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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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有奖举报途径及提供内容。
(一)举报渠道。
**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由“ **市12345”微信公众号“大气污染有奖举报栏目”统一受理。
(二)举报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
1•大气污染行为的主体;
2•大气污染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3•举报大气污染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或录像等;
4.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作性质、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举报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均须全面、准确,信息不全或信息不准确将不予受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有奖举报的受理、交办、办理、收集。
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由**市12345市民服务平台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市12345中心)归口办理。
(一)具体流程。**市12345中心受理有奖举报后,即交相关县(区)政府、临港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交市级牵头部门负责核查。市级牵头部门将核查情况(属实/不属实)盖章后,书面反馈到**市12345中心。**市12345中心向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并形成办结单(含举报人信息、核实结论等)交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程序审批,按月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资金。
(二)问题类别及市级牵头部门:
1.工地(含拆迁)扬尘污染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工业大气超标排放污染,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的:市生态环境部门;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产、使用、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经营户,销售不合
格油料或尿素水溶液的:市市场监管部门;
4.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心城区道路上机动车冒黑烟的:市公安部门;
5.露天焚烧秸秆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6.餐饮店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中心城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
圾、落叶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7.“散乱污”企业(涉及废气、粉尘排放无治理设施的生产、加工企业):市工业
和军民融合部门;
8.汽修行业露天喷(涂)漆的:市交通运输部门。
(三)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对承办单位调查处理或核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四条有奖举报情形及金额。
(一)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奖励500元:
1.建筑工地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湿法作业、必须打围作业、
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设备、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超载<冒顶装载撒漏建筑垃圾>、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的;
2.餐饮店应安装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中心城区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
圾、落叶等;
3.露天焚烧秸秆的;
4.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5.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产、使用、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经营户;
6.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经检测不合格的;
7 •打桩机、挖挖机、装载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
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
(二)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奖励1000元:
1•汽修行业露天喷(涂)漆、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2•石材/木材/塑料/涂料加工厂等涉及废气、粉尘排放无治污设施,经查实属于“散乱污”企业的;
3•非法加工、销售劣质油品的。
(三)举报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奖励5000元:
1•夜间施工未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的;
2•石材/木材/塑料/涂料加工厂等涉及废气、粉尘排放无治污设施,经查实属于“散乱污”企业被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措施的;
4.工业企业未使用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大气污染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市12345 中心移交的办结单,按相关程序审批按月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资金。
(二)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相关要求。
1.**市大气污染有奖举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4.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移交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同一污染行为的举报,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举报的污染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被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具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驻宜专家组、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等)、新闻工作者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信息不准确的;
(三)举报的大气污染行为正在查处、整改的;
(四)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领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不适用奖励的。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表明身份举报大气污染行为的,经查证属实
的,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条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适用范围:
(一)露天焚烧秸秆、“散乱污”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适用于全市范围;
(二)其余举报问题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及周边“ 6+25”区域(包括翠屏区大观楼街道、合江门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象鼻街道、李庄镇、菜坝镇、宋家镇、宗场镇、思坡镇、金秋湖镇,叙州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南广镇、柏溪街道、樟海镇、高场镇,临港经开区白沙湾街道、沙坪街道、双城街道,高县月江镇,屏山县屏山镇,南溪区罗龙街道、仙源街道、南溪街道)。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先行安排,年底与属地县(区)财政按所涉及区县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