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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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实施条例

为加强对离任人员所负项目及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在任职期间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同时通过工作移交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以保持原岗位工作的延续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离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1.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范围:

(1)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决策层成员。

(2)三级公司总经理。

(3)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总经理、各产业集团财务中心总监。

(4)经控股公司(或产业集团)总裁审批,需审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离任审计的时间范围:

第一责任人任职超过三个月,其他岗位任职超过半年。

二、离任审计的审计期限与回避

1.监事会审计部自审计通知书下达一个月内,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2.离任审计的回避管理:

(1)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2)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被审计人员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3)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三、离任审计的内容

对第一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任职期间所负责的经济责任的落实情况

(1)各项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尤其是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经营增长状况等运营类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2)对财、物等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3)财务收支等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合规性。

(4)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与重大(或重要)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5)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催收情况。

(6)是否存在侵蚀股东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离职时工作交接是否完整、正确,交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述职报告(包括任期内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工作中遗留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3)个人保管的业务资料、工作记录等。

(4)其他需交接资料。

3.离职时所欠公司的债务是否结算清楚。

4.任职期间商务活动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接,包括对外融资、保证、担保、应收款项等手续是否移交完毕。

5.其他需审计事项,如:离开系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等。

四、离任审计的取证方式

审计人员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抽查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

五、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审计人员述职报告中所负经济责任落实情况真实性的审计意见。

2.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应承担责任的经济问题,包括运营管理与风险管控。

3.被审计人员工作移交情况的审计意见。

4.其他审计意见和建议。

六、离任审计的审计程序

1.由控股公司或产业集团总裁审批,向监事会审计部出具《离任审计委托通知书》。

2.监事会审计部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出具离任审计方案。

3.监事会审计部自审计通知书下达一个月内,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4.离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1)交换意见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期限内未提供书面回复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应取得被审计人员、所属单位、审计人员的三方认可。

(3)在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员的书面意见一并报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

5.离任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应腾讯通发至被审计人员及所属单位和出具委托离任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七、离任审计的申诉

被审计人员及所属单位离任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发至被审计人员及所属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八、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1.提出离职申请的被审计人员,在被审计期间缓发工资及绩效兑现,待离任审计报告出具后,被审计人员执行完毕报告中确认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后方可发放。

2.离任审计结果应作为任免、奖惩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并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监事会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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