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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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尹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借助“互联网+”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异地考察难题

2014年5月某日,尹某某与另三名同学一起,为在毕业离校之前“疯狂”一下,在学校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同班同学罗某某,造成罗某某腹部外伤,脾脏挫裂伤。鉴于尹某某等四人系在校学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在父母的协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教育条件等,郫县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后决定对尹某某等四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6个月。由于尹某某等四人家住外地,不便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和监督,郫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制定了“互联网+”的考察方式。办案检察官将互联网的三个平台相结合,实现对四人的实时动态考察。一是利用微信平台,四人定期向考察人员报到,并推送自己所处的位置,以便了解其是否离开所处的县、市;二是利用电话、视频平台,保持与四人的零距离接触,了解四人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利用微博平台,考察人员发起读书讨论,对四人进行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真正的入脑入心。在考察期限内,四人中有的在学习驾照,有的在学习婚纱摄影,有的在上班工作。通过6个月的帮教考察,四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受到了生活的艰辛和不易,体验了到法律的威严和宽容,表示以后要以积极的生活态度来面对生活,主动的向身边人传播“正能量”。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后,郫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非本地未成年人监督考察是一大难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了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借助新媒体,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推出“互联网+”考察方式,通过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科学化、信息化管理,且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回归社会,有效解决了对异地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难题。

【案例二】

谢某等14人故意伤害案——引入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帮教,个案延伸形成预防长效机制

2013年8月,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谢某等14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发现,涉案的朱某某等9人是未成年人,且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家庭监管条件。通过刑事和解、不公开听证等程序,对朱某某等9人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6个月。为确保帮教效果,检察机关借力县共青团,引入9名西部大学生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教”,通过组织考察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实践、法制教育等活动进行帮教考察。考察期满后,朱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继续学业,谭某某等2名未成年人找到工作,顺利回归了社会。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的检察建议。2014年初,该院联合关工委、教育局、公安局、文广新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涉入网吧、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监管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堵塞和解决执法监管中的“盲区”。截止2015年9月,该院向文广新局移送网吧、歌舞和游艺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8件,提出纠正监管不力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检察建议13份,提出检察建议促成建立了覆盖全县的“电子阅览室”,督促开展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9次,共查处网吧和歌舞游艺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件26件,遏制和减少当地未成年人涉入网吧、歌舞和游乐娱乐场所引发的违法犯罪效果显著,推动和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取得良好成效。

典型意义:西部地区专业社工力量有限,乐至县检察院借力县共青团,引入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这支重要力量参与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考察,为司法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探索了一条符合当地实践的道路。同时,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未检部门“功夫在案外”的工作模式,通过个案办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挖掘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双管齐下实现对未成年人的

犯罪预防。本案是司法一体化和社会支持一体化“两条龙”体系建设的典型。

【案例三】

刘某性侵害女学生案——关注校园安全,严厉打击性侵学生案件

刘某在四川省眉山市某镇小学任教期间,多次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里对多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并对其中一名女生实施奸淫。案发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针对校园内性侵案件取证难的特点,引导侦查取证,并注重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最终,刘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保护未成年人被害人身心健康出发,对被害人开展心理干预,并帮助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协调转学事宜,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心理伤害。

办案后,检察机关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在教育和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向当地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要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师风、师德的教育;二是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开办家长课堂,加强家庭监护和安全知识教育;四是加强校区内安全保卫设施的配备和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五是要长期做好本案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工作。该检察建议引起当地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了学习、整改,并从校园硬件的配置上,学校、家长的沟通机制上,学生的自我保护和家庭、学校的有效监管上予以改进,全面落实检察建议。从源头上有力有效预防了该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净化了校园成长环境。

典型意义:近年来,校园内性侵案件屡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除依法严惩被告人外,还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重塑生活信心。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从源头上下功夫,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家长、学校监护意识,净化校园成长环境,有效预防了校园内性侵案件的再次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四】

邹某某盗窃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解决异地帮教考察难题

2012年10月,邹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动摩托车、电瓶车、摩托车充电器等物品。某日邹某某在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鉴于邹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八个月。考察期间,邹某某的父亲提出希望带邹某某外出务工的请求。检察机关经研究认为,邹某某跟随父母外出务工,有利于邹某某摆脱不良成长环境,同时也能有效的进行家庭监管,于是同意了邹父带邹某某外出务工的请求。同时为了解决异地考察的问题,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同邹父打工所在地的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接,委托当地检察机关对邹某某进行帮教考察。考察期满,根据鲤城区人民检察院“邹某某在考察期间思想稳定,工作积极,生活正常,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的考察意见,检察机关依法对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四川省是劳务输出大省,父母外出打工、未成年人子女留守本地现象较为普遍。本案中,邹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导致邹某某误入歧途。但案发后,邹某某的父亲愿意履行家庭监管职能,携未成年子女外出打工应当鼓励,但如何解决异地帮教考察是一大难题。本案中,华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对邹某某进行帮教考察,并督促父母履行家庭监管职能,避免脱管漏管,突出“救人”宗旨,收效良好。

【案例五】

江某故意伤害案——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定制帮教方案

2014年12月某日晚,江某(17周岁)因帮魏某某等人打架持弹簧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吴某某刺伤后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江某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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