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摘要]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不仅对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大,而且使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更加显现。

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结合国内金融监管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规;信息披露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取得一些成绩,但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在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还未实现系统化和规范化,多是一次性的、较分散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集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及防范的金融监管体系,同时也缺乏早期预警和控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切实有效结合,监管信息也未得到充分利用。

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系列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并以此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

一、金融监管法规的切实完善
面对加WTO的新形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立足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国情,面向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潮流,应当全面审视现行金融业的法律框架,首先是应修改不符合实际或不能适应世界发展潮流、或成为金融业发展障碍的条文;其次是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再次是制定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强化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法规建设
目前在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非法集资、非法的地下钱庄等等,严重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进一步明确取缔,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同时对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作出规范。

(二)金融机构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
政府行为不能代替市场约束,金融监管不能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

因此对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或即将引发挤提的金融机构,应视其情况对其依法关闭或破产。

首先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坚持先立法后推行;其次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机制;第三,明确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救规范。

目前我国金融破产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金融机构的破产清偿难以推行。

二、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
(一)提高对监管人员职业素质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迎面而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这些都要求金融监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素质,不仅要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技术手段、最新的经济金融信息乃至国际政治变化方面的信息,还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临机决断及时处理问题的职业能力。

这不仅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挑战,更是对金融监管机构人才战略的挑战。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人才机制
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人才市场规律,要建立一系列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

在用人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进行市场化的改革。

选拔优秀的人才,充实监管岗位;探索建立金融监管员的等级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员任职资格和培训考试制度,从而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要求。

三、建立金融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要根据我国国情及国际通行做法,建立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披露以下信息:(1)经营业绩的披露;(2)风险披露;(3)资本的披露;(4)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识别、监测、评价和控制体系,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工具与技术;(5)会计政策与实践,包括各类资产价值计算的会计准则,编制年报及合并报表所遵循的会计原则;(6)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等。

根据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可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一)是在同业中,主要披露可进行行业比较的一般性信息,包括资本充足水平及盈利水平、资产规模、业务发展状况等;(二)是在国际金融组织及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中,原则是应其要求和标准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披露;(三)是在外部评级机构中,原则上一般应按其评级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四)是在社会公众中,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予以披露,并需要经过外部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应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选择披露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各种方式披露。

四、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间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全球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业化、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特别是金融的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都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消除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之间的时空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各国经济影响日益深刻。

金融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从每时每刻的汇率波动到难以预料的金融危机,从全球性银行系统的风险到货币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任何单一国家所不可控制的,无法独善其身,置身之外的。

因此,我国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制定,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
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中的地位。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以提高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第二版)[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2]施天涛.商法学(第三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3]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4]顾耕耘.经济法教程(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