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辩护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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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烟台沥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王晓娟律师担任被告人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

因被告人系农民,文化水平底,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稍微喝点酒驾驶汽油三轮车是犯罪行为。

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且被告是为躲闪迎面而来的车辆,才撞上了受害人魏某某。

同时,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其撞人后未逃逸,还积极将受害人送往静海县医院救治。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

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深感自责和内疚,并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

从被告人第一次接受询问到审判阶段,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也积极地和受害人魏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给魏某某进行了全额赔付,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这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

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五、被告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的向被害人垫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并且多次前往医院看望被害人,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六、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首先,被告人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又是家里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

在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12岁儿子无人管教、爱人因癌症住院开刀无人料理,八十多岁的父母也无人照顾抚养。

被告人醉驾被羁押直接导致了其家庭的全面瘫痪。

如果又在此时判决被告实刑,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倡导地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我们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综上所述,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管理不够严,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

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又是初犯,犯罪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适用缓刑的情形。

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又积极向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而且被告也表示愿意积极赔偿,最终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鉴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酌情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我们的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参考采纳,谢谢!
此致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烟台沥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晓娟 2015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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