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撤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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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桦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二章紧急撤离路线的规定

第三条矿业公司井下生产单位在各个矿井口必须设立安全逃生路线图,要求安全路线图必须清晰显示整个矿井的安全逃生路线,并放在井口醒目位置。

第四条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到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确保在井下发生重大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能够安全撤出。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以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人员及时撤离。

第五条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设置梯子间,一方面是作为安全出口时所必须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如发

生较长时间停罐,罐笼中的乘罐人员能从梯子间撤离到安全的地方。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2 上下两个相邻的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3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

别不小于0.7m和0.6m。

4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5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间距不大于0.3m.

6 梯子间与提升间完全隔开。

第六条井下如溜井、箕斗井井底粉矿回收处等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地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第七条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2 机车运输巷道,不小于0.8m;

3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4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第八条在水平运输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0.3m。

第三章紧急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矿业公司各井下基层单位应定期组织针对紧急事故的

撤离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及演练。

第十条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安全出口方向和路线,确保作业人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知道如何到达出口,可能的话还要选择最近的出口撤出,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在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十二条井下必须拥有报警系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各个作业面的作业人员及时得到撤离信息,以掌握撤离时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矿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井下生产各单位的逃生路线图、各水平路标及逃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并严格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矿业公司各基层单位安环科对管辖范围内逃生路线图、各水平路标、及逃生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更换,各车间、班组对所辖范围内的逃生路线图、各水平路标、及逃生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通钢集团公司、矿山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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