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正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林建协字[2002]第15号文部署了修订《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LYJl26-88工作,更名为《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的经验,编就了规范送审稿。
本规范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恢复、科研与生态资源监测、宣教、基础设施与配套工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示范项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克金陈德仁张若泉李利生崔安忠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3总图方案4保护与恢复工程5科研与监测工程6宣传与教育工程7局站址工程8配套工程9生态旅游工程10资源开发示范项目工程11环境影响评价和效益分析与评价附录A野生动物救护站兽笼舍规格表附录B设计文件组成附录C自然保护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提纲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规范适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和地方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
1.0.2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荒漠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0.3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的依据必须是经评估和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4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条件的原则。
1.0.5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采用相关专业推荐性标准的规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5.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规模、构成、布局及工程量等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程项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可参照执行。
已加入或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等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遵守环境保护、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应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和构成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5个等级,其中微型主要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种质资源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
表1自然保护区规模划分表类型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森林生态系统类型>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1)>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2)5万hm2(不含)~1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1万hm2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20万hm2(不含)~50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8万hm2荒漠生态系统类型>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1)>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20万hm2(不含)~50(1)20万hm2(不含)~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2)5万hm2(不含)~20万≤2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2)≤5万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5万hm25万hm2(不含)~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1万hm2(不含)~5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1万hm2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万hm28万hm2(不含)~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2万hm2(不含)~8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2万hm2野生动物类型>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1)>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万(1)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1)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万hm2;hm2;(2)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万hm2;面积≤5万hm2;(2)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2)≤2万hm2野生植物类型(1)>5万hm2;(2)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1)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2)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1)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2)≤0.5万hm2地质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古生物遗迹类型>5万hm22万hm2(不含)~5万hm20.5万hm2(不含)~2万hm2≤0.5万hm2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由管护系统、巡护系统、标识系统、科研监测系统、公众教育系统、信息系统、防灾减灾系统七类构成。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2002 北京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了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的国际形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宜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的条件;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类型与规模,主要提出了保护区类型与规模的划分标准;第三章工程项目构成,主要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工程项目;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分别类型和规模提出了自然保护区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第五章人员配置;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别类型和规模给出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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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1),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研究制定了新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见附件2),原依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0〕231号文制发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同时停止使用。
新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 2015年9月2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林规发[2015]55号【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发布日期】2015.05.04【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4日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建标XXX-20122012 北京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the engineering of nature reserve建标XXX-2012(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林业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XXXX出版社2012 北京前言《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2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林业行业标准《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T5126-40)施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保护管理工程设计、科研监测工程设计、公众教育工程设计、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工程设计和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10071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加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监测规划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臣赵克金刘增力王新凯李忠曾德梁安丽丹侯盟陈蓉伯滕晓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 ××× ×××国家林业局2012年X月目次1 总则 (1)2 总平面设计 (2)3 保护管理工程设计 (5)4 科研监测工程设计 (20)5 公众教育工程设计 (24)6 基础设施工程设计 (26)7 配套工程设计 (30)8 生态旅游工程设计 (38)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45)附件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46)1 总则1.0.1 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应为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编制、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要求,满足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三同时”要求创造条件,促进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环境保护部函环函[]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二、规范化建设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管护设施建设 1、保护管理站自然保护区应设立保护管理站保护管理站数量及其管理范围应该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控制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交通路口,到达保护区内主要人为活动区域保护管理站的设置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类型、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交通条件、人为活动特别是居民点的分布状况确定保护管理站应当建立在居民点、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及人员和车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或其他要塞处单个保护管理站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m2,配备办公、消防、野外调查、日常巡护、执法、通讯、交通及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在进出保护区的重要路口和要塞处可设立保护管理点,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80m2保护管理站的设置应考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 2、界碑界桩自然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置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围及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桩、界碑具体制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执行自然保护区及不同功能区的四周边界上必须树立界桩,标明“核心区界”、“缓冲区界”和“保护区界”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3、交通设施自然保护区应建设路网、码头等必要的交通设施,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防火、监测和日常管理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路网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管理站、瞭望塔、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自然保护区还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海洋和内陆水域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码头 4、巡护执法设备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巡护和执法设备应能够满足巡护、执法和应急反应的需要 5、防火设施设备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瞭望塔、防火道和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设备,以满足预防和及时扑灭火灾的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制高点及易发生火灾地区,应设置瞭望塔,瞭望半径应覆盖高火险地区,数量能够满足防火需要瞭望塔内应配备瞭望、监控、报警和通讯设备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草原植被较多、人为活动频繁、火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蔓延 6、野生生物保护设施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自然保护区可以建设生态廊道、动物通道、人工洞穴、巢箱、人工鱼礁等设施,配备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科研监测设施建设 1、科研中心具有一定科学研究与监测基础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科研中心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应尽量与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合作开展科研中心建筑面积以-m2为宜,可包括实验室、科技资料室,并配备各种调查、试验、科研辅助设备 2、定位监测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定位监测站,以监测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群、生态环境及自然遗迹的动态变化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资源、环境等定位监测站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研究的对象、目的及其技术要求选址,应与保护管理站的选址统筹安排定位监测站建筑面积不大于m2,配备相应的定位观测设备 3、固定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适当数量的固定样地、固定样线或站位断面,配备相应的野外调查设备及动物监控设备,满足保护区常规监测的需要样地样线及站位断面应根据主要保护对象调查和监测的需要设置宣传教育设施建设 1、宣教场馆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参观人数、宣教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5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中心,建筑面积以-m2为宜年实际接待参观人次在1万以上的自然保护区可设置宣教馆,建筑面积不大于m2 其他自然保护区可在管理局内设置宣教室,建筑面积不大于m2宣教场馆可设置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并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 2、宣传牌自然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注意事项,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办公及附属设施建设自然保护区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开展办公、管理等需要保护区的办公用房应按照便于保护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原则,将建设地点选择在自然保护区附近的中心城镇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编制定员确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大于18m2 办公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已有的基础设施三、规范化管理行政管理 1、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应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尽可能由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办公室、管理站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保护区人员数量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直接管护人员和其他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20%;技术人员不低于30%;其他人员不能超过20%自然保护区至少20%的人员从事资源管护工作,长期驻守保护管理站,每个保护管理站至少配备2人;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科研监测工作,对保护区自然地理、地质环境、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至少有2人专门从事宣教培训及社区共管工作,且至少30%工作时间在保护区内开展工作 3、专业培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应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专业背景自然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所有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技术培训和教育;自然保护区正式人员每4年至少轮流接受外部培训一次,管理局中层以上领导每2年至少外部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4、内部规章制度自然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信息管理制度等 5、档案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尽量实现数字化规划和计划 1、规划自然保护区至少每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计划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1、边界划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边界勘定和功能区划工作自然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区划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 2、土地权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或水域使用权未取得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使用权人签有协议,规定土地或水域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资源管护 1、日常巡护自然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大部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人为频繁活动区域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巡护过程中,工作人员在资源察看的同时,还应结合科研监测、执法、防火等工作开展巡护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保护区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动植物资源实施检查,防止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自然保护区应积极配合或建立公安、海监、渔政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3、外来入侵物种控制自然保护区应重视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控制:定期开展外来物种调查;制定并实施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方案及监控方案;生态恢复时引入的物种应采用本地物种;加强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宣传教育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管理严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烧窑、冶炼、拌洒毒药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禁止非法开垦、围填海等改变保护区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禁止捕捞以及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药材等掠夺性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之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的意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参与涉及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申报审批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自然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 2、定期监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资源、环境等各项监测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点,对固定样方、样线、站位或断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3、科研管理自然保护区应编制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或自然资源的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软件自然保护区应编制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地形图等图件自然保护区应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区科研数据与信息共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保护区应鼓励保护区人员在国内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科学研究论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具有自身特点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自然保护区对当地社区所在行政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来自然保护区的访问者60%以上接受环境教育 3、自然保护区网站自然保护区应编制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旅游活动管理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应让游人感受自然环境、欣赏自然景观、了解野生动植物和地学等科普知识所有旅游项目都必须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下开展开展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严格科学地进行环境容量测算,编制保护区旅游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实施旅游区域的范围界限应根据保护对象特点,在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其范围界限必须明确,并严格限制在实验区范围内,不得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旅游活动不得对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应采取“区内游、区外住”的旅游方式,不得在区内建设索道、宾馆和餐饮等设施不得建设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景点和设施旅游区域应设置垃圾收集等环保设施旅游人数不得超过规划的旅游容量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30%以上收入应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吸引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的惠益共享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与保护区所在乡村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用于生态补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四、生态恢复工程自然保护区内退化生态系统应尽可能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确需人工辅助恢复的自然保护区,应分类指导,开展生态恢复工程人工恢复植被应当种植当地的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采取必要的人工控制手段,优化主要保护物种栖息地荒漠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可建必要的防沙治沙设施湿地和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湿地水源保护、蓄水和引水工程、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和珊瑚礁人工恢复等工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以采取人工恢复野生种群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应当使用当地物种自然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对重要自然遗迹等可进行围栏保护五、经费保障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运行费用、人员工资有固定来源,能够基本保证日常管护工作需要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达到或超过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生活水平自然保护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无挪用、滥用资金状况六、应急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应具备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自然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自然保护区应组建训练有素的防火等应急队伍出现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2修订版)3

项目名称
森林类型
湿地类型
草原与草甸类 野生植物类 野生动物类 自然遗迹类
hm2;
≤2.5 万 hm2;
(2)8 万(不含)~20 万 hm2, (2)2 万(不含)~8 万 hm2,水
水域与经常或季节性湿地 域 与 经 常 或 季 节 性 湿 地 面
面积>2.5 万 hm2
积>6000hm2
(1)>50 万 hm2,灌草覆盖率 (1)20 万(不含)~50 万 hm2,
(1)1 万(不含)~5 万 hm2,国 (1)0.5 万(不含)~1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 种 万 hm2,国家重点保
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 护野生植物种≤5
≤3000hm2;
种或重点保护植物
(2)0.5 万(不含)~1 万 hm2, 分 布 区 面 积 ≤ 1500hm2;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种 >5 (2) ≤0.5 万 hm2
≤0.5 万 hm2
迹类型
注:上表中不止一个条件的,只要满足其一即可。
3
第三章 工程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分为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公众教育、可持续发展和基 础设施五类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程的主要建设项目构成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保护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表
项目名称
中型 1 万(不含)~5 万 hm2
小型 ≤1 万 hm2
积>7 万 hm2
>20 万 hm2,水 域与常年或 季节性湿地 面 积 >6 万 hm2
>50 万 hm2,灌 草覆盖 率>15 万 hm2
(1)>20 万 hm2,水域与常年 (1)8 万(不含)~20 万 hm2,水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表格

市林业局审批中心
审批时限
二十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是否收费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综[2016]24号)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备注: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申请材料需提供第1-6项目材料;
勘查、采矿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项目批准文件;
宗教、殡葬设施等项目,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
5.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现场查验表》或查验报告;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实施依据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二条、第五条;
4.《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2.用地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国家林业局2015年9月2日附件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抄送: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5年9月2日印发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二)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类型界定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国家林业局

附件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2)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3)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
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并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考虑不同区域建设内容和规模安排.二、保护为先、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节约用地.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6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8年3月5日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修筑设施,是指以穿越或者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开展设施建设,包括修筑临时设施和永久设施。
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
第四条严格限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必须修筑设施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区域、面积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最大限度减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以下设施:(一)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等项目的设施。
(二)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会所建设等项目的设施。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公益性远景调查的设施。
(四)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设施。
(五)国家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
(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
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2]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l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国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并经有关专家会审,现予以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本建设标准由我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2002年10月16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计财建字[2000]008号文《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关于下达2000年林业工程建没标准、定额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建设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并经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意见、反复修改后而形成的。
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研究自然资源的重要场所。
是人类认识自然、拯救和保存某些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科学基地。
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覆盖全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极大地树立了我国重视生态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没的投资力度也日益加大,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力度也不断加大。
由于自然保护区类型不同、规模不一、基础设施和管理条件变化大、建设内容复杂,为了因地制宣地确定自然保护区建设规模,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的功能,使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投资合理而有效,在总结以往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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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 (2)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 (2)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 (3)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主管部门(包括行业部门投资)审查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有林场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分类建设、分区管理。
国有林场应编制发展规划,并分别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考虑不同区域建设内容和规模安排。
二、保护为先、合理布局。
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得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要节约用地。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有林场现状和经营目的确定建设内容、工程量,以及建设重点、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除投资规模较小的国有林场宜一次建设完成外,其他国有林场可分期建设,每个分期为2-3年。
分期建设的国有林场,结合林场实际,首期重点建设必须的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
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工程建设应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技术,建设项目符合建设目的及资源保护、经营需要,确保质量。
第六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场文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二、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林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三、行业部门立项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证明。
二、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书。
三、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区位、总体布局、规划图等。
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必须在实地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调查内容包括国有林场及周边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工程项目建设条件,国有林场范围内原有基础设施状况等。
第九条国有林场已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应本着综合利用、节约投资的原则,做好与相关标准间的衔接,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不应各成体系。
第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国有林场类型与规模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分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两类。
第十二条两类林场划分按表1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分类指标表注:生态公益林指符合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地第十三条国有林场按照经营面积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规模等级,按照表2的规定确定。
国有林场规模等级划分表第三章基础设施项目构成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分为公共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包括林场办公用房,工区办公用房及工区护林防火用房、场部连接工区的道路、环卫设施、办公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等。
第十五条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职工个人住房、环卫设施、连接外界的道路、生活用水、用电、通信设施、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
第十六条生产设施包括为育苗、营造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科研、监测等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房屋、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第四章主要建设项目与工程量第十七条公共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林场办公用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2.场部办公用房按人均不高于40平方米;3.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抗震规范标准要求;4.地处适宜的地质水文条件;5.北方地区应配备取暖设施。
二、场部连接工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基宽度4.5m、路面宽度3.5m,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2.路面至少为泥结碎石路面;3.道路等级不低于林Ⅲ级标准;4.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5.必要地段要修建桥梁。
四、环卫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至少应设置排水管道(渠)、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箱(筒)等卫生设施;2.垃圾集中分类处置;3.可配备垃圾转运房和转运车辆;4.应有处理垃圾的场所等。
五、办公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办公用房需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办公家具;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办公设备;3.场部应安装有程控电话,具备上网条件;4.根据需要可安装空调等设备。
六、其他配套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区内有路灯、路牌、户牌;2.场部和工区所在地可设置必要的停车场;3.单身职工达到5人以上可设置职工食堂;4.场部所在地可设置车库。
第十八条生活服务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职工个人住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框架或砖混结构;2.职工住房要达到成套化,并鼓励自筹修建;3.职工户均居住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4.建于水文地质条件适宜处;5.使用年限为70年,抗震烈度要达到有关抗震规范标准要求;6.北方地区配备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应进行集中供暖。
二、场部连接外部的道路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基宽度6.5m,路面宽度5.5m以上,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标准;2.道路等级不低于林Ⅱ级标准;3.道路两侧植树绿化或设置景观带;4.有条件地段应安装路灯;5.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
三、生活给水和排水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安全饮用水卫生标准》;2.设置自来水供水设施,饮用水优先选用地表水;3.取水构筑物应选在较好水质和良好地质条件地带,靠近主要用水地区;4.设置化粪池等排污水设施及防止水源污染设施。
四、生活用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尽量考虑清洁能源;2.电源选择先后次序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沼气、太阳能、其他;3.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和节能新设备;4.应有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五、生活用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实现户户通电话;2.优先考虑有线通信,条件不具备时考虑无线通信;3.无线通信设施应综合比较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达到经济、合理、实效;4.尽量采用水泥杆作为架空明线杆路。
第十九条生产设施项目与工程量根据国有林场类型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一、护林房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用砖混结构或简易结构;2.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3.管护点或护林房内应配有相应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二、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度在2m以内;2.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
三、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路面宽3m以内;2.采用土石路面;3.路基坚实。
四、集材场建设满足以下要求: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集材场;2.按经营面积、采伐规模合理确定集材场规模,至少在200m2以上;3.建设地点具备排水、防火条件。
五、防火道路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连接场部的防火道路宜采用林Ⅲ级公路;场部通往工区的防火道路宜采用林Ⅳ级公路;2.至少应满足路宽3m;3.最小曲线半径10m;4.最大限制坡度为12%;5.采用沙石路面,有条件的可以硬化路面。
六、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种植生物防火林带,带宽不低于15m;2.林地面积达到5km2应设置防火隔离带;3.主干防火线带宽30-50m,一般防火线带宽20-30m,铁路防火线每侧30m,居民点、重要设施每侧50-100m;南方可适当降低;4.充分利用地形,一般设在山脊线上。
七、供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尽量考虑清洁能源;2.电源选择先后次序为国家电网、地方电力、小水电、其他;3.采用小水电应尽量与国家电网联网;4.优先采用新技术和性能完备、运行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设备;5.有专门的配电房或相应的安全配套设施。
八、通信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优先选择运行费用低的设施;2.野外巡护通信设施宜选择对讲机、移动电话等移动设施,必要时选用卫星电话;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有线通信。
九、其他配套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林场可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巡护、监测等设备。
1.巡护设备可配备交通工具、GPS、海拔仪、防身设备、定位仪等常规设备;2.监测设备可配备望远镜、照相机、摄像机等常规设备。
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别列于附表1、附表2中。
附表1 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与规模表789附表2商品经营型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与规模表101112注:以上指标均按新建计算,涉及区域范围的含下限不含上限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