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D新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1001-2004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Pressure Pipeline Design Appraisal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1)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3)

第四章增项和变更 (6)

第五章换证………………………………………………………………………………

(6)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七章附则 (10)

附件 1 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证书 (11)

附件 2 设计单位人员要求 (12)

附件 3 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 (14)

附件 4 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 (16)

附件 5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 (17)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简称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遵守本规则: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表压,下同);

(二)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三)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以下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和品种的划分按《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相应范围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后,方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设计许可证》的批准、颁发。

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 GB类,GA类+ GC 类,GA类+GB类+ GC 类等)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GB类、GC2、GC3级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七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审定、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并且取得鉴定评审机构颁发的相应范围的《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审批资格证书》,见附件1)。《审批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八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具备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九条从事设计单位资格鉴定评审工作和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公布后,方可在公布范围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至少具有一套正式版件。

(六)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80%;

(八)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设计人员的数量和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见附件2、3。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不能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二)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三)各类技术检验或者检测性质的单位。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节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符合设计审批人员基本条件的设计人员由设计单位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资格的人员必须填写《特种设备设计审批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4)。申请范围可以不受所在设计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范围限制,但本人必须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分为审核、审定,审批范围按压力管道类别、级别、品种划分。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对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且将考核合格的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由考核机构颁发《审批资格证书》。如果审批范围需要扩大,必须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节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必要时)、鉴定评审、批准、发证等。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在申请前应当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并形成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二)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三)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

(四)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业绩;

(七)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

(八)压力管道设计业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