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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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公寓是学校提供给由学校资助的全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租住的住房。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是博士后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博士后公寓的统筹规划和装修改造,安排住房和签订租赁合同,制定年度预算,处理违规用房和监督物业服务。

人事处负责报送流动站进站计划,审核进站人员申请资格,负责发放租房补贴,及时反馈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处负责按月代扣博士后公寓租金和水电费,核拨博士后公寓专用经费。

第四条博士后住房应在其学院所在校区公寓中安排,本校区公寓不足时方可安排至其它校区。

第五条学校无法安排博士后公寓或进站人员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学校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取得博士后公寓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进站人员可自主选择租住博士后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条博士后公寓实行合同管理,租赁期限以博士后工作协议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首签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续签合同的租赁期限视博士后工作协议期限而定。符合续签条件但经三次提醒未前往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续签合同的,视为超期未退,租金标准将调整为100元/月·平方米。

第七条租赁合同期内,思明校区公寓的租金标准为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翔安校区公寓的租金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

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暂定三年,三年后视具体情况而定,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无特殊情况的,租金标准不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住博士后公寓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合法使用公寓:

1.博士后公寓仅供被安排住房的博士后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租、出借,不得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爱护室内设施和家具电器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

4.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九条博士后公寓租赁期满或提前出站的,须在租赁期满或出站

后两周内办结退租手续。逾期未退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家具电器正常使用和室内清洁,结清租金和水、电、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将户口迁出。家具电器损坏无法使用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赔偿,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还博士后公寓:

1.承租人擅自将博士后公寓转租、出借或改变博士后公寓居住用途的;

2.承租人利用博士后公寓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3.承租人使用博士后公寓时有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的;

4.承租人欠缴租金满一个月以上的;

5.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6.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博士后工作协议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7.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退房的,学校将按1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超期租住租金,并视情况不退还押金。

为敦促承租人履行退房义务,学校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必要措施,亦可直接收回博士后公寓,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博士后公寓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博士后公寓的室内装修和日常修缮、家具电器的配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从博士后公寓租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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