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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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法律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发挥着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法律已经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指南。
即使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深入,也在逐渐摆脱“人治”,推行“法治”。
对于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人们首先想到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可喜的现象,说明法治观念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我们在批判“法律虚无主义”的同时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法律万能主义”。
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仿佛依靠法律一切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仿佛依靠法律就能创造和谐社会。
从古至今,推崇“法律万能论”而屡获失败的案例证实,法律并非万能之器,想依靠法律解决包括道德困境、行政难题和社会痼疾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只会适得其反、事与愿违。
法律存在着其固有的局限性。
笔者试图结合实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关键词:联系实际法律局限性
一、法律自身属性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
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具体的、多样的、易变的,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现的,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对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和僵化性。
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时间上的滞后性。
2006年广州发生的“许霆案”震动全国,许霆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在银行ATM提款机上多次取款共计175000元后携款潜逃。
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二审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基于舆论压力,量刑上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由于我国没有完全适用本案的法律,无法准确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导致一审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二审最后改判为获刑5年和追缴非法所得;两判差距甚远。
缘其根本,是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原因造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不断进步,将有更多无法预料的案件是法律规定所不涉及的,这是法律自身局限性在现实社会面前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和最佳手段。
法律主要调整的是人的行为,不同于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主要从人的心
理和思想上产生约束力和影响力。
这根本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习惯与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和品质修养来实现的。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法律手段只能调整一部分社会关系,其他部分仍然需要道德、教育、政策、纪律等手段并用。
2011年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属于“见死不救”的典型案例,虽然在全国掀起一阵提倡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的呼声,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不赞成对此立法。
法律只能规定应该作为或不作为,而不能规定人的思想和道德,道德舆论对人的约束不能被法律惩戒所替代。
因为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实践中是有条件的,无论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减少某些犯罪,却不可能依靠它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
如果将道德范畴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体现的不是社会的进步而是倒退。
再如前些年修改《婚姻法》时,不少人呼吁增加对“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法律惩罚,引发众多关注。
殊不知,对这些现象加以干涉将势必使法律触及人的情感领域,而这是法律根本无法胜任的。
事实上,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和现象,都不能由法律强行干涉,只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加以调整,如果他们互相“越位”,轻则无功而返,重则秩序混乱,让社会付出惨重代价。
三、法律实施过程的局限性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其规则是抽象、概括和普遍的。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抽象的规则要作用于具体的案件,必然通过法律实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来实现,其中执法者的职业素质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都对法的实施起相当的影响作用。
如果执法者没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法律再好,其作用也难以发挥,“良法”执行的不好,也会变成“恶法”。
与此同时,守法者的法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社会氛围等也直接影响着法律作用的发挥。
法律实施过程离不开执法者的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执法者个人的非理性因素。
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上看,各地各级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各行其事,案情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结果差距巨大。
刑事案件中尤以反贪案件为最。
2000年某省一被告人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贿900多万元的另一省被告人却被判无期徒刑。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如同橡皮筋,稍拉便长,略松即短。
还有些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所代表当事人的裁判结果,不惜对法官进行拉拢和贿赂。
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精神和职业素养的缺失,势必会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局限性不仅会影响社会公正、公平,甚至可能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产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
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认识到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法治水平,营造法治氛围,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优势,在合适的时机和领域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38页.
[2]屈茂辉、余佐鹏.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