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

6月3日,杭州地区二级法院系统和二级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召开了杭州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之日(1999年1月22日),作为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起始时间届点。

第二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

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

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据此认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未超过仲裁申诉期间的,则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但此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向用人单位释明对已发放的现金补贴是否提起反诉主张返还。如果用人单位自行提起反诉主张劳动者返还的,则在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已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却未予代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四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如经审理查明在我省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可供具体参照实施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五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主张补缴退休前养老保险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在已有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诉请现在的用人单位再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第八条在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中,如用人单位以“地方政策对当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比例有相应要求,且企业实际缴费职工人数符合该比例要求”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第九条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不予支持(该三种社会保险根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补缴)。劳动者诉请中仅概括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让劳动者明确其主张补缴的具体险种。

第十条鉴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补缴问题政策性较强,故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中,对(养老、医疗)保险的补缴期间作出范围性的认定,并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中就该节内容具体表达如下:“某某单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某某劳动者补缴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具体补缴数额、时段由社保机构依政策确定),个人应负担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如劳动者未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故意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事实,则对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议提高或降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但双方达成上述协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需个案审查确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提出并坚持变更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与劳动者无法协商一致时:(一)如劳动者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如劳动者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既不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也不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涉及到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应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加以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第十五条通过劳动用工事实所确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和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两种不同形式,劳动者的权利都应当同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故涉及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应参照法律、法规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规定,予以同样处理。

第十六条在劳动者的工作期间跨越2008年1月1日的情形下,如需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按照“补偿标准不分段,补偿月份分段”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一)所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确定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补偿月份以2008年1月1日为届点分段计算后相加确定:

1、“劳动关系建立之日——200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2、“2008年1月1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工作期间内,参照“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计算一个月;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计算半个月”的标准确定补偿月份;

3、根据上述第1、2项分别计算出的补偿月份相加后得出的总补偿月份乘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得出的数额,即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

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此后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则对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做早操、工间操的时间和用餐时间不计入上班时间。

第二十条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返还被多算多扣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因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财物而引发的财产返还争议,如劳动者该占有财物的行为与其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如劳动者该占有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无关,或属非法占用、临时占有的,可不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虽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但双方已经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可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但确有证据表明双方事实上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实际履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可确认劳动合同已经变更的事实。

第二十四条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十五条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理解问题,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的规定加以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须查明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和“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亓旭岩* 【内容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意见呈现多元性,既存在有罪与无罪的矛盾,也存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差异三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三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二统一三 【关键词】诉讼欺诈 罪刑法定 民事侵权责任虚假诉讼罪 诉讼欺诈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做虚假陈述二提交虚假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 一二诉讼欺诈行为多元性研究概述(一)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1二有罪说三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科刑,主要有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三 (1)诈骗罪说三该说是有罪说中的代表性学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三诈骗罪说的重要理论基础是 三角诈骗”理论,即行为人向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受骗人之所以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在社会一般观念里,他应该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三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三刑法在将票据诈骗二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独立罪名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三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所有的诉讼诈骗行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三① (2)敲诈勒索罪说三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而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三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三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更为恰当三② 2二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说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伪造公司二企业二事业单 *①②亓旭岩(1965 ),男,山东莱芜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三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3至106页三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三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 来源:本站编辑时间:2011-05-2808:27:36浏览次数:32字体:大中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壹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鉴于此,民壹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且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壹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壹、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 (壹)诉讼主体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

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X公司的,可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且的角度,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X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X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X公司为第三人。保险X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X公司作为赔付主体,和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X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X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X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X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且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X公司和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X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壹方,故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财产法 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 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 学分:2 授课教师:刘智慧

目录 ★课程简介 (3) “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 ★课程纲要 (5)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 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 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 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 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 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 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 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 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 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 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 1日起施行。 (86) 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 (99)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 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 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近日其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由此获悉:2005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起诉人拥有所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起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涛 代理审判员魏之葸 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共浏览1035次 浙高法〔2009〕2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140418)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2014-04-18郑祥律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担保: 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担保: 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看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担保: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六、江干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5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七、滨江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八、萧山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50%,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号)。 3、报名方式:持填写好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和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审查资格通过后通知笔试时间、地点。 4、报考人数不足招聘职位计划3倍的,不开考或酌情核减招考计划。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5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1、笔试。笔试科目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和《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两门(每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基础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间:11月30日上午9:00-11:00,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综合基础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1∶10的比例确定参加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人员。(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其中,《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根据录音进行计算机文字录入。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微软全拼、微软拼音2003、智能ABC 5.0、王码五笔86、郑码5.0等。

笔试总成绩按《综合基础知识和综合应用能力》占70%、《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测试》占30%计算。 2、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各招聘岗位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计划1∶4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不足1∶4比例的,按该岗位笔试实际参考人员确定面试对象。 3、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考核 面试结束后,从面试合格人员中,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岗位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等文件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聘用及公示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按择优原则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910402463.html,/)和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橙子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 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

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开庭提纲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开庭提纲(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一、开庭前的工作 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如当事人是自然人) 申请人X X X是否到庭?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身份证件核对) 被申请人X X X是否到庭?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身份证件核对) (如当事人是法人的)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 X X是否到庭?单位名称(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对)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 X X是否到庭?单位名称(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核对) 书记员:(如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 X X是否到庭?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与X X X当事人的关系、家庭住址、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核对)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 X X是否到庭?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与X X X当事人的关系、家庭住址、代理权限?(与授权委托书核对) (如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 X X律师是否到庭?姓名、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请出示出庭函。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 X X律师是否到庭?姓名、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请出示出庭函。 二、宣布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到庭,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已查对完毕。(申请人到庭、被申请人未到庭或被申请人到庭、申请人未到庭,到庭一方的基本情况已查对完毕。)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主要情况) 申请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 X字第X X 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X X X人民法院对本案已决定再审并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作出(X X X X)X XX字第X X 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审判长:XXX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X X X与X X X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申请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 被申请人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 (如被申请人未出庭)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稿纸 案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195号共印10份 标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永华,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白云村5组毛家桥2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生跃,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卫国,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白云村9组方家头1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伟,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永华诉被告张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美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庭审中原告刘永华申请对被告提供的收条中“2003年5月6日4万元借条作废”是否系事后添加进行鉴定,后于2010年2月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永华

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生跃,被告张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永华诉称,原、被告系同一村的村民,被告因办厂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在2003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03年7月12日借款二笔合计124000元,三笔借款总计164000元。事后被告分数笔还借款给原告,被告共归还借款113000元,后被告即不再履行自己归还借款的义务,尚欠51000元借款未归还。原告曾于2009年8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原告撤回起诉,现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计19247.4元(2003年8月15日至2009年10月15日计74个月按本金51000元,年利率6.12%计息);3、判令被告承担为催讨借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71.50元(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的诉讼费771.50元);4、本案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以上事实,刘永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64000元的事实; 2、还款条一份,证明被告曾于2007年8月14日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 3、(2009)杭余商初字第353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为向被告催讨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09年9月11日撤诉的事实。 4、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2003年11月22日的收条中“2003年5月6日4万元借条作废”系事后添加及原告为本次鉴定支付了5000元鉴定费的事实。 被告张卫国辩称,200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200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该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一些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省政府至今尚未出台我省的诉讼收费办法,加之4月1日已届临近,为保证我省诉讼收费的平稳过渡,切实做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落实工作,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第11次会议,结合我省实际发展状况和法院工作现状,讨论拟定了山东省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交纳的计算办法和若干类案件的实际收费标准,以此作为过渡期间的暂行规定。同时,省法院将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收费办法,以确保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过渡期间,山东省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办法和若干类案件的实际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为:收费数=标的数×;费率+增加数。具体情况详见下述三表: 1、财产案件受理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不超过1万元0 50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0.025 -20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0.02 3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0.01 5 130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0.01 38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 480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 680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 1180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 21800 10 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0.005 41800 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2、申请执行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50-500 2 1万元以下的0 50 3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0.015 -100 4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0.01 2400 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 27400 6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0.001 67400 执行费=执行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3、申请保全费 级数标的额费率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或不涉及财产数额30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0.01 20 3 超过10万元以上0.005 520 4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费=保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增加数 二、关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授权各省在范围内确定各自具体收费标准的情形,我省具体规定为:

浙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4民初605号原告罗万进,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朱宏勇,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叶大炜,该院医师。 委托代理人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万进为与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以下简称邵逸夫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宏勇、被告邵逸夫医院委托代理人叶大炜、徐江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万进诉称,2012年8月4日上午约8时许,罗万进作为施工及管理人员,在他人承包的杭州钱江新城“城市之星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7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后被送往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进行检查,随即转入邵逸夫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罗万进“右侧桡、尺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T12椎体及附件粉碎性骨折,左侧第12肋骨折,骶骨粉碎性骨折,拟骨盆骨折”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损伤。邵逸夫医院对罗万进采取内固定术等治疗措施,且内固定所使用的医材是永久留在罗万进体内无需拆除的。罗万进住院18天后带药出院回家休养,定期前往邵逸夫医院检查。然而罗万进在家休养约7个月后,感觉手术部位疼痛难忍,便再次前往邵逸夫医院检查,发现固定脊柱的2根钛棒断裂。遂后罗万进于2014年3月13日再次在邵逸夫医院入院治疗,邵逸夫医院拆除了第1次的内固定,切除了相关椎体采用人工钛网植骨重新进行内固定,住院治疗19天后罗万进带药出院。2次手术及相关治疗不但给罗万进产生数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而且给罗万进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导致罗万进身体至今无法彻底恢复。经司法鉴定,罗万进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评定为8级伤残。罗万进认为导致自己进行第2次手术系邵逸夫医院的原因造成的,邵逸夫医院应完全承担由此而给罗万进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告罗万进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邵逸夫医院赔偿医疗费69224.77元、误工费44000元、护理费16800元、交通费1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营养费4200元、住宿费240元、鉴定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2271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417070.77元。 被告邵逸夫医院辩称,罗万进因“高处坠落致双侧臀部、右

上诉答辩状

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董事长。 因北京北方霞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一、原审判决认定“北方霞光公司存在收货后未按约付款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1、北京霞光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09)丰民初字第044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瑞可莱公司与北方霞光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签订的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北方霞光公司收货后,应给付货款,其未付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并判决北方霞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瑞可莱公司4100096.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北方霞光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

009)二中民终字第105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北方霞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北京霞光公司偷换概念,挑词架讼。 北京霞光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引北京丰台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上诉人违约是混淆和背离了事实 真相,将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在前一个案件中,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是返还铺底货款,而并非双方的买卖关系,……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行为” 试问北京霞光公司,本案中存在着哪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什么叫前案和此案是一个递约关系?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叫“一个递约关系”,本律师学习不够,真的搞不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71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没有规定一个所谓的返还铺底货款纠纷案由。答辩人认为,本案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同一案由,即买卖合同纠纷;同一事实,即双方围绕买卖“瑞可莱”牌香精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的铺底款也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原审判决驳回北方霞光公司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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