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瑞士金融监管体制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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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瑞士金融监管体制 (一 )

论文关键词:分业监管监管特点监管问题论文摘要:20 世纪 90 年代,瑞士金融的一种趋势就是发生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实现银行保险业务联合,同时为了克服现有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系的缺陷,瑞士在1998 年开始对其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那么

瑞士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存在什么特点可以使得瑞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文章从瑞士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瑞士的改革以及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提供参考。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 FBC 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 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

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 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 家银行和 200 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 FBC)。( 1)组织结构: FBC由 7 至 11 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

产生。 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

部(以下简称 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 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

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

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 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 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

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 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 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 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

险。从 2006 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 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

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 AML-CA)。 AML-CA 行政上附属于 FFA 组织, AML-CA 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 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 )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

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 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 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 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

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八大联邦行政局有权

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发布

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

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

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 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

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

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

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

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

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

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 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

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发布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文做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

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

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

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

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

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 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

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

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

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

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

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

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

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

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

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

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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