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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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霍布斯政治哲学的重要思想, 他以人性论为基础, 从自然状态出发, 通过对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论述, 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 进而建构了他的国家生成理论。在研究中必须坚持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 从而促进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 自然状态; 自然法; 社会契约论

正文:

霍布斯把机械唯物论和感觉经验论运用到政治哲学领域,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的出发点是“自然人”观念,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并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做了近代的改造。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对近代西欧哲学的发展有一定的作用,同时对国家、主权者与臣民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做了一定的限定。

一、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构成体系

1. 自然状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从自然状态出发, 认为在自然状态中, 人人是生而平等的,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达到平等, 即自然不会使一部分人具有那种别人不能像他一样获得某种事物和利益的能力。因此, 由于在自然状态中这种人人在综合能力上的平等, 便会让人们产生在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对达到目的的那种希望上的平等。并且人们通常认为自己是所有和自己共处的人当中最聪明的一个。产生这样结果的根源乃是来自于人们对自己智力的自负。人的这种天性是由其观察事物的角度所决定的, 因为他们总是站在最有利于自己的视角进行观察, 所以在他们的视野当中, 总是使自己处于一个比他人更有利的位置, 进而取得一个让自己更加满意的效果。但从某种程度上说, 这种观察的视角反而更加有力的证明了人们在智力上的平等。“因为一般说来, 任何东西分配平均时, 最大的证据莫过于人人都满足于自己的一份”①。正如上面所谈到的, 人人都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 以对达到事物的目的抱着平等的希望去获得任何希望得到的事物和利益。又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对任何事物都是拥有权利的, 所以当人们在同一事物上发生竞争的时候, 会为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发生争斗。在这一过程中, 他们都力图征服对方, 这时, 自保之道的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先发制人, 也就是用武力和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去控制所能控制的一切人。这样一来, 便引发了一系列的后果, 那就是大家都生活在一种充满恐惧的状态中, 因为在一个没有公共权力使大家普遍畏惧的状态下, 人们在生活中是感觉不到快乐的, 因为人人都充满了恐慌、猜疑, 害怕任何其他的个人在不确定的时刻对他发动侵犯。霍布斯认为, “在人类的天性中, 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 第二是猜疑, 第三是荣誉”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竞争和猜疑而互相争斗, 为了提高自己的荣誉而互相攻击。因此, 霍布斯认为, 在自然状态中, 人与人之间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对任何事物都是天生具有权利的, 甚至一个人对

另一个人的身体也是这样。在这种人人都充满了猜疑、恐惧的自然状态中, 使人们始终最为恐惧的并不是偶然的一次或几次单纯的争斗, 而是对于这种状态在一定的时期内将持续存在的状态。

2. 自然法。由于在自然状态中, 每一个人对所有事物都天生的具有自然权利。所谓自然权利, 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 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③。因此, 当每一个人的这种自然权利都持续存在时, 任何个人不论他有多么强大和聪明, 都不可能平安地度过自然所允许其生活的时间。而理智便提出易于大家都能接受的放弃权利的自然法或叫自然律。自然律就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 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④。霍布斯的自然法只适用于人类, 他认为这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其自然法理论具体例举了 14条自然法, 其主要内容有: 努力寻求并信守和平, 公平自愿下的同等自由, 履行信约, 感恩, 适应他人, 宽恕悔过的人, 惩罚应以教育为目的, 不得侮辱他人, 人人生而平等, 谦谨的自由, 公道, 公平分配, 保证和平使者安全通行, 争议应由公断人裁断等。为了寻求和平, 避免争斗, 人们的理智要求自己去遵守自然法, 用自然法约束个人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法被人们称为真正的道德法, 是永恒不变的, 而遵守了自然法的人就是正义的。由于自然法只是对人们道德层面上的约束, 当人们的感情越过了理性的时候, 争斗的状态又会再次降临。因此, 人们便相约互相转让自己的权利, 这就是契约。

3. 社会契约论。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 因此当人们的激情战胜了理性时, 信约便变成了一张废旧的空文。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实际上, 当人们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的时候, 那已经是权利的互相转让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次契约行为”⑤。但是这一次的缔约行为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使人们慑服的公共权力,因此和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证, 人们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状态。所以, 便需要一种使大家敬畏、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 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也就是说, 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相互订立信约并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力, 把它授予代表他们自己人格的一个人或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 每一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 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最大的特点是, 人人在订约时把自己的所有权力都交给了主权者, 自己放弃了一切管理自己的权力, 但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 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 不会发生违约的问题。虽然, 人们交给主权者的是他们管理自己的权力和力量, 但是却保留了一项权利, 那就是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放弃保全自己的生命和防止侵害自身人身自由的权利。

4. 国家、主权者与臣民。所谓国家, “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 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⑥。霍布斯认为, 国家的形式有三种: 君主制、民主制、贵族制。与此相应, 主权者也分为三种: 代表者是一个人、代表者是全体组成的会议、代表者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通常担当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 其余的每一个人则都是他的臣民。在这样的人格当中, 由于人人都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了主权者, 所以如果有人对主权者的行为反对的话, 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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