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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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行政领导的权利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大力运行,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新的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腐败的案件屡屡发生,纠而不止,使加强监督制约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紧迫。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有效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需要从机制和体制等多方面努力加以完善,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整体合力,这样才能把行政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做到依法行政。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分权,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限权,就是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应依据权力制约原理,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譬如我们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中的征、管查(即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分离”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还有稽查透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大检查等机制,都是在将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个执法流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透视,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

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造成腐败。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细化并缩减自由裁量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的制约每

个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个上限与下限有着较大差别的空间额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又是多少,怎么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地税机关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细划,将处罚额度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处罚等级标准,处罚标准提高,批准权限相应提高,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力推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监督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而言,它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司法部门依法对行政部门行政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如果说内部监督侧重于执法程序的制约,那么外部监督则侧重于法制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的法制监督,做到内外监督并举,相互结合。

(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违纪的监控,尤其是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门和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形成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或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密防止权力越轨和滥用。加大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首先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做懂得行政执法业务的行家里手。纪检监察干部如果不懂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就会由于不了解其有关程序和规定,想监督而不会监督,或者由于自己是门外汉容易被“忽悠”,让浅层次的问题蒙蔽双眼,不能深入的发现某些行业的“潜规则”,也就不能主动、深入的开展好监察工作。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尤其是要学习和掌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对那些重点环节的

业务知识和执法程序要深入研究,善于发现腐败的蛛丝马迹。二是要从行政体制上解决派驻监察干部的身份。当前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监察干部都是派驻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人选及其人事、工资等都归所在单位管辖,受制于人,这就使得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不得不考虑自己职位升迁、福利待遇等一些现实问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会缺少原则性,或者怕遭打击报复、“引火烧身”而不愿监督;或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监督,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明哲保身吃香。实际上,这种被弱化了的监察和预防其危害远不止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等于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因为,别人如果看到腐败分子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会失去对监察、监督工作的信任,有的人就会放松警惕,转而效仿,形成更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体制上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关系等,使其编制、工资、调动、职务晋升和福利等划归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可以垂直到省,这样也便于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考核和任用。

(二)进一步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严格履行法制监督职责。人大要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人大代表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调研,就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多提交提案。政协要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加强视察,做好议案工作。司法机关要就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职务犯罪案件该立案的立案,该严惩的从快从严惩处。“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耳”。近年来,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日趋重视,有关法律法规日渐增多,但令人遗憾的是,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却呈现蔓延和加剧之势。究其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其中最重要因素。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严格执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对权力滥用者的有力惩处,也是对潜在权力不法的严重警示。如果我们弱化了监督和制约,离开了严格执行,法律就会失去其一切功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固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监督和制约的有关法律制度,更应该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只有在真正落实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权力监督的盲点、空白和薄弱环节,为行政权力监督的法规建设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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