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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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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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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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的工作要求,经报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法庭为主体组建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为主体组建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管辖(一)10月1日起,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人民法庭)管辖东湖区、新建区、湾里区、经开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二)10月1日起,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人民法庭)管辖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高新区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三)进贤县、安义县、南昌县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管辖范围暂时不变;(四)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管辖的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为: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五)各区人民法院在南昌市第一、第二金融法庭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涉金融一审民商案件,由该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办公地址(一)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的办公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金融大街与雅苑路交叉口北50米。

(二)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的办公地址是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南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结束——。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

互联网法院,“网红”法院是怎样炼成的作者:暂无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1期■先期探索知识产权法院诞生两年多后,又一种新型法院——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

与历史悠久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相比,互联网法院所呼应的,是更为新潮的网络时代司法需求。

由互联网所开辟的第二空间,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的发展进程和人类的生活方式。

然而世人在得享网络时代的种种益处时,也面临着涉网纠纷的新烦恼。

互联网所固有的虚拟性、去中心化、在线化等特性,决定了涉网诉讼往往具有跨地域、海量、小额等特点,以及不同于传统诉讼的专业性,令司法系统承受巨大压力。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挑战,不少国家开始寻求新的审判模式。

2002 年10 月,美国密歇根州依据该州议会制订的《电子法院法》,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法院。

其后,从英国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网络庭审,到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再到韩国的电子法庭等等,电子技术频频运用于司法实践。

但总体而言,这些探索仍属实验性质,并未真正成熟。

在这场先锋性的司法实验潮流中,也活跃着一座中国城市的身影。

以风光旖旎的西子湖而闻名天下的杭州,也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重镇,有着“电子商务之都”“移动支付之城”的美誉。

据统计,浙江的电商平台,承载了全国85%的网络零售、70%的跨境电子商务以及60%的企业间电商交易。

与之相伴,网络交易纠纷以几何级数的迅猛增长之势涌入诉讼通道。

2013 年,起诉到杭州各基层法院的此类案件为600余件,仅仅三年后的2016 年,就激增至10000 多件。

由于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遍布全国,而大型电商服务平台,诸如阿里巴巴集团所属的淘宝、天猫、支付宝,网易所属的考拉海购、蘑菇街等等都集聚杭州,网购的便利与诉讼的不便构成了令人纠结的矛与盾。

如何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化、低成本的诉讼机制,同时缓解司法自身的压力,解决涉网纠纷案件送达难、查明事实难、判后执行难等一系列现实难题,成为杭州法院系统必须面对的课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冀高法〔2013〕103号,2013年11月25日第9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审判效率,现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调整: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七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张家口、承德两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第一首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中级人民法院将应由本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低于本规定诉讼标的金额,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的,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7.03
•【文号】[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2009.07.0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题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参考题目1.下列何种渊源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是国内立法2.国际私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3.在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

该法律规范一般被称为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4.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何地视为住所。

是最后居住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中规定的“当缔约的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由于战争、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它们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所享受的待遇”是一种非歧视待遇。

6.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此种待遇称为不歧视待遇。

7.在反致问题上,英国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的独特法律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反致。

8.在“合同依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合同”属于范围。

9.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经常居住地。

10.依我国高院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我国的法律。

11.某专门生产化妆晶的跨国公司,其股东大部分是以色列公民,该公司在美国注册登记,其主要营业机构设在其最大的市场——法国。

现在,该公司欲在中国设立它的分支机构,并获得批准。

不久,该公司与中国某国营商场就其销售合同发生争议。

我国法院应认定该跨国公司的国籍国是美国。

12.根据民法通则第144条的规定,对有关不动产法律行为的方式,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一般应适用所有权人的本国法。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8年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各位代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人大、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以践行“三项承诺”为抓手,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市中级法院积极参与“平安杭州”、“法治杭州”建设,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全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8846件,同比上升3.1%;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79663件,同比上升3.5%。

全市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数量位居全省法院首位,其中民事和执行案件列全省第一,刑事和行政案件列全省第三。

全市法院在收案数持续上升情况下,实现了结案数上升、未结案数下降的良好局面。

(一)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从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同时注重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力维护杭州良好的治安形势。

市中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件,判处被告人773名,同比分别上升5.1%和15.2%;审结二审刑事案件518件,同比上升4.6%。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如审结杭州市环保系统腐败串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

浙江省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的规定

浙江省级别管辖与集中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报浙江全省中院均可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发布时间:2007-03-30 08:48:02本报杭州3月29日电(记者余建华)“从4月1日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均取得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调整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将一些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件由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提高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

”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育林在今天召开的“调整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新闻发布会”上明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诉讼、统一法律适用、强化监督指导等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浙江高院制定了新的《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和《关于调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通知》,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省高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中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标的额适当放宽,即杭州中院为500万元以上,宁波中院为400万元以上,温州等市中院为300万元以上,湖州等市中院为150万元以上;将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均确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加大指定管辖和提级审理的力度,凡是案件当事人涉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因素,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下级法院可以依法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经审查属实,依法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级审理。

据杨育林介绍,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审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指定,浙江法院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法院,2002年只有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增加了绍兴、金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人民法院,2007年初台州等6个中院也取得了管辖权,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

国际司法期末考试测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司法期末考试测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司法期末考试测试试题及答案A卷一、单选1.自法则区别说产生以来,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的是(C)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普鲁士法典》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900年《德国民法典》2.“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自本国法”,这是一条(B)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性冲突规范D选择性冲突规范3.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安全网”制度的是(C)A反致制度B识别制度C公共秩序制度D先决问题制度4.对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首先应适用(C)A本人的属人法B代理人的属人法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5.在下列海运保险条款中,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小的是(D)A综合险B一切险C水渍险D平安险6.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B)A与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7.国际礼让说是由(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B.杜摩兰C.胡伯D.柯里8.“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时,依德国法”。

这是(A)冲突规范。

A.单边B.双边C.选择性D.重叠性9.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认为依(B)解决。

A.法院法B.属人法C.行为地位D.准据法10.物之所在法不适用于(D)物权关系。

A.物权客体范围B.物权的种类和内容C.物权的保护方法D.运送中的物品二、多选1.根据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观点,对于“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和“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这两个规则,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说法是(BC)A前者是人法B后者是人法C前者是物法D后者是物法E两者都是混合法2.夫妻财产关系发生法律冲突,各国采用解决冲突的规则有(ACB)。

A.意思自治原则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财产所在地法3.广义的反致包括(BCD)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4.ABCD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CDE)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三、名词解释1识别:识别是在试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那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中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节选)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杭州西湖法院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调查

【法律】杭州西湖法院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调查

【法律】杭州西湖法院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调查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它把讲法与讲理结合起来,让当事人能够主动接受调解结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借助社会力量,丰富诉讼调解的方式和手段,提高调解效率,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此,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积极拓宽调解思路,在总结历年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调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2007年年初探索建立以“案前导诉民间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解”为内容的“四调机制”,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也促进了社会管理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巩固基层社会的和谐基础。

核心提示:2007年年初,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调解意识,树立“调判并重”的审判理念,积极运用“四调机制”,推进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使调解成为和谐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

2007年1至12月,全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278件,结案4498件,其中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结案的2769件,占结案数的61%。

“四调机制”的基本做法案前导诉有效分流立案调解快速便捷委托调解淡化冲突协助调解巧借外力案前导诉,庭外“握手言和”“居中断案”并不是法官的专利。

在民间,还有很多善断是非、巧理家务事的热心人――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单位。

其实,很多纠纷并非一定要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解决,特别是像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长里短的民事纠纷,如果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民间调解、自行和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不伤和气、增进和谐。

为此,西湖法院在立案大厅专设导诉员,由其引导当事人将一部分有望在诉讼机制外调解的纠纷转到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单位进行调解。

这样,一方面使当事人在平等自由的沟通中降低对抗强度,通过互谅互让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也有效整合了调解资源,将纠纷解决于诉讼机制之外,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实现双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法办〔2021〕527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法办〔2021〕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产生更多优秀案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完成。

自2021年5月印发《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征稿通知》以来,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3792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

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体现评选质量和水平,我院专门制定《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复评和终评工作方案》,邀请高校教授、我院相关业务部门领导、业务骨干20余人,组成民事一、民事二、刑事、行政、商事、知识产权等六个评审组,每组4-5名评审专家,将参评案例审判人员、案例分析编写者匿名后,由各专业组评审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名次及奖项。

为确保获奖案例质量,我院又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邀请各业务庭室领导、高级法官和业务骨干,对拟获一等奖案例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以及说理论证、格式规范等方面进行集体评议。

经复评、终评,最终评选出获奖案例547篇,其中一等奖20篇、二等奖108篇、三等奖209篇、优秀奖210篇。

同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数量和获奖情况,按照报送数量和获奖数量各占50%的比例,确定出上海、浙江等6家高级人民法院为先进组织单位;确定刘晓虹、张瀮元等35名同志为先进组织个人。

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浙江省高院)

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浙江省高院)

浙高法〔2008〕36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4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原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08]18号)和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浙法明传[2008]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此页无正文)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主题词:民事商事案件级别管辖通知————————————————————————————————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共印600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8年12月5日印发————————————————————————————————·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2008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54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结合实际,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第五章管辖

第五章管辖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 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 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第三节
三、特殊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一般合同纠纷诉讼 纠纷 (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七)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三)票据纠纷诉讼 (四)运输合同纠纷 (五)侵权纠纷
(一)确定管辖的原则
——“两便”原则;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管辖恒定
——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 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意见》34、35条 诉讼标的额;当事人住所地;法院辖区的变化
【例题】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 陈发发居住地的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 还借款1万元。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 年4月,经政府批准,陈发发居住地所属的街道划 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 迁至B市夏浦区。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 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二章管辖(17—38条) 《适用意见》一、管辖(1—37条)
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与管辖恒定
2011年1月1日起,经最高法院批复同意,浙江省 杭州拱墅区、滨江区、西湖区、宁波慈溪市、海 曙区、鄞州区、北仑区、温州乐清市、瑞安市、金 华义乌市、台州温岭市等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 至此,浙江省共有审理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 基层法院23个,数量为全国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20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法[2012]32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法〔2012〕321号)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白松(女)等200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

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职业情怀,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的职业精神,学习他们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职业能力,学习他们甘于奉献、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

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开阔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审判执行的技能和经验,全面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正办案、高效办案、和谐办案、优质办案的水平,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诉讼律师要掌握的十八般武器里,法律是重要的一种。

但在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之余,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必不可少。

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往往起着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起到统一辖区法院的裁判的作用。

互联网不普及的时代,笔者通过法院汇编的小红本了解动态,互联网勃兴以来的十多年间,通过互联网搜罗这些信息则更加快捷,尤其是最近几年法院官方也逐渐将一些规范性文件公开更是提供了便利。

以下是笔者收集的2008-2016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1件(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司法解释或新的规范性文件废止)。

另外,如果哪位读者手头有方便提供的目录内未列出的与律师实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肯请赐予一读。

2008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再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稿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的通知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12.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第二次协调会纪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案件的意见(试行)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2008)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核准死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案件辩护问题的规定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开展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2009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同案犯交付执行问题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 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22.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渔船合伙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 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规定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201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省信用中心关于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和审判实行异地管辖的规定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结案方式若干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事务合作协议》等司法合作文件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18. 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商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继承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审判执行人员办案实行地域回避规定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9. 关于使用省高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程序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的通知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欠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宁波市鄞州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审查综述27.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疑难问题解答》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34.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37.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201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相关问题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10.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的意见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诉调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试行)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第二庭职能分工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奉化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30.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欠薪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解答4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2011-2012)4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的通知4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4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诉讼抗辩事由司法审判观点(2012年)4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4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4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刑事复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审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5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的补充规定5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5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56. 第十一次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57. 关于进一步用好集中管辖措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通知5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的通知。

难行执起撬索搜肉人:理原杆杠性定限

难行执起撬索搜肉人:理原杆杠性定限

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庄绪龙【摘要】将“人肉搜索”引入法院执行程序具有鲜明的法理基础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探索性的意义。

但是,在执行中引入“人肉搜索”这一路径,也可能会因为操控不当而涉嫌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应用于法院执行这一创新性举措,必须保持理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人肉搜索”在解决法院“执行难”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中保持平衡。

另外还应该明确,“人肉搜索”虽然是一种破解“执行难”的新举措,但这不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

如果给我一个支点和一根足够长的棍子,我能撬动整个地球。

——古希腊物理学家阿基米德一、问题的提出:法院执行引进“人肉搜索”2009年4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探索破解“执行难”措施的过程中正式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悬赏举报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布在网上,让广大网民以“人肉搜索”的方式协助查找欠债不还者。

[1]自去年下半年“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名词兴起以来,人们就对其争议不断。

现在,作为司法部门的西湖区法院,高调让网民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肉搜索”,两者的叠加,使得该院和“人肉搜索”又一次卷入了空前激烈的是非漩涡。

[2]对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胆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的民众都有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阵营:(一)赞成:肯定其价值,认为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创新性举措:肯定者认为,西湖区法院在执行中引进“人肉搜索”的做法是一种体制创新,对于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具有突破性意义。

有关学者认为,法院执行措施的创新是对现实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的积极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1995年全国有23.28%的民事案件没有执行,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到1998年底,全国法院共积存未执行的案件达530000余件,总标的额计人民币1000多亿元。

[3]自从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法院积压、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日渐增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8〕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8〕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33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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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共浏览1035次
浙高法〔2009〕2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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