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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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2013 北京

编制说明

本标准就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规财建便字[2009]001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9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我国国有林场就是国家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与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投资建立的,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中上游、主要湖泊水库、各大风沙区、黄土高原区以及我国西部地区,就是我国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基地,在绿化国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形成了生态脆弱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就是构成我国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林场就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与根基,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培育森林资源、带动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广与传播先进林业生态文化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建设发达的林业生态体系、完备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与现代林业建设进程的推进,加强国有林场建设尤其就是基础设施建设迫在眉睫。根据国有林场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分类与规范建设十分必要。由于国有林场类型不同,发挥的主导功能不同,基础设施与建设差异大,为因地制宜地确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作用与功能,使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安排合理而规范,在总结以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9章3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与建设国有林场的条件;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主要包括国有林场规划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主要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组成;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场部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及要求;第五章生产配套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提出了国有林场工区房建、水、电、路、通信、护林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第六章防灾减灾,提出了消防、防洪、抗震防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第七章环境保护提出了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维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规模提出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九章附则,说明了标准的管理与解释部门。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就是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依据以及执行中要注意的事项的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规划发展与资金管理司提出。国家林业局组织制订工作。

标准的主编单位为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与国有林场与种苗工作总站,主要起草人为:程小玲、唐小平、吴小群、管长岭、杜书翰、陈孟涤、王倩、春英、王建新。标准审查人员为××、××、××。

编写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2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2

第四章场部(址)基础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3

第五章生产配套基础设施与附属设施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要求5第六章防灾减灾7

第七章环境保护8

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8

第九章附则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就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及相关部门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类建设原则。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分别生态公益型与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

二、保护为先原则。项目建设应有利于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分步实施原则。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与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其她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以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为主。

四、因地制宜原则。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四、管理机构健全。

五、人员稳定,人员经费有来源。

第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八条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与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九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国有林场规模划分

第十条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

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由房屋建筑、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环境美化、生产设施设备、其它配套设施等工程构成。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两部分。公共建筑包括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食堂、工区生产用房等。

第十三条道路包括场部对外连接道路、场部道路、国有林场施业区内部道路。

第十四条给排水包括场部及工区生产生活供水、给排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等。

第十五条供电包括场部及工区供电电源、输配电线路、变配电站等。

第十六条供热包括锅炉房及锅炉设备、供热管线等。

第十七条通信包括通信设施设备及通信线路等。

第十八条环境美化包括环卫设施、场区绿化等。

第十九条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管理信息化设备、交通工具与其它配套设施设备等。)第二十条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停车场、围墙、大门等。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按性质可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与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林场场部办公用房、派出所与工区办公用房以及为公共设施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办公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及为居住区提供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环卫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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