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喷气燃料质量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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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保证3号喷气燃料(以下简称航煤)产品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航煤出厂产品质量,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航煤生产的原料、工艺、过程控制、检验分析及调和、储运、出厂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航煤在生产、调和、储运、检验及出厂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3术语和定义
3.1本规定所称“三专”是指专泵、专线、专罐。

3.2本规定所称原油及航煤原料油“五勤”脱水法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含水多勤脱水、接班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

3.3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是指未加入航煤抗磨剂、抗静电剂的精制航煤。

3.4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待检罐“五不许移动”是指罐内停止进油后,未经分析不许移动;分析项目不全,不许移动;质量不合格,不许移动;容器管线不符合使用要求,不许移动;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批准,不许移动。

3.5本规定所称航煤成品罐脱水“三勤”是指收油前勤脱水、满罐后勤脱水、付油前勤脱水。

3.6本规定所称“五不许调和”是指铜片腐蚀不合格的油品,不许调和;受到冲塔、串油等事故污染的不合格组分,不许调和;未按规定程序试生产的半成品,不许调和;添加剂不合格,不许调和;特殊情况未经主管经理和生产技术处同意,不许调和。

3.7本规定所称航煤出厂“五对”是指对品种牌号、对车号、对出厂日期、对批号、对数量。

3.8本规定所称“六不许出厂”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分析或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包装物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未经主管经理、处室领导、质检员和用户代表在合格证上签字,不许出厂;未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产品质量不符合内控
质量标准,不许出厂。

3.9本规定所称“五准”是指:采样准、仪器试剂准、分析准、计算准、结果准。

3.10本规定所称“三及时”是指采样及时、分析及时、LIMS数据输入和报结果及时。

3.11本规定所称“四级检查”是指自检、互检、班长、化验室主任检查。

4 职责
4.1航煤领导小组
4.1.1航煤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总经理任组长(或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民航驻厂总代表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储运车间、化验室组成。

航煤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生产技术处负责秘书组的日常事务。

4.1.2航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各项指示和决定,抓好公司航煤产品的生产、技术、质量、储运、化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处理生产、技术、质量、储运、销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航煤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例会(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上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4.2航煤秘书组
4.2.1航煤秘书组由民航驻厂代表、生产技术处、发展计划处、机械动力处、安全环保处、加制氢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储运车间、化验室、物资供应中心、运销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4.2.2航煤秘书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航煤领导小组的决定及航煤质量管理各项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航煤计划、生产、调和、储存和出厂过程的日常生产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

负责组织添加剂产地、型号的筛选,效果和比对试验。

负责协调处理航煤日常生产、科研、调和、储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

负责对航煤生产装置、储运系统的工艺卡片、中间产品质量指标、添加剂产地、加剂比例、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等制定、修订、审定。

负责航煤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负责组织用户走访和售后服务。

每季召开一次秘书组会,总结检查工作,解决处理有关问题。

4.3发展计划处
4.3.1负责制定航煤生产计划。

4.4生产技术处
4.4.1生产技术处是航煤质量管理的主责部门。

4.4.2负责编制、修订航煤质量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并负责有关航煤产品标准、管理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的查新、发布工作。

4.4.3负责航煤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即负责航煤生产过程的总体指挥,解决航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问题,航煤生产过程的操作参数调整,航煤的检验分析计划,航煤产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对生产、储存、输转等过程落实好“三专”。

负责航煤特洗槽车质量检查。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馏出口连续出现不合格问题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并调查系统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负责航煤质量的判定,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实施质量否决权。

4.4.4负责新原油、新工艺、新流程、新方法、新产品的报批备案工作。

4.4.5负责航煤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4.6负责航煤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签发。

4.4.7负责组织本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4.4.8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航煤秘书组会议。

4.4.9负责配合航煤产品售后服务。

4.5机械动力处
4.5.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等设备管理及大型机组开工。

4.6安全环保处
4.6.1负责航煤装置、航煤储运罐区及装车设施安全与环保监督管理。

4.7常压-焦化车间、硫磺回收车间和加制氢车间
4.7.1依据《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和、航煤出厂内控质量标准中的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抓好生产过程工艺和质量管理,确保航煤产品质量。

4.7.2加制氢车间负责航煤抗氧剂的加注和航煤一级过滤的管理工作。

4.8储运车间
4.8.1负责具体落实航煤的“三专”管理工作。

4.8.2负责航煤添加剂的加注(抗氧剂除外)、调和、储存、装车、顶线、转输和出厂管理等工作。

4.8.3负责航煤二级过滤的管理工作。

4.8.4负责航煤出厂产品盛装容器挑车、清洗和洁净度的把关。

4.8.5负责制定航煤油储罐清洗计划,监督相关单位实施。

4.9化验室
4.9.1负责依据产品标准、试验方法、分析频次对航煤进行检验。

4.9.2负责及时将检验数据上传至化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简称LIMS系统)。

4.10物资供应中心
4.10.1负责航煤生产所用的添加剂(抗氧剂、抗磨剂和抗静电剂)的采购。

4.11运销中心
4.11.1负责协调储运车间挑车工作。

4.11.2负责航煤售后服务和产品出厂管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航煤生产的工艺流程
5.2原材料质量管理
5.2.1原油管理
5.2.1.1生产航煤的原油必须经国家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原油。

5.2.1.2用未经报批的原油生产航煤时,应首先征得航煤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意后试生产,由生产技术处负责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生产。

5.2.1.3生产航煤的原油不得混有二次加工油、重油和其它污油。

如果所用原油罐底含二次加工油或污油,需要适用的原油置换按至少1:2的比例进行置换。

5.2.1.4加强原油和航煤原料脱水,严格执行原油“五勤”脱水法,控制进装置原油水分不大于0.5%,底部水分不大于2.0%。

5.2.1.5生产航煤的原油应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原油性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对航煤进行全面分析评定,确保航煤质量。

5.3.2化工原辅材料管理
5.3.2.1航煤添加剂必须按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下发的《国产喷气燃料添加剂生产认证目录》的生产厂家、品种、规格进行订购。

采购的添加剂必须符合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

5.3.2.2添加剂进厂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物资供应中心建立台账,台账中记录进厂时间、名称、批号、数量、质量、厂家信息等。

进厂后,按照《成品添加剂质量管理规定》及时通知化验室验收,不合格的添加剂不准入库和使用。

5.3.2.3添加剂入库后,应按品种、批号、时间分批进行存放,并做好标识与记录,存放温度适宜的环境妥善保管。

5.3.2.4有关单位应做好添加剂防潮、防热、防混工作,防止添加剂变质失效。

5.3.2.5生产车间领用添加剂时,物资供应中心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生产车间建立台账,台账中记录领用时间、名称、批号、数量、厂家、型号等信息。

没有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的添加剂不得发放领用。

同时要求生产车间在每月2号前上报生产技术处航煤添加剂月度使用量。

5.3.2.6添加剂的检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使用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贮存期间变质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5.4.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
5.4.3.1航煤必须按鉴定程序规定的工艺流程和《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进行生产。

5.4.3.2调整生产工艺流程或修改主要工艺指标,应经航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定期对航煤质量进行跟踪考查。

重大更改的由生产技术处负责报国产航空(舰艇)油料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5.4.3.3各生产装置应严格按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控制,遵守工艺纪律,确保生产平稳和质量的稳定。

5.4.3.4切换不同性质的原油或改变生产方案时,调度室值班质量检查员应及时通知化验室按相应的分析计划执行检验分析。

5.4.3.5实施航煤生产方案时,有关单位应严格服从调度指挥,及时开、关有关阀门,并认真检查和核对管线流程,防止串、漏、混等事故发生。

5.4.3.6常压-焦化装置改航煤生产方案时,直馏组分分析合格,符合馏出口航煤质量控制指标方可改进航煤中间原料罐。

若质量稍有缺陷,可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5.4.3.7航煤加氢装置在改航煤方案时,应对装置各系统进行置换,产品合格、质量稳定后方可改进目的罐。

系统置换到产品改入航煤成品罐不得低于6小时。

5.4.3.8生产航煤期间,有关装置不得在装置内进行其它工艺试验。

特殊情况(电脱盐换破乳剂、新增技改技措项目),应报航煤领导小组同意。

5.4.3.9常压-焦化装置生产航煤期间,脱硫净化水氨含量不大于50mg/L、H2S不大于15mg/L、Ph值6~10时,原油电脱盐可使用脱硫净化水。

当脱硫净化水不合格时,不得使用,须改用新鲜水。

5.4.3.10航煤加氢装置生产要平稳,当馏出口出现不合格或生产装置出现下列波动时,生产装置要及时将油品改装置内循环或改入不合格线,并查明原因,待合格后(两个点连续合格,不低于6个小时)再转入航煤成品罐,具体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a)反应器入口温度、分馏塔底温度等超出工艺卡片,产品应改入不合格线。

b)反应系统压力失控:当由于系统泄漏、压缩机故障或管网新氢中断等引起反应系统压力下降至3.0MPa,产品改装置内循环。

c)新氢中断:当管网新氢中断后引起循环氢浓度低于85%或反应系统压力下降低于
1.2MPa时,产品改装置内循环。

d)循环水、电全部中断或DCS死机:循环水中断、DCS死机按紧急停工处理,同时产品改装置内循环。

e)循环氢量低引起氢油比低于60时,馏出口见分析结果改入不合格线或改装置内循环。

f)当航煤加氢装置出现波动,需要进行事故处理时,馏出口见分析结果改入不合格线或改装置内循环。

5.4.3.11航煤抗氧剂应在产品进成品罐前的馏出口连续添加,防止航煤氧化变质。

5.4.4过程产品质量管理
5.4.4.1常压-焦化装置馏出口产品、航煤加氢原料罐应严格按《塔河炼化公司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进行控制。

改航煤方案时,馏出口连续两个点合格后方可进入航煤原料罐。

5.4.4.2常压-焦化装置馏出口正点取样分析质量不合格,若质量存在缺陷时,可按附录A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轻微质量缺陷(属馏出口正常质量波动),且连续发生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可继续生产,不需改出航煤原料罐,期间应按照《各车间及中间罐产品分析作业计划》3.3.7规定《加样分析管理规定》及时安排加样分析。

5.4.5成品质量管理
5.4.5.1成品罐应严格按《塔河炼化公司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的规定进行沉降、脱水、循环,符合规定要求后,才可进行化验分析。

其中脱水作业应做到“三勤”,并做好脱水记录。

5.4.5.2航煤成品待检罐脱水完成后,按照航煤抗磨剂、抗静电剂的加注要求进行循环加入,循环、沉降后,依照《塔河炼化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化验分析。

分析结果由化验室通过LIMS系统报出,经调度室值班质量检查员评审合格后,方可出厂。

5.4.5.3航煤调和加剂前应将油罐和母液罐内明水脱净,所需添加剂应在母液罐中严格按比例进行调配,然后连续均匀地加入目的罐。

加剂后若产品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时,可按质量管理科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补加。

5.4.5.4航煤调和应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操作规程进行调和作业,并严格执行“五不许调和”和“五不许移动”的规定。

5.4.5.5在提成品出厂分析计划时,化验室先对罐内油品均匀性进行考察(主要考察项目是电导率和密度),超过《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石油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应重新进行循环。

均匀性考察完成后,再按照成品出厂计划执行。

5.4.5.6分析合格的航煤罐应及时做好标识,并按规定进行留样。

分析有效期为20天,过期应按照过期应重新抽查主要项目(外观、颜色、闪点、冰点、馏程、电导率、安定性和洁净度),若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须重新做出厂分析,合格后方可出厂。

5.4.5.5航煤成品待检罐质量不合格,可由生产技术处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5.4.6容器、管线质量管理
5.4.
6.1航煤原料罐每两年清洗一次,航煤成品罐每两年清洗一次。

无法按期清洗时,须由生产技术处书面向航煤领导小组秘书组报告延长期限,获得批准后执行。

如遇到特殊情况要及
时清洗。

清洗程序、清洗质量按照《罐车洁净度验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洗完成后,由民航代表与质量管理科共同验收、确认。

5.4.
6.2成品航煤使用的泵、管线、罐必须实行专用(即“三专”),不得随意变动。

对与其它油品相连的管线要加盲板或加双阀隔离。

盲板变动或需要拆卸时,须经航煤秘书组同意后才能进行,并要求用后及时恢复。

相关车间对所属范围内的盲板要经常检查,防止窜漏油。

5.4.6.3各类航煤过滤器要严格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管理:
(1)航煤生产、储运过程中的过滤器不得无故停用。

运行中的过滤器异常或过滤器停用必须及时报告航煤秘书组。

(2)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清洗过滤器或更换滤芯,并做好记录。

●过滤器出、入口压力降比新滤芯时的压力降高0.10MPa时;
●出入口压差突然降低;
●滤芯累计使用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生产技术处可随时提出清洗。

(3)油品装运车间装车过滤器在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排污处理。

(4)航煤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航煤过滤器的运行情况要求定人负责,建立巡检制度和检查记录,并同时要求航煤过滤器在连续运转的情况下,4小时检查一次。

非连续运转的情况下,要求投用开始和投用结束前5-20分钟进行检查。

5.4.
6.4航煤储罐应定期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料应采用对航煤质量无影响的产品。

防腐处理之前,对涂料的采用应先征得生产技术处的同意,有关资料应报生产技术处备案。

5.4.
6.5航煤应有专用计量器具和采样器具。

计量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定,并附有检定合格证和合格标识,标明检定日期、有效期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和台账。

同时应妥善保管,并保持清洁干净。

5.4.
6.6新投用的管线、容器按照《初次投用航煤成品罐及附属设施的置换和浸泡要求》执行。

5.4.
6.7容器管线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因开停工或事故处理等原因需进行扫线、顶水处理时,应事先将处理方案报生产技术处批准,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5.4.
6.8成品装车管线停用一个月后再装车时,首车须经质量管理科现场看油头无杂质、外观清澈透明同时做首车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装车。

5.4.7产品出厂质量管理
5.4.7.1航煤出厂应严格执行《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内控标准》中有关规定。

5.4.7.2盛装航煤的铁路槽车、自备车,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洗刷,并认真填写选车、洗车和检车记录,经储运车间质检员、质量管理科、民航代表值班员检查,确认合格并双方签字并填写检车合格证后方可装油。

5.4.7.3航煤必须严格执行“六不许出厂”的规定。

5.4.7.4航煤每一罐首次出厂,均应按规定做首车分析。

5.4.7.5航煤装车后发现带水或杂质不合格等特殊情况,直接卸车,不得出厂。

5.4.7.6航煤产品质量合格证由质量管理科签发,加盖产品质量合格专用章和签发人签名或加盖个人私章,并由主管经理、生产技术处主管领导、民航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签发后的产品合格证须留底六个月以上,以便追溯。

5.4.7.7航煤质量管理其它事项,可参照《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石油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4.7.8航煤出厂要做到“五对”,严禁跑油、错发事故。

天气异常装车时,应有防范措施,遇大风(风力≥5级)、雪、雨、扬尘天气时不得装车。

5.4.8分析化验质量管理
5.4.8.1航煤化验分析人员须取得操作资格证,并树立高度的质量意识,认真把好质量关,准确及时地完成航煤分析任务。

5.4.8.2航煤化验分析工作应做到“五准”、“三及时”,并严格执行“四级检查”制度。

5.4.8.3航煤封样每批次须企业与民航代表共同签字,并使用一个白色和一个棕色瓶盛装样品。

对留样进行绳封和纸封,并做好标识。

封样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首车样品不少于3个月),封样须存放在安全、避光、环境适宜的留样间,以确保留样的质量,同时留样间须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4.8.4化验室要建立航煤分析台帐,认真填写分析数据,台帐须保存三年以上。

5.4.8.5航煤分析化验的其它管理事项,参照《化验室分析检验及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5.5销售服务管理
5.5.1担负生产航煤任务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计划。

必要时,公司与民航代表召开协调计划、生产、运输任务的专题会,确保任务的完成。

5.5.2建议质量反馈系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定期进行用户调查和访问,了解航煤的接收、储存、使用等情况,听取用户意见,并向航煤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 支持性文件
5.1《塔河炼油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及馏出口分析作业计划》
5.2《国产喷气燃料添加剂生产认证目录》
5.3《成品添加剂质量管理规定》
5.4《各车间及中间罐产品分析作业计划》
5.5《塔河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石油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5.6《罐车洁净度验收管理规定》
5.7《初次投用航煤成品罐及附属设施的置换和浸泡要求》
5.8《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内控标准》
5.9《化验室分析检验及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6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生产技术处。

本规定起草人:史新艳、王小军。

本规定审核人:高宏义。

本规定批准人:丁智刚。

本规定解释权归生产技术处。

附件A航煤加氢装置原料及馏出口质量缺陷极限指标及处理方案
航煤加氢装置原料及馏出口质量缺陷极限指标及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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