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器官移植立法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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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器官移植立法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邢文艳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8期
[摘要]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诞生了人体器官移植这门新兴医学技术,同时给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理解人体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何用法律规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如何在立法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体系,是我们面对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器官移植;医学贡献;立法可能性;立法模式
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工程领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技术,是人类改变传统的药物治疗方式而使伤病器官恢复功能的一种新型医疗模式,它给医学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在基因治疗、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领域中,器官移植的医学和法律实践最为成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重大进展。”[1]但它也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各国法学界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相关立法也对包括买卖人体器官、强摘他人器官等器官移植犯罪进行了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各国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器官移植技术也获得了飞速发展,但相关立法却并未对器官移植涉及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做出实质性规定。为此,需要在我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人体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一、器官移植
(一)器官移植概述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代偿受者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广义的器官移植包括细胞移植和组织移植。若献出器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是同一个人,则这种移植称自体移植;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属于异种移植。
(二)器官移植的发展史
器官移植是20世纪人类医学史上几个最伟大的进展之一。人类器官移植的历史可上溯到公元前300年,古代中国就有关于组织和器官移植包括心脏移植的描述。近代移植开始于18世纪后期,早期的移植关注的重点是移植的技术。人类真正实现实体器官移植的历史不到50年。早期进行的肾移植均以失败而告终。器官移植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外科技术的成熟、免疫学的进展和先进的免疫抑制治疗方案。
回眸20世纪医学发展史,器官移植无疑是人类攻克疾病的征程中一座屹立的丰碑。移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历经坎坷,达到了今天的临床应用阶段,使得成千上万的终末期患者重获新生。移植医学不愧是本世纪医学奇迹之一,并且不断向其他医学领域扩展和挑战。
二、我国器官移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数量世界第二,器官严重紧缺
21世纪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器官衰竭的患者带来了希望,但是供移植的器官长期严重供不应求,制约了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国际上能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在我国几乎都能够开展。由于捐献器官数量有限,器官紧缺已成为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问题。我国捐献器官数量同需要器官移植治疗的患者数相比,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需要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有1万例左右。
我国政府一直严格遵照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严禁人体器官买卖和旅游移植,但器官买卖、旅游移植等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此,卫生部高度重视,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器官移植医院加强器官供受者身份审核工作,严禁违规开展涉外器官移植,坚决反对因活体器官捐献而导致的人体器官买卖;严格掌握活体器官摘取和移植的适应症,在做好移植后患者随访的同时,重点加强活体器官捐献者的随访,保证供、受双方的生命安全。
(二)我国拟建人体器官移植库,确保捐受信息共享
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人数只有百余人。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库与信息调配中心,因此存在着捐受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中国器官组织捐献始终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系列制度问题所引起的。
今后,我国拟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库,并设多个分支,实现即时器官捐受信息的对接。而器官移植的工作流程也因此清晰,即接到器官捐献信息后,器官接收救护车应迅速赶到现场,获取有效器官,并与临床对接。[2]中国红十字会除了在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库方面继续努力外,还会建立相关的基金,帮助有困难的人体器官的供者和受者。
(三)从伦理学看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与一般的医疗技术不同,因为有供体和受体,所以涉及到很多伦理学问题。在器官来源与获取方面存在的伦理学问题最多,最为突出的是可供移植的器官短缺,由此产生了很多伦理学问题。在活体器官移植中,受体家庭对于活体供体施行经济补偿问题主要是补偿程度的合理性问题,[3]且过度提倡亲属移植可能会导致变相的器官买卖。
对器官移植来说,供受双方必须以知情同意为伦理学基础,在无任何外界压力情况下了解全过程,真正愿意同医生配合,以达到伤害最小、获益最大的目的。通过严格伦理审查,使弱势群体利益得以确实保护,患者权利得到尊重。
我国缺少一个完善的器官收集协调和管理的组织,许多人生前立下遗愿,要将遗体捐献给医疗事业,但由于没有具体协调器官移植的人和组织,致使许多人未能实现遗愿而带着遗憾而去,脑死亡标准一旦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于器官移植的质量和数量问题,从而提高器官移植的临床质量。同时也要严格规定脑死亡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以及非常严格的鉴定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构,为进行器官移植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确保救助患者的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进行的器官移植才是合理的。
总之,器官移植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医学的发展和进步,给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使得这一医学技术运用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道德伦理价值失衡。要使器官移植更有效的为人类服务,就必须充分考虑与器官移植有关的伦理道德难题,使两者达到协调统一,在尊重患者人格,维护患者最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对身心健康和生命质量的追求。[4]
三、我国器官移植的立法及立法模式
(一)器官移植涉及的法律问题
法律规定了对许多与尸体相关的保护内容,如对其名誉、肖像、姓名、隐私等给予一定时期的法律保护。尸体是限制流通物。首先,是因为尸体不但承载了死者近亲属的感情,还集中体现了与死者有亲密联系的相关人的共同精神;其次,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死者的身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正是因为尸体与一定的社会关系联系紧密,所以尸体不能同普通物一样流转。
对尸体的权利归属的问题,当今各国有如下规定:第一,归属本人。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本人生前有权对身后尸体进行处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智利、比利时、法国、波兰的器官移植立法都对本人基于自己决定权而在生前做出的处分尸体的意思表示予以最大的尊重;第二,归属与本人有紧密关系的其他人,主要指本人的近亲属;第三,归属社会或国家。该观点认为,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承担一种公共性、社会性的义务,所以其尸体是社会资源,对尸体的处分权应归属于社会。这种观点流行于前苏联及东欧地区国家。
器官移植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与传统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传统医疗行为的伦理基础是救治患者,这丝毫不涉及第三人的生命利益,而器官移植的出现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点。由于跨种器官移植技术和人造机械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还远远无法适应医疗临床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器官移植都需要通过牺牲或损害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外一个个体的生命,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损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