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新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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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1001-2004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line Design Appraisal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1)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3)
第四章增项和变更 (6)
第五章换证………………………………………………………………………………
(6)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七章附则 (10)
附件 1 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证书 (11)
附件 2 设计单位人员要求 (12)
附件 3 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 (14)
附件 4 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 (16)
附件 5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 (17)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简称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遵守本规则: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下同);
(二)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三)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以下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和品种的划分按《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相应范围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后,方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设计许可证》的批准、颁发。

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 GB类,GA类+ GC 类,GA类+GB类+ GC 类等)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GB类、GC2、GC3级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七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定、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且取得鉴定评审机构颁发的相应范围的《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审批资格证书》,见附件1)。

《审批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八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九条从事设计单位资格鉴定评审工作和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公布后,方可在公布范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至少具有一套正式版件。

(六)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80%;
(八)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设计人员的数量和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3。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不能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者检测性质的单位。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节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符合设计审批人员基本条件的设计人员由设计单位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资格的人员必须填写《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4)。

申请范围可以不受所在设计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范围限制,但本人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分为审核、审定,审批范围按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品种划分。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且将考核合格的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由考核机构颁发《审批资格证书》。

如果审批范围需要扩大,必须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节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必要时)、鉴定评审、批准、发证等。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形成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业绩;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
(八)压力管道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九)对复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申请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GB类、GC2、GC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

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业绩的,应当进行试设计。

试设计文件应该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每品种至少应该有1项作品。

试设计的设计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已经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应当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约请函、经过受理的《申请报告》和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当尽快组织评审,并且在实施鉴定评审7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报审批部门。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压力管道审批人员资格的不少于2名,评审时间不超过3天。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鉴定评审内容应当包括: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检查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转和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
(五)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包括异地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 抽查原设计技术文件,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审阅检查安装、使用以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八)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以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评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一)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二)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三)未建立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四)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者有虚假行为。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且报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的鉴定评审结论分三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1.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2.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3.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设计质量较好,无重大设计质量事故;
4.综合评审得分达到80分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1.有符合本规则附件3的文件;
2.设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及设计技术规定比较完善,并且能够执行;
3.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且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4.具有与申请的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5.试设计技术文件以及抽查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6.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基本齐全,并且能够执行;
7.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8.设计手段比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9.综合审查评分达到70分者。

(三)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基本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6个月内对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派鉴定评审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作出不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结论,并且上报审批部门。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机构呈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后,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通知,1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压力管道设计申请。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取得《设计许可证》后,应当参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件5)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项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要增加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和品种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增项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设计单位的增项许可程序按本规则第三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设计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及单位技术负责人变更后,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换证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书》。

第三十六条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进行。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评审工作(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换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符合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
(二)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重大事故;
(三)有效期内必须有相应的设计文件,每个级别的设计文件至少有2项,否则取消该级别的设计资格;
(四)没有超范围设计现象。

第三十八条换证鉴定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二)核查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等有效证件(原件);
(三)核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四)检查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转和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
(五)检查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以及变动情况,并且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设计文件的答辩;
(六)每个级别至少抽查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七)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八)审阅《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
(九)审阅设计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
(十)核查每年向审批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十一)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
(十二)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换证鉴定评审组完成鉴定评审后,应当出具压力管道设计换证鉴定评审报告,并且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具备换证条件予以换证,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对某一级别、品种取消设计资格的,亦应当在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中加以说明。

(一)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具备换证条件予以换证:
1.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换证基本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际运行情况良好;
3.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齐全,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4.设计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良好;
6.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较好并且逐年有所改善;
7.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标准、规范齐全,并且具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8.设计档案资料和各项上报材料记录完整、真实可靠;
9.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能够得到合理安排和及时处理,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评价良好;
10.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全部认真整改;
11.综合鉴定评审评分达80分者。

(二)符合以下情况者,为基本具备换证条件,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1.换证单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换证基本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建立,并且开始运行,但有缺陷的;
3.各项设计规章制度健全,并且能够贯彻执行,个别制度贯彻执行不认真、不规范;
4.设计人员素质考核合格,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5.没有超越《设计许可证》范围的设计,设计质量符合法规、标准要求;
6.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能够满足当前设计工作需要;
7.适合本单位设计项目需要的法规、标准齐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图书、杂志等设计参考资料;
8.设计档案资料、记录和各项上报材料真实可靠,但个别的尚不够完整;
9.设计回访工作和用户反馈意见虽已得到重视,但安排和处理的不够及时,安装监检单位和用户对设计质量无不良反应;
10.对上次换证(或者取证)时鉴定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基本进行整改;
11.综合审查评分达70分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具备换证条件、不予换证:
1.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换证条件的;
2.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

对于设计换证单位提供的设计档案资料,不能覆盖《设计许可证》的级别时,鉴定评审组应查明情况,按规定提出取消未被覆盖级别设计资格的建议。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审批部门应该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对设计单位检查监督检查。

对不再具备设计条件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设计资格。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并且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审批部门报送年度综合性报告,并且抄报鉴定评审机构。

(二)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产品设计,不得随意扩大设计范围。

禁止在外单位设计的图纸上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三)在压力管道图纸目录和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上按规定由审批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设计资格印章;
(四)必须对本单位设计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五)加强技术培训,有计划地安排设计人员深入制造、安装、使用现场,结合设计学习有关实践知识,不断提高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落实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责任制;
(七)建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档案;
(八)GA1、GC1级压力管道的主要设计文件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四级签署, GA2、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主要设计文件应当有设计、校核、审核三级签署;
(九)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度;
(十)对于压力管道设计和校核人员,每年必须进行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以及本职工作应具备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并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十一)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向原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资格变更手续,并且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审批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对于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当由设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超出《设计许可证》批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品种范围;
(二)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无设计资格印章、加盖的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或者为复印形式、有外单位设计审批人员签字、标题栏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三)在外单位的图样上签字或者加盖设计资格印章;
(四)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事故;
(五)涂改、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设计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的收费应当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年月日实施。

附件1
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
附件2
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申请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3人。

(二)申请GB类、GA2、GC2、GC3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审批人员数额不得超过总设计人数的30%。

(四)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压力管道材料设计和应力分析校核人员。

二、各级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管道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了解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

(二)审定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而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并且能够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6.具有审批资格。

(三)审核人员
⒈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产品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6.具有审批资格。

(四)校核人员
1.能够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2.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5.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
1.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够在设计审批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初级(含初级)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附件3
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
一、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
(一)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二)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业务考核制度;
(三)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程序;
(五)压力管道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六)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签署制度;
(七)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制度;
(八)压力管道设计文件质量评定制度;
(九)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管理制度;
(十)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更改制度;
(十一)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复用制度;
(十二)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十三)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一)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品种划分的规定;
(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应当遵循的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三)压力管道图样绘制规定;
(四)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五)压力管道设计基础数据采集规定;
(六)压力管道布置规定;
(七)压力管道材料设计规定;
(八)压力管道元件选用规定;
(九)压力管道支吊架设计规定;
(十)压力管道强度计算规定;
(十一)压力管道应力分析规定;
(十二)管道防腐、隔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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