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医院财务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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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北京朝阳医院财务审批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更好地为医、教、研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原则

1、财务支出的审批必须遵守“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资金的使用,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财务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符合支出项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经办人、主管领导、审批人的签名,购置实物还须有验收人的签名。

二、审批程序

1、财务处负责每月报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以监督检查资金预算的完成情况。

2、京西院区月资金计划需经本部财务处审核,总会计师复核和院长签批。

3、院长办公会负责审批年度资金预算。

三、预算内日常支出审批权限

1、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整体调整时,人事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院长审批。

2、奖金发放按照绩效挂钩、倾斜临床、医技计件、优劳优得的原则,以岗位数量、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依据,由管理研究室按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发放标准,院长签批。京西院区由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审批。

3、住房公积金整体调整变动时由院长审批。

4、因公出差需乘座飞机,由院长签批。

5、业务招待费、礼品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并书面报告,金额1万元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6、党群部门(包括党办、团委、离退办、工会、纪检)开展各种活动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金额1万元以内,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7、医务处、护理部、社会工作部、院感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医护活动所需经费由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金额1万元以内,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8、药品(含试剂)采购由药事部按照季度编制采购计划,报主管副院长审批。药品付款实行年度资金预算和月资金计划控制,年度药品资金预算=预算审定成本率×年度预算药品收入总额,月度药品资金=前三月平均药品销售金额×85%。支付药品采购款,采购人员、库管人员审核,10万元以下,药事部正、副主任审定汇签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由主管副院长签字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主管副院长与院长

审批汇签。

9、专业图书及其他图书的购置,图书馆和信息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金额1万元以内,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10、科研课题及对外协作的费用支出,经课题负责人签认后,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11、教学用资金、首医经费支出,由教育处负责人审核,金额1万元以内,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12、公费医疗开支和个人报销医药费由医保办公室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或授权审批。

13、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专项物资的购置,执行医院下达的年度预算经费指标。卫生材料实行年度资金预算和月资金计划控制,卫生材料年度资金预算=预算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成本占医疗收入比-上年库存金额,月度卫生材料资金=上月医疗收入×上月材料成本占医疗收入比×90%。支付采购款,采购人员、库管人员核对签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物资器械中心正、副主任审定汇签审批;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由主管副院长签字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由主管副院长与院长审批汇签,30万元以上,须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14、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物资器械中心调研核实,套(件)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物资器械中

心正、副主任审定汇签审批;5000元以上至10万元,由主管副院长签字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主管副院长与院长审批汇签。

15、职工住房供暖费由总务处负责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16、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由银行直接划拨的电话费、水电气暖以及养路费等由财务处在接到银行划拨通知后,及时通知总务处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17、夜餐费、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和补贴标准由人事处制定并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临床医技科室的夜班人数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核准;行政总值班的人数由院办负责核准;总务处、保卫处值班人数由人事处负责核准;临床医技科室的节假日加班费由医务处、护理部审核,总务处、保卫处加班费由人事处审核,财务处根据核准的人数和费用标准负责复核,主管副院长核准签批。

18、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学习、开会,需书面报告并写清人数、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回院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19、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诉讼费由职能部门书面报告,财务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20、其他未纳入上述条款的支出:在资金预算里有明确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金额1万元以内,主管副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含1万元)由院长签批。

四、预算(计划)外资金的审批权限

1、对未纳入资金预算的基建维修项目、大型设备采购

资金支付、药品、物资采购支出以及没有明确项目的各种支出不予支付。

2、因特殊原因如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突发公共卫生等

必须支付的款项,5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五、医疗、行政设备购置及修理的审批权限

1、购置医疗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物资器械中心负责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

2、购置医疗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由使用科室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物资器械采购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会签批准。30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购置,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3、购置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单价在1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物资器械采购中心签署意见,主管副院长批准;单价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会签批准。

4、支付仪器设备维修费、保养费,由物资器械采购中心审核,并附合同及工料清单,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院长批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会签批准。3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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