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运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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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履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三章制水水质管理

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第六章水质应急处置

第七章水质信息报送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2013修订版)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7 )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为确保上海城投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各项

指标要求,满足上海发展及市民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

司)范围内供水企业(包括城投原水公司、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浦东威立雅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及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用户受水点全过程的管理与检测。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供水水质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检测制度。三级管理为水厂(含原水厂)、供水企业、集团公司,四级检测为车间小化验、水厂大化验、供水企业、集团公司。

(二)三级管理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水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专

门水质管理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定企业的水质目标和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企业自检和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与接受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和临时抽检,将“提高水质,优质服务”作为供水企业的永恒主题。

(三)运管中心主要负责生产运行管理中原水、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密切关注运行中的水质变化,指导原水预处理及水厂制水工艺优化,水质参数调整以及管网水质优化控制。协调各供水企业对突发水质事件的处理。制定水质考核指标和水质考核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水质报表,对水质数据进行审核、整理、统计、分析。监管

新水厂、泵站、新排管道的冲洗通水并网和“三定”冲洗。监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协助处理用户水质投诉和水质事件。

(四)原水公司主要负责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水源以及原水输水管渠水质管理和水质检测。对管辖区的水源地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和巡视,建立取水口附近及库内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做好原水渠道的水质管理,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处理。

(五)制水分公司主要负责从水厂进水到出厂水制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和检测。包括水质质量的控制,净水原材料质量控制,水质化验室质量控制,制水工艺控制,制水全过程水质在线监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供水分公司主要负责水厂、泵站等调节构筑物的输配出水至用户笼头水区段内的水质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配备水

质管理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对管网水质进行全过程监控,定

期对管网进行三定冲洗,确保新排管道水质合格后并网。负责热线反映的用户水质问题投诉处理,重大水质事件及时上报。

(七)浦东威立雅按集团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负责供水区域内从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区域内的水质安全。

(八)四级检测中,车间和水厂(含原水厂)负责原水及厂内生产过程的相关水质检测与管理;供水企业负责下属水厂(含原水厂)及本供水区域的水质检测与日常管理;集团公司运管中心负责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质及原材料质量抽检。

第二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四条原水范围

原水范围包括城投原水公司下属的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原水以及原水输送管渠水质。制水分公司的常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原水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原水水质质量控制

城市集中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皿类水标准。

第六条水源保护

城投原水公司要依据相应的水源保护条例,对所辖范围水源地进行必要且力所能及的管理、保护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

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条在线监测预警

城投原水公司应在所辖取水口附近及水库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原水动态变化。在线监测项目根据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长江水源应加强对油类、藻类、咸潮等的监测手段,黄浦江水源应加强油类、氨氮、亚硝酸盐等的检测手段。在线水质监测仪表必须定期校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保证仪表测量精度,发现偏差及时解决;定期对在线水质仪表进行维护清洗,保证仪表正常运行。

第八条原水水质检测

各原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相关原水取水口、水库内、水库出水及重要中途泵站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有预处理设施的场所,还应增加配备与预处理设施操作规程相关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一)原水厂车间化验由在线仪表、车间级化验构成,对水源地相关的水质项目进行检测。车间化验每日对原水常规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参见附录1),超出常规检测要求的项目由城投原水公司根据水源特点自己

确,报运管中心备案。

(二)各原水厂化验室每日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水温、浑浊度、色度、臭与味、肉眼可见物、pH、总碱度、氯化物、总硬度、铁、锰、氨氮、耗氧量、亚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氧、污染指数等19项(参见附录1)

(二)城投原水公司每月检测,检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参见附录1),并可根据各

水源特点适当增加项目。青草沙水库水源应根据季节性变化和行业要求对藻类相关指标(藻细胞总数、微囊藻毒素、叶绿素土臭素、2-MIB等)进行检测,作为基础数据长期积累,用于库区管理和生产运行指导。原水企业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原水水质数据应与供水企业共享。

第九条原水管渠水质管理

加强原水管渠管网水质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水管渠在经过大修、改排等工程或对停役48小时以上(对水质可能造成影响的),复役投运前,应先对施工管道进行冲洗,直至冲洗口水质经集团公司运管中心和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并网供水。

(二)沿线各

系统补压塔及管渠末梢中的蓄水应每周换补水1次,并定期对水质进行化验。

(三)原水管渠重要泵站设置在线余氯仪、在线浊度仪等设备,及时掌握原水水质变化。原水管渠在线监测设备应定期清洗,定期标定校正,运行期间保证仪表的稳定运行及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原水预处理

对于水源发生重大污染或突发情况,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标时,

原水企业应立即采取针对性预处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运行规程,解决实

际问题,并报告水务集团运管中心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原水突发污染事件

原水取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突发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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