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许可规则1(1)

锅炉安装许可规则1(1)
锅炉安装许可规则1(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怔。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

(三)质量管理手册;

(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升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

(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

(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

(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

(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承压锅炉;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装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安装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安装改造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质情况在开关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试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2)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带*号者允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

(3)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4)1~2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Ⅱ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5)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6)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注:(1)带*号者允许签订外协合同。

(2)1~2级安装改造单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报文筒。

(3)上述设备必须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4)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一、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质量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各责任人员(3级安装单位至少配备焊接、筑炉、起重责任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3级安装改造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焊接工艺评定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及改造单位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试运行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件。对于2级及其以上的锅炉安装单位还应当有暖管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燃煤锅炉型号和参数的代表符号

锅炉型号和参数符号意义 工业锅炉产品共分三大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1、蒸汽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即: △△△××-××/×××-××123456 1——锅炉形式2——燃烧方式 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汽压力 5——过热蒸汽温度(饱和蒸汽不标)6——燃料种类 2、热水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即: △△△××-××/×××-×× 123456 1——锅炉形式2——燃烧方式 3——额定热功率(MW)4——允许工作压力(热水)Mpa 5——出水温度/进水温度℃6——燃料种类 锅炉形式代号 锅壳锅炉水管锅炉 锅炉型式代号锅炉型式代号 立式水管LS 单锅筒立式DL 卧式外燃WW 单锅筒纵置式DZ 立式火管LH 单锅筒横置式DH 卧式内燃WN 双锅筒纵置式SZ 双锅筒横置式SH 强制循环式QX

燃烧方式代号 燃烧方式代号燃烧方式代号固定炉排G 振动炉排Z 固定双层炉排 C 下饲炉排 A 活动手摇炉排H 沸腾炉排 F 链条炉排L 半沸腾炉排 B 往复炉排W 室燃炉S 抛煤机P 旋风炉X 倒转炉排加抛煤机 D 燃料种类代号 燃料种类代号燃料种类代号Ⅰ类劣质煤LⅠ木柴M Ⅱ类劣质煤LⅡ稻糠 D Ⅰ类无烟煤WⅠ甘蔗渣G Ⅱ类无烟煤WⅡ柴油YC Ⅲ类无烟煤WⅢ重油YY Ⅰ类烟煤AⅠ天然气QT Ⅱ类烟煤AⅡ焦炉煤气QJ Ⅲ类烟煤AⅢ液化石油气QY 褐煤H 油母页岩YM

贫煤P 其他燃料T 型煤X 3、有机热载体炉分液相炉和气相炉两类,有机热载体炉产品型号由二部分组成,二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即: △△△-△△ 12345 1——炉类型代号2——燃烧设备代号 3——炉体安置型式代号4——额定热功率:KW 5——燃料代号 炉类型代号按表1的规定表1 炉类型代号 有机热载体炉类型代号 液相炉Y 气相炉Q 燃烧设备代号按表2的规定表2 燃烧设备代号 燃烧设备代号 链条炉排L 抛煤机炉排P 其他炉排G 油燃烧器Y 气燃烧器Q 炉体安置型式代号按表3的规定表3 炉体型式代号 在机热戴本炉体安置型式代号 立式L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696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如下图所示:(1)型号的第一部分表示锅炉型式、燃烧方式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供热量。共分三段:第一段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代表锅炉总体型式(见表1-3、表1-4);第二段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燃烧方式(见表1-5);第三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若干吨/时或热水锅炉额定供热量为若干10000千卡/时。各段连续书写,互相衔接。 (2)型号的第二部分表示介质参数。共分两段:中间以斜线相连。第一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介质出口压力为若干千克力/厘米2;第二段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过热蒸汽温度或出水温度/回水温度。蒸汽温度为饱和温度时,型号的第二部分无斜线和第二段。 表1-3 锅壳锅炉 锅炉总体型式代号 立式水管LS(立水) 立式火管LH(立火) 卧式外燃WW(卧式) 卧式内燃WN(卧内) 表1-4 水管锅炉 锅炉总体型式代号 单锅筒立式DL(单立) 单锅筒纵置式DZ(单纵) 单锅筒横置式DH(单横) 双锅筒纵置式SZ(双纵) 双锅筒横置式SH(双横) 纵横锅筒式ZH(纵横) 强制循环式QX(强循) (3)型号的第三部分表示燃料种类和设计次序,共分两段:第一段汉语拼音字母代表燃料,同时以罗马数字代表燃料分类与其并列(见表1-6)。如同时使用几种燃料,主要燃料放在前面;第二段以阿拉伯数字表示设计次序,和第一段连续顺序书写,原型设计无第二段。 表1-5 燃烧方式代号 固定炉排G(固) 活动手摇炉排H(活) 链条炉排L(链)

往复推动炉排W(往) 抛煤机P(抛) 倒转炉排加抛煤机D(倒) 振动炉排Z(振) 下饲炉排A(下) 沸腾炉F(沸) 半沸腾炉B(半) 室燃炉S(室) 旋风炉X(旋) 表1-6 燃料品种代号 Ⅰ类石煤煤矸石SⅠ Ⅱ类石煤煤矸石SⅡ Ⅲ类石煤煤矸石SⅢ Ⅰ类无烟煤WⅠ Ⅱ类无烟煤WⅡ Ⅲ类无烟煤WⅢ Ⅰ类烟煤AⅠ Ⅱ类烟煤AⅡ Ⅲ类烟煤AⅢ 褐煤H 贫煤P 木柴M 稻糠 D 甘蔗渣G 油Y 气Q 油母页岩YM2、 举例 (1)DZL4-13WⅡ 表示单锅筒纵置式链条炉排,额定蒸发量为4t/h,蒸汽压力为13kgf/cm2,蒸汽温度为饱和温度,燃用Ⅱ类无烟煤,原型设计的蒸汽锅炉。 (2)SZS10-16/350-YQ2 表示双锅筒纵置式室燃,额定蒸发量为10t/h,蒸汽压力为16kgf/cm2,过热蒸汽温度为365摄氏度,燃油、燃气并用,以油为主,第二次设计的蒸汽锅炉。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 1目的 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环节的管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由于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故我院只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委托检验。 XTJ04-205-201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规范》参照TSG 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制定,作为委托检验的作业指导依据,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 (2)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医用氧舱(按《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 (8)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9)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3监检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并提交质量管理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与维护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3.4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压力容器安装使用说明书 3.5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4监检人员资格 4.1独立承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检验师及检验员证。 4.2监检工作中的审片员应持有Ⅱ级以上无损检测资格证书或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审片员担任。 4.3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 5安全要求 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5.1进入使用单位现场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5.2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合适的劳保用品才能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总18页)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总18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4年9月5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监督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适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和节能管理,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能效状况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见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最新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

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

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房管理制度

目录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锅炉房包机制度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锅炉房交接班制度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二、锅炉房是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三、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四、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汇报处理。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按规定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 年)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规范(2020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

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

锅炉型号解释

锅炉行业为了便于行业内部锅炉规格表达统计和书写方便,人为制定一些字母、特殊符号进行组合,表示特定的锅炉类别,以此区分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导热油炉等系列,锅炉型号代号解释如下: 一、蒸汽锅炉型号解释: 注释:1—锅炉型式;2—燃烧方式;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汽压力;5—过热蒸汽温度;6—燃料种类;举例DZL4-1.25-193-AII代表卧式快装燃煤蒸汽锅炉,DZ代表锅炉型式-单筒纵置式,L代表机械链条炉排,其额定蒸发量4t/h,额定工作压力1.25Mpa,饱和蒸汽温度193℃,AII代表二类烟煤为燃烧介质 二、热水锅炉型号解释: 注释:1—锅炉型式;2—燃烧方式;3—额定热功率(MW);4—允许工作压力;5—出/进水水温,6—燃料种类;举例CLSG0.7-95/70-AII代表立式常压燃煤热水锅炉,C代表常压,LS代表锅炉型式-立式水管型,G代表固定炉排,其额定功率是0.7Mw,出进水温度分别是95-70℃,AII代表燃烧介质是II类烟煤。 三、有机热载体炉型号解释: 注释:1—炉型号代号;2—燃烧设备代号;3—炉体安置型式代号;4—额定热功率(KW);5—燃料代号;举例YGL-1400代表立式有机热载体导热油炉其功率是1400Kw/h(相当于 120x104Kcal/h,也叫120万大卡每小时)。[炉型号代号分为液相炉(Y)、气相炉(Q)。燃烧设备代号分为油燃烧器(Y)、气燃烧器(Q)、链条L及其它G,] 四、锅炉型式代号

六、锅炉燃烧种类代号 燃烧种类代号(二) 比如:LSG0.5-0.4-170-AII含义是立式水管燃煤蒸汽锅炉,炉排固定,每小时蒸发量0.5T,额定蒸汽压力0.4Mpa,额定蒸汽温度170℃,燃烧介质二类烟煤。 工业锅炉分类,有何型号,设备代号是什么,锅炉附片 工业锅炉分类,有何型号,设备代号是什么,锅炉附片 工业锅炉产品共分三大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蒸汽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即: △△△××-××/×××-×× 1 2 3 4 5 6 1——锅炉形式2——燃烧方式3——额定蒸发量(t/h)4——额定蒸汽压力5——过热蒸汽温度(饱和蒸汽不标)6——燃料种类热水锅炉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即:△△△××-××/×××-×× 1 2 3 4 5 61——锅炉形式2——燃烧方式3——额定热功率(MW)4——允许工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及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指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正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洁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及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及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和校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_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校验后铅封。 (3)高压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锁装置,每月垒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特种设备安全)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命名及参数

DZL4-1.25-AII指单锅筒纵置式链条炉排锅炉,额定蒸发量为4吨,额定工作压力1.25兆帕,燃用二类烟煤.LHG指立式火管固定炉排锅炉,LSG指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A指烟煤,AI,AII,AIII分别指一类,二类,三类烟煤,QXL指强制循环链条炉排锅炉 以下文章出自:https://www.360docs.net/doc/e88960523.html,锅炉参数说明 时间:2010-07-15 09:04:34 来源:互联网作者:访问量:13 目前市面上的工业锅炉分为三大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一、蒸汽锅炉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由短横线相连 △△△××-××/×××-×× 123 456 注释:1—锅炉型式 2—燃烧方式 3—额定蒸发量(t/h) 4—额定蒸汽压力 5—过热蒸汽温度 6—燃料种类 二、热水锅炉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由短横线相连 △△△××-××/×××-×× 123 456 注释:1—锅炉型式 2—燃烧方式 3—额定热功率(MW) 4—允许工作压力(MPa) 5—出/进水水温 6—燃料种类 其中锅炉形式的代号 锅炉型式立式水管卧式外燃立式火管卧式内燃单锅筒立式单锅筒纵置式单锅筒横置式双锅筒纵置式双锅筒横置式 代号LSWWLHWNDLDZDHSZSH 其中燃烧方式的代号 燃烧方式固定炉排固定双层炉排活动手摇炉排链条炉排往复炉排抛煤机振动炉排下饲炉排沸腾炉排半沸腾炉排室燃炉旋风炉倒转炉排加抛煤机 代号GCHLWPZAFBSXD 其中燃烧种类的代号(一) 燃料种类Ⅰ类劣质煤Ⅱ类劣质煤Ⅰ类无烟煤Ⅱ类无烟煤Ⅲ类无烟煤Ⅰ类烟煤Ⅱ类烟煤Ⅲ类烟煤褐煤型煤 代号LⅠLⅡWⅠWⅡWⅢAⅠAⅡAⅢHX 其中燃烧种类代号(二) 燃料种类贫煤木柴稻糠甘蔗渣柴油重油天然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油母页岩其他燃料 代号PMDGYCYYQTQJQYYMT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94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 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内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 第三章安装调试 (4) 第四章使用管理 (4) 第五章锅炉清洗 (5) 第六章检验检测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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