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专题讲座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共和国六十年刑事政策的嬗变

摘要:我国刑事政策共经历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和“宽严相济”四个阶段,每一个刑事政策在制定时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通过回顾新中国六十年来这四项基本刑事政策,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原则和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

新中国六十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犯罪态势也是随之波动。因此,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在不同的时期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建国六十年的今天,对以往的刑事政策进行回顾和反思是必须的,这可以为以后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所参考,也是我国制定更加科学的刑事政策所必要的材料。说到刑事政策,就有必要首先讲述清楚什么是刑事政策。

一、刑事政策的内涵解读

对于刑事政策的内涵,学术界众说纷纭,可以这样认为,至今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义。国外学者着眼于“抗制犯罪”的总策略,力求使刑事政策成为国家、社会反犯罪体系的方略,是从宏观上来研究刑事政策。同时,刑事政策并不单指某一项针对某一犯罪或犯罪人的制裁措施或具体制度,而是“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是将控制犯罪的所有方法、

措施、制度加以整合的产物,自然具有整体性。1我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往往侧重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这一基本的宗旨,力求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原则”、“策略”、“方针”等。比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2。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政权机构创制而由国家与社会多重力量加以实践,针对犯罪和相关行为以及行为人,由法律和社会诸多手段协调组成的,旨在控制犯罪,维持社会治安的策略与方案的系统”。3

笔者在基于我国目前对刑事政策概念研究的基础上,赞同刑事政策“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时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这一概念。

新中国六十年里,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共有三大刑事政策,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以及“宽严相济”的政策,然而确切的说,我国在1949年到1956年之间,也是有刑事政策指导的,即“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下便对我国六十年来这四大刑事政策及历程进行详述。

二、新中国六十年刑事政策的回顾

1莫晓宇:《刑事政策定义述评》,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5期,第130页。

2狄世深:《刑事政策概念新探》,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第115—120页。

3武玉红:《刑事政策概念辨析》,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46—52页。

(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该刑事政策在学术界讨论的并不多,应是在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召开之前,中共中央的讲话指出我国刑事方面的基本政策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其基本内涵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也是基于当时我国建国初期需要巩固政权、稳定民心。主要体现为“三反五反”等运动。

由于该时段的资料有限,因此笔者不过多讨论,以下对其他三项刑事政策予以详述。

(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建国初期可概括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1956年“肃反”斗争后,表述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大奖”。

1979年刑法典进一步发展、丰富了这个政策。(1)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惩处,必要时予以严惩,而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里的“不问”不是不进行处罚,而是应该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胁从者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自首犯和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抗拒从严是指抗拒司法机关追捕、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仍然拒不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当从重处罚。(3)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

罪行为的情况,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在押期间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等行为。折罪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立大功现在可以理解为重大立功,表现为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受奖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区别对待。对犯罪现象既不能采取一律严加惩治的政策,也不能放任不理,一律予以宽大,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体现在立法、司法两个方面。二是惩办与宽大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能偏废。由于犯罪分子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理应惩办,所以必须有惩办的一面。但是,只讲惩办不讲宽大,仅靠严刑峻法,采取极端的政策措施,就会孤立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不会收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国家和人民反而不利。因此,惩办与宽大必须有机地结合,不可偏废。

(三)“严打”的刑事政策

“严打”作为一项刑事政策包括定罪政策、量刑政策、行刑政策三个层次。

从定罪方面看,我国刑法的罪名数在不断增多,犯罪化、具体化

是我国刑法在定罪政策上的主导取向。这首先反映到立法的层面,自从中央提出“严打”之后,立法机关就相继通过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扩大犯罪圈,对一些犯罪规定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重刑以上处刑。

从量刑方面看,“严打”强调“从重从快”、“稳、准、狠”。“从重从快”的政策要求审判人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从重处罚和从快处理的政策能够得到落实,从快甚至突破了法定的办案期限。“稳、准、狠”也是当时对司法人员在定罪、量刑等处理案件的程序上的基本要求,以落实从重从快。从行刑方面看,“严打”政策的贯彻是严格执法即依法“严打”。“严打”不是随心所欲的滥打或无原则的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固有的内在属性,强调“严打”的法律性,是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照刑法规定适当从重量刑。

(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犯罪化,是指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三是非司法化。非司法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