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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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1.3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2 目标与范围
2.1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2.3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3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 职责
3.1.1 制定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计划。

3.1.2 按企业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3.1.3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3.1.4 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1.5 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3.1.6 对本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1.7 对本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3.1.8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3.1.9 制定审计方案,选择和开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

3.1.10 制定审计质量保证程序,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3.2 权限
3.2.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2.2 审核付款原始报销凭证并签字、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 参加有关会议。

3.2.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2.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2.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2.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2.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4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3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4.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十天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部门报告公司分管领导。

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4.6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

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公告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批准。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5 审计机构和人员
5.1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5.4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实行内审回避制度。

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内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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