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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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工作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11-17 16:06:34 点击:93 次

关于转发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2008年9月28日,公安部部署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正式运用“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开展网上办案,为更好地运用“打击犯罪新机制”,保证“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运行顺畅,公安部制定“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

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公安信息化、狠抓执法规范化、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大任务建设的重要措施。“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是“打击犯罪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区域办案成本高、尤其是解决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办水平低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为深入推进“打击犯罪新机制”建设,努力提升打击跨区域犯

罪工作能力,按照2009年刑侦绩效考核要求,确定“打击犯罪新机制”跨区域办案协作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方式

每个月对各地战果情况进行排名,战果累月计算,一月一通报,年底前对全年的工作进行综合排名,排定总名次。成绩计入全国刑侦工作绩效考核。各地战果从“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中自动调取。

二、考核内容

考核方向主要是涉及各类刑事犯罪的破外地案件、破系列、打团伙及协作效果工作。

1、办案地破外辖区案件数、破系列案件数、打团伙数、录入犯罪嫌疑人数为

得分项。

2、协作地核破案件数、调取户籍前科证明数、制作笔录数为得分项。

3、协作地逾期未办理数、办案地逾期未处理数,以及弄虚作假数、违规操作数为扣分项。

4、网上挂牌督办案件数及举报弄虚作假数为附加得分项。

三、计分方法

办案地、协作地均以地级公安机关为基本单位,并以此来划分外辖区、本辖区协作工作。

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与其他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的外辖区办案协作计算考核分值。

地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各县局、区分局之间的本辖区办案协作无考核分值。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主城区各分局之间的办案协作无考核分值。

(一)办案地得分项

1、破外辖区案件数

每破获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办案地得6分(协作地得2分);破获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辖区案件,办案地得2分(协作地得1分)。

2、破系列案件数

每破获一串个案达到10起以上的系列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串案给予10分奖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串案给予3分奖励。同时,串案中的个案,按照破外辖区案件数计算。

每串1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11起开始,每起给予0.3分奖励;每串2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21起开始,每起给予0.6分奖励;每串30起以上的个案,从第31起开始,每起给予0.9分奖励;以下类推。

每串系列案件中查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达到10起以上的,均认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系列串案,否则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串案。

3、打团伙数

每打掉一个犯罪团伙,抓获3人以上并录入平台内,查破5起以上外辖区案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团伙给予10分奖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犯罪团伙,给予3分奖励。

抓获的团伙成员超过3人的,从第4人开始,每人0.3分奖励;超过10人的,

从第11人起每人给予0.5分奖励;超过20人的,从第21人起,每人给予1分奖励;超过30人的,从第31人起,每人给予1.5分奖励;以下类推。

对打掉的犯罪团伙,查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达到10起以上的,均认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团伙,否则认定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犯罪团伙。

团伙案涉及的系列案件,按照破系列案件数计算。

4、录入犯罪嫌疑人数

不管是核查案件,还是调取户籍、前科证明,每录入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资料,3张照片合格真实,信息填写准确的,得1分。

(二)协作地得分项

1、核破案件数

对外辖区发来的案件核查请求,协作地每核破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得2分(办案地得6分),核破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辖区案件,得1分(办案地得2分)。

2、调取户籍、前科证明数

对外辖区发来的调取户籍、前科证明请求,协作地每办结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完成了调取户籍、前科证明并送寄到办案地的,得4分,办案地无分;协作地每办结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辖区请求,完成了调取户籍、前科证明并送寄到办案地的,得2分,办案地无分。

3、制作笔录数

对外辖区发来的查找受害人或证人核实案件并制作笔录(包括调取证据)请求,协作地每办结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请求,完成了查找到受害人或证人并制作了笔录或调取了证据材料给办案地的,得5分,办案地无分值;协作地每办结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请求,完成了查找到受害人或证人并制作了笔录或调取了证据材料给办案地的,得3分,办案地无分。

如果通过查找受害人或证人每核破1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协作地和办案地均得2分;每核破1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案件,协作地和办案地各得1分。

(三)办案地和协作地扣分项

1、弄虚作假数

每发现一条,扣协作内容分值的5倍分值:

一是办案地虚假认定破案;

二是办案地录入犯罪嫌疑人虚假照片;

三是办案地收到对方寄送的证据材料后,恶意回复“超期未收到”;四是协作地仅从网上回复对方请求,实则未办理协作;

五是协作地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协作;

六是办案地、协作地合作虚假办理协作;

七是把一个大的犯罪团伙分成若干小团伙办理;

八是把系列案件拆成若干个系列案件办理;

九是其它弄虚作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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