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认可重复抵押登记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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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认可重复抵押登记的争议问题
重复抵押登记是指,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分别设定或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实务中,目前对于重复抵押登记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认可的态度也存在着区别。
(一)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
《担保法解释》第51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其抵押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物权法》第119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法律分析
依据法条来看,《担保法》禁止重复抵押登记;《担保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重复抵押登记,但超过抵押价值的部分抵押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间接认可了重复抵押登记,取消了担保法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应高于数个抵押担保债权总额的限制,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抵押。
(三)法律建议
虽然理论上《物权法》间接取消了重复抵押的限制,但并没有对此作明确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大多数登记机关仍坚持不得重复抵押,而部份地区已经认可了重复抵押,如北京等地区已经认可,从而导致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不知所措。
目前部分地区如北京等,是认可重复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预计将来会普及。根据苏州的情况,重复抵押仍属于禁止范畴,只能余额抵押,但重复抵押在法律上会有更加明确的认可态度,需要跟踪立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