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之考察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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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11月24日,湖南郴州私营企业主彭北京在网上发布《决斗书》,要求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及该院执行局局长郑建华进行决斗。彭在《决斗书》和《我为何要与法官决斗》的文章中称,1999年,他在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案中,被郴州市中级法院违法判决和违法执行,致其损失数千万元。虽经连续8年的申诉、控告和依法维权,终未有结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选择向法官要求“决斗”,“以原始丛林法则决一生死”。“决斗门事件”随后被各大网站和媒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彭北京向法官提出的决斗,在表面上看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挑战,而在实质上是对司法腐败的最后抗争。这是司法公信力弱化、司法权威丧失的一个信号。不容回避,当前司法困境的现实表现之一,就是法院的权威、公信力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近来出现的杀法官、泼硫酸等恶性事件,网上相应出现一些负面舆论,都反映出问题的严重性。司法出现的问题,以及民众对司法不信任的根本原因,当前主要集中体现于“三不”问题,即司法不公、司法不廉与司法不力。司法不公、司法
不廉与司法不力严重腐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危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二、目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就人民法院而言,有内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一制度架构因素
1.社会转型期需调处大量矛盾纠纷,司法资源却很有限。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人民群众诉求多样化,对司法的期待也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功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
视。然而,由于法治体制尚未建立,社会资源配置及矛盾解决,仍是党政主导。司法的资源,包括其权威、独立性及资源配置调整的能力十分有限,对一些敏感案件的处理常感力不从心。
2.社会逻辑与司法自身逻辑的冲突因素。司法,是对冲突的事实及诉求进行判断和处断,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司法官的独立性以及相生伴随的德性和才能,是司法的逻辑。但在中央几圈统揽型体制之下,以“上令下从”为特征的行政逻辑,才是各种权力运作中共同的根本行为逻辑。在此之下,司法作为社会整体管治体制的一部分,其内部独立自治的程度十分有限,它的中立性与被动性也受到一
定限制。在外部,为配合中心工作,司法需要采取某种比较主动的姿态,如最近网上炒作的湖南某一法院下农村帮助农忙被炒作为不务正业,对法院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在内部,法官办事员化,上命下从的行政原则渗透于司法,影响法官独立裁判。
(二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在诉讼文化中存在深深的“清官”情结,当事人自身对诉讼程序规定往往予以漠视,寄希望于清廉的法官或者说上级部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由于不是期望于法律而是希望执法的法官或者说其他的手握有权力的人来解决纠纷,造成对法律与法官的不信任,这种对法律与法官的不信任的后果就是当事人在诉讼时对诉讼本身所抱有的期待结果与法院处理的结果
相悖时,则认为是“人”的原因,从而走上法定诉讼程序以外的信访之路。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仍然不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是找有权力的人干预或亲自用非法手段“摆平”对方。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托关系,找熟人,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相信通过权力的干预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官司败诉后,若感到不公平,便走上访之路,四处告状,希望能找到“大官”为自己申冤,近几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就是一个例
证。这说明官本位思想、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心目中
根深蒂固,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三法院内部系统制度设置不合理因素
1、法院内部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对提升法院公信力的影响。现实中,因绩效考核产生了部分法院或法官不能判、不敢判,不愿判之怪现象,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其一,有的法院过分追求调解率,在调判关系的把握上有偏差,出现了几个突出问题:如诉前调解周期过长,不予立案,造成当事人投诉信访;只调不判,甚至追求“零判决”,损害法制原则,降低法院权威;无原则的调解,忽略司法公正,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弄虚作假,人为制造调解率,败坏法院作风。
其二,有的法院过分看重上诉率、息诉服判率而采用不合理手段打压上诉或采用非正常手段到上级法院协调案件或采用向上级法院案件请示办法以减少发改几率。上级法院设置的绩效考核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会使基层法院产生上述“逆向反应”。绩效考核部分指标设置不科学,损害了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益,不利于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影响。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优秀法官的遴选力度无疑具有积极影响,但不可否
认的是在各项制度配套不完整的情况下,上级法院的遴选结果会导致基层法院精英法官的严重流失,会造成法官断层现象。基层法院精英法官的流失及断层,无疑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中会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会疲于应付,无暇顾及审判质量,无法保障案件裁判质量,造成提升公信力内生动力不足。
3、资源配置不合理因素。法院系统内部存在“倒金字塔”问题。即越是层级高的法院或部门,其人、财、物保障充分,优秀人才自下而上聚集,同时上级法院拥有的政治资源相对丰富,但基层法院的人力资源、经费保障存在不足,无力应对当前的司法问题。还有,基层法院内部的人事安排也存在“倒金字塔”现象,即一线办案人员与
非办案人员比例不合理,资源配置倒挂。以铜山法院为例,目前在编干警有150余人,一线办案干警(从事审理、执行法官40余人。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配置不合理会导致部分办案人员心里不平衡、缺少职业认同感、办案不积极不认真,有的法官甚至表示做法官的最高境界就是不办案,这显然不利于提升法院公信力。
4、职业保障激励机制不健全。法官等级津贴标准较低,一级10元,而且退休后法官等级津贴取消,公安局的警衔工资退休后仍享受,从这个方面也说明法官职业保障不完备。
(四法官素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因素
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仍有差距,一些法官作风不正,形象不佳,影响公信力。突出表现为: 1、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甚至判刑,对司法威信破坏大。2、有些法官办事拖拉,案件在手,久拖不审、久拖不执,当事人反映强烈。3、有些法官接待当事人态度较差,方式、方法简单,用语不文明,直接影响法官形象。4、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缺乏细致耐心的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时一判了事,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5、法官庭审中的一些言行不规范,给人感觉不公正,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6、法官的业余活动不检点,出入公共娱乐场所、游山玩水等直接影响法官形象、法院形象,直至法院公信力。7、部分法官专业技能不高,裁判案件存在差错。
(五“裁判不公”与“司法腐败”的社会舆论气候和新闻媒体的不规范宣传炒作因素
当事人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一般都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赢不了官司,便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相信。有的败诉后又存在投机心理,错误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才会有人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四处反映,通过上网炒作,向法院施加压力。尤其在基层,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