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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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之区别
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种撤销权是不同的其区别如下:
一、立法宗旨不同
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二、撤销的内容不同
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撤销对象分为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三、行使的阶段不同
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四、行使条件不同
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五、行使的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六、适用的范围不同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者性质的限制。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由此可知,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比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对此问题北京清算律师网中作者的其他文章亦有论述。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