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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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性停職 ······························································································ 11
初步調查
······························································································ 11
(一)收取資金、徵收收入或收集款項而不在法定期限內報帳 者;
(二)擔任職務時,出於嚴重過錯或故意而違反無私義務者; (三)在法律禁止情況下,兼任公共職位或官職,又或親自或透
過中介人從事私人業務者; (四)在紀律程序中作虛假聲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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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將交託其佔有或使用屬金融管理局的任何財產用於非預定 目的,又或允許他人為非預定目的而使用或利用該等財產 者;
羞方式違抗者; (十二)在工作以外因與職務有關的理由而傷害、侮辱或嚴重不
尊重上級、同事、下屬或第三人者。
五、如屬上款(一)項至(六)項所指的情況,科處停職十日至一百 二十日的處分,其他情況則科處停職一百二十一日至二百四十日的處 分。
六、停職二百四十一日至一年的處分可對嚴重損害官職或職務據位人 之尊嚴及聲譽者,尤其可對下列員工科處:
八、倘對正在收取退休金的退休員工科處罰款,則在其退休金中扣除 於紀律程序決定中所訂定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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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對已離職的員工作出罰款處分,則該員工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 返還在紀律程序決定中被科處的罰款。
十、根據第八款及第九款扣除或退還的款項按員工在終止職務當日有 權收取的實際月薪而訂定。
停薪停職
一、對員工作出停薪停職的處分,即為按處罰決定所訂的期間內,該 員工停止其職務。
預審的程序 ······························································································ 15
最後報告及裁定 ······························································································ 16
起訴書的通知 ······························································································ 13
嫌疑人的辯護 ······························································································ 14
澳門金融管理局
紀律制度
目錄
第一節 – 制裁
紀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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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行為
······························································································ 1
書面申誡
······························································································ 2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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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每起違紀行為科處的罰款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三十日日薪的金 額,但不包括員工在收到裁定違紀的批示通知當日應收的不屬於與員工 實際提供工作相關的津貼。
五、根據上款規定而決定的罰款處分須訂定確定金額。
六、罰款須在處罰決定所訂期限內於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出納部門繳 交,並將作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一項收入。
七、倘員工在既定的期限內不自願繳交罰款,罰款的處分可轉變為停 薪停職的處分。
停薪停職
······························································································ 4
合理解僱
······························································································ 6
一、因澳門金融管理局員工作出違紀行為並按其嚴重性可科處的處分 有:
(一)書面申誡; (二)罰款; (三)停薪停職; (四)合理解僱。
二、紀律處分須記入員工的個人檔案內。
書面申誡
一、作出書面申誡的處分,只是對員工所犯的違紀行為作糾正性的提 醒,並且只適用於某些不致造成損失,擾亂部門工作或令澳門金融管理 局信譽受損的輕微違紀行為。
科處合理解僱的事實 ······················································································· 7
違紀行為的競合及處分的酌科標準 ································································ 8
二、書面申誡處分可以不經紀律程序而執行。
三、在不影響上條規定適用下,須確保員工享有申述權。
罰款
一、罰款為通過紀律程序的決定向員工作出的金錢上的處罰。 2
二、對出於過失、誤解或漠視職務上的義務的情況,科處罰款處分。
三、尤其可對下列員工或服務人員科處罰款處分: (一)整理所負責之簿冊及文件時不遵守上級命令,或記帳時因 過失而犯錯誤者; (二)不遵守上級命令,但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三)不向有權限當局舉報在擔任職務時獲悉之違紀行為者; (四)不禮貌對待上級、下屬、同事或公眾者; (五)因對法律、規章或上級命令之不當執行或缺乏認識而顯示 出對工作欠缺熱心者; (六)未經許可而親自或透過中介人從事私人業務者。
違紀行為
違紀行為是指員工作出違反其須遵守的《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 則》,或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指令所定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的過 錯事實。
紀律懲戒權
一、對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員工行使紀律懲戒權的權力屬行政管理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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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紀律懲戒權透過紀律程序行使,但對違紀行為科處書面申誡處分 者除外。
紀律處分
紀律懲戒權 ······························································································ 1
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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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制裁
紀律責任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員工須對擔任職務過程中所作出的違紀行為, 或與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負上紀律責任。
二、退休或終止職務並不妨礙對員工在澳門金融管理局擔任職務過程 中所作出或與其有關的違紀行為的處罰,前提是有關違紀行為被科處紀 律處分的嚴重性等於或高於罰款。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的刑事程序或民事訴訟的影 響。
(六)在同一曆年內,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勤十日至十九日或間 斷缺勤二十日至二十九日者。
七、即使在違法行為競合的情況下,停薪停職處分的期限最長為一 年。
八、接受停薪停職處分的員工仍有權獲得醫療補助,並可收取家庭津 貼及房屋津貼。
九、倘對正在收取退休金的退休員工科處停薪停職,則在其退休金中 扣除停薪停職期間相應的款項。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已退休人員或已與澳門金融管理局終止勞 動關係的員工有義務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退還其從《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 福利基金》或《澳門金融管理局員工福利基金─確定供款計劃》收取、 但經扣減員工所作出的供款金額以及其在參與人帳戶的累計回報收益之 後的款項餘額。
(六)在法律許可情況外,被發現出現在幸運博彩場所,且曾因 相同違紀行為接受處分者;
(七)為缺勤作合理解釋時作出虛假聲明者; (八)優待特定之人、企業或組織者; (九)不向有權限當局舉報在擔任職務時獲悉其下屬作出的嚴重
違紀行為者; (十)洩漏機密者,即透露金融管理局或行政當局整體運作不作
公開的事實或文件者; (十一)嚴重違抗上級,尤其在公眾面前或在公眾地方以令人蒙
第二節 – 程序
執行紀律程序 ······························································································ 10
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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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 16
補充規定
······························································································ 16
紀律程序歸檔 ······························································································ 12
起訴書
······························································································ 13
處分的時效 ······························································································ 9
特殊制度的員工 ······························································································ 9
十、如對已離職的員工作出停薪停職處分,則該員工須向澳門金融管 理局返還在紀律程序決定中被科處停薪停職期間相應的款項。
十一、根據第九款及第十款扣除或退還的款項按員工在終止職務當日 有權收取的實際月薪而訂定。
合理解僱
一、合理解僱的處分指員工被確定停止在澳門金融管理局工作,並為 所有效力終止所有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員工條件享有的權利,包括《澳門 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規定的權利。
二、停薪停職處分導致員工在停職期間喪失其報酬,以及作假期、年 資和退休計算效力相應的時間。
三、停薪停職的處分對員工犯錯及嚴重妄顧遵守職業義務的情況適 用。
四、尤其可對下列員工科處停職處分: (一)在上款所指情況下,向上級提供錯誤資訊者; (二)在醉酒或受麻醉品或同類藥物影響狀態下上班者; (三)無合理解釋情況下,不在法定期限內發出向其申請之證明 者; (四)顯示出對規範其工作的主要規定缺乏認識,且對金融管理 局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在同一曆年內,無合理解釋而連續缺勤五日至九日或間斷 缺勤十日至十九日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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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員工獲退還已繳納的供款,加上員工於參與人 帳戶所累計的回報收益。
三、在紀律程序中,對已退休人員或因違紀行為而被科處合理解僱引 致終止與澳門金融管理局勞動關係的員工科處的處罰將導致其喪失《澳 門金融管理局人員福利基金》或《澳門金融管理局員工福利基金─確定 供款計劃》賦予的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