承诺费、手续费等支出:指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用于发展教育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承诺费、手续费等支出。
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支出:指按实际支出、预算安排或采用统计方法得出。
本统计中央和地方教育经费支出按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隶属关系划分。
中央教育经费
支出指中央部委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支出,地方教育经费支出指地方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支出。
中央和地方教育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划分。
本资料统计的范围包括:本表统计凡列入国家教育事业单位预算支出科目第13类“教育事业费”支出的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办并在企业营业外资金列支或企业自有资金列支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小学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大学、中专、中学、小学校。
请问教育经费、财政性教育经费、教育事业费、生均公用经费分别包含哪些内容?
全国教育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经费,事业收入及其他教育经费。
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校中的企业拨款、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
教育事业费是指中央、地方各级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在预算年度内安排,并划拨到学校或单位,列入《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的教育经费拨款,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
生均公用经费是指按在校生平均的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