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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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简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九条 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区域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区域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期间具有以下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1、会计账簿、凭证、报表;2、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3、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4、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5、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
文件;7、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8、重要会议记录;9、其他相关资料;10、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三、盘点被审计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六、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在审计工作需要时,可请求公司管理层协助协调相关单位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区域总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将与审计事项目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报送审计部。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重点
第一十九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