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066朱宝亮法律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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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检索报告

MEMO

TO:邓旭老师

FROM:0710066朱宝亮

SUBJECT(RE):法律信息检索报告

DATE:2011.04.05

CASE NO.(案号):fileXXX

专业年级:08经法一班

姓名: 朱宝亮

学号: 0710066

基本案情:

有A、B两家中国企业拟进行一笔矿产交易,买卖进口矿产。卖方A公司以200美元+100人民币的方式计价,并要求买方B以此作为支付方式,以便其能将交易所得直接转付给前手的外国供应商。

问题:

这种200美元+100人民币的计价方式是否合法?有无法律法规支持?

检索关键词外币支付中国企业混合货币支付

学科范畴:对外经济法学

地域范围:中国

文献类型:行政规章,立法规范

检索工具:北大法宝法律条文检索工具

检索结果列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

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

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发文字号】银发

[2008]125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04.24 【实施日期】2008.04.24

【法规类别】【唯一标志】106535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外币支付业务的准确、完整、及时办理,依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包括普通贷记业务、转汇业务和退汇业务。

第五条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直连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以下简称间连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第六条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应通过其总行机构(或管理行,下同)办理业务。

参与者应对其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发起外币支付业务进行资金审核。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的资金或内部授信足够的,参与者可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七条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管理制度。

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见附式1至18)。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其参照间连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境内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支付交易序号、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名称、

发起清算行行号、接收清算行行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名称、委托日期、发起行行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紧急级别等强制数据项,也可提交汇款人地址、汇款人开户行号、收款人地址、收款人开户行号、附言等可选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货币符号及金额、汇款人账号、接收行行号、收款人账号、业务种类、汇款人账户性质等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境内业务)MT103(FMT100)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贷记业务确认通知报文MT198(FMT010)发送的该业务已清算信息(以下简称已清算信息)后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使用净额结算通知报文MT198(FMT013)发送的该业务已记账信息(以下简称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普通贷记业务后,应对其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记账信息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因客户间资金汇划发起的转汇业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发起清算行的处理。发起清算行发起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汇出业务)时,应按照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格式要求向外币支付系统提交该业务的数据项。

发起清算行应对该业务的有关强制数据项进行复核,并在数字签名成功后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将该业务发送至外币清算

处理中心。

发起清算行应在收到该业务已清算信息和已记账信息后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接收清算行的处理。接收清算行应在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转发的转汇业务后进行数字签名核验,核验无误后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发布部门】【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1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01.14 【实施日期】1997.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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