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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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同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包括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和银票贴现、打包贷款、押汇等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是在准确计量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贷款价格充分覆盖不同种类贷款可能带来的损失,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定价活动。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体现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区别对待、择优限劣,根据贷款风险和客户对本行的综合贡献度确定贷款利率,兼顾社会效益,以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和优化信贷结构。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据金融同业情况、资金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公开贷款利率定价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贷款利率优惠必须按借款借据逐笔审批,贷款到期收回如续贷,必须重新办理贷款利率优惠审批手续。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授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和稽核审计部共同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辅导和监督。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调查核实工作;

(二)授信管理部负责制订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做好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审查工作;

(三)总行贷款会办小组负责贷款利率定价优惠的认定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正确核算的检查和辅导;

(五)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的稽核监督。

第三章定价流程

第十条客户向支行提出贷款利率优惠书面申请,支行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利率定价内部测定,经支行贷款会办小组集体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超过权限的上报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

(一)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必须严格审查支行提交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确认符合贷款利率优惠的条件后签署意见,超过权限的移送授信管理部审查。

(二)授信管理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批。

(三)总行行长对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审议通过的贷款利率优惠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章定价方法

第十一条利率定价标准

贷款利率定价对象按自然人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分别确定不同的定价标准。

(一)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1、自然人贷款,根据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1)以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30%计收利息;

(2)以两套以上商品房抵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40%计收利息;

(3)对确有保证担保能力的保证担保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50%计收利息。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定价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原则上对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行业前景、资本实力、担保方式、综合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测定结果按得分多少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具体见表: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单位:%

第十二条计算方式与标准

(一)存量客户

1、内部信用等级10分。内部信用等级以总行评定或认定为准,其中AAA级客户10分;AA级客户5分;A级客户3分;A级以下客户不得分。

2、行业前景15分。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农业市产业导向目录,属于鼓励类的得15分;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得分。

3、资本实力(20分)。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内的得20分;资产负债率在40%-50%(含)的得15分;资产负债率在50%-60%(含)以内的得10分;资产负债率在60%-70%(含)以内的得5分;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不得分。

4、贷款担保方式20分。

(1)存单或国债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20分。

(2)土地房产抵押或经总行认可的股权、动产质押,且折率符合总行规定的为18分。

(3)保证贷款。其中总行认可的优良企业提供保证得15分;一般企业提供保证得10分;限制及淘汰类企业提供保证不得分。

5、银企综合贡献度(30分)

(1)存贷比(20分)。

存贷比:为企业在本行所有存款日均余额与在本行融资总额日均余额之比,存贷比例=存款日均余额/(人民币贷款日均余额+银票敞口日均余额+信用证敞口日均余额)*100%。

企业贷款存贷比在35%(含)以上的得20分;存贷比在35%—30%(含)的得17分;存贷比在30%—25%(含)的得14分;存贷比在25%—20%(含)的得11分;存贷比在20%—15%(含)的得9分;存贷比在15%—10%(含)的得6分;存贷比在10%—5%(含)的得3分;存贷比在5%以下的不得分。

①企业存款包括本外币存款、银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存款等。

②企业融资包括: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信用证敞口金额等。

(2)国际业务结算量(5分)。按本行贷款占比确定,即:国际业务结算量占比达到贷款占比得5分,大于或小于5个百分点加扣1分。加扣分最高为5分;若企业自身无国际业务的,测算时得5分。

(3)代理保险、电子银行、代发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5分)。在本行开办一项业务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6、附加分(5分)。对本行今后业务发展、业务合作影响和贡献较大的,经总行认定后,酌情加1—5分。

(二)新增客户

1. 总分为80分,

2. 计算方式与标准:除存贷比20分不计算外,其他项目得分及计分标准与存量客户相同。

3. 分值与浮动幅度对照表

第十三条下列贷款实行统一的贷款利率定价

(一)以存单、国债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计收利息;

(二)以银票、保险公司寿险保单质押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计收利息;

(三)信用证打包贷款以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收利息;

(四)押汇贷款按同档次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上浮60个点执行;

(五)以商业用房抵押的自然人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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