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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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经反复商议, 1909年3 月18 日颁布了第一部中 这显然是与荷、英等国的出生地主义针锋 国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这一国籍法是以血统 主义为原则的,而且对脱离中国国籍问题作了严格的规 相对的做法。清政府以此一国籍法在中荷 定。
1907年荷兰殖民者勒令荷属印度尼西亚华侨全体改入
殖民地籍,为了护侨,清政府在1909年对抗性地通过 了《大清国籍条例》。当时荷兰殖民者奉行出生地原 则,即以个人的出生地点来确定国籍,而清政府则奉 行血统主义,即以亲子关系来确定国籍,承认“双重 国籍”。其后,民国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相关规定, 1912年和1929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 国籍”。 到了1946年,印尼政府颁布《公民法和居住法》,沿 袭了荷兰的原则。3年后,印尼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 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 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 民。1950年颁布的印尼《宪法》重申了这一“被动制” 原则的合法性。其他新独立的南亚次大陆的民族国家 也多是奉行此原则。
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因此会产生不 必要的矛盾。
3.收养 4.入籍 一人申请加入一个国家的国籍,而这个国家接受申请 不以申请人退出原国家国籍为条件,而原国家的国籍 法并不要求加入其它国籍非要退出本国国籍,因此, 此人具有双重国籍。 5.认知 指非婚生子女在其出生时取得其母亲所在国的国籍, 后来经过认知,非婚生子女自其拥有准婚生地位时即 取得其父亲所在国的国籍,因此产生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还是单一国籍?
1930 年海牙国际法典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 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 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 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 双重国籍的现象”;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唯 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之一。 不容否认,国籍唯一原则是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 基本原则。 然而,正因为它只是代表一种愿望或目标,而有关国籍的立 法占主导地位的是各国的国内法,其所依据的原则又因历 史、文化及立法政策的不同而相异,国籍冲突现象在所难 免。这样,双重国籍现象的长期存在是十分自然的。
1956年8月,接见即将回国述职的缅甸大使吴拉茂,告知 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在华侨中停止发展组织,指出“华侨 在国外是为了贸易和进行其他的劳动,没有必要参加政治 活动。” 1956年11月,周恩来访问柬埔寨,在会谈中又特别指出 “在华侨中间,我们不发展党派组织,因为这样存易引起 误会。他们如果要参加,可以回国去参加。已经加入柬埔 寨籍的中国人,更不应该参加华侨的同乡会和其他的华侨 团体组织。” 12月18日,他在和缅甸总理吴巴瑞会谈就华侨等问题交 换意见时,表明了对这一问题的政治态度是“凡是已经获 得缅甸选举权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他们就不再有中 国国籍,不能再参加华侨的团体和活动。同样,如果有些 华侨仍然保留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 动”。“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如果想加入中国 共产党,得回到中国来。”
新中国初期华侨的双重国籍 问题
一、背景知识介绍 二、产生原因与发展 三、问题解决 四、对中国的影响(利与弊) 五、总结
何为国籍?
国籍是: 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公民的根据; 确定某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 体现了个人和国家的法律关系; 个人与国际法之间的主要联系。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也 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因
印尼和东 南亚
怀疑
华人是游 击队员
印尼态度
O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
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了荷兰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并采取 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 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 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
三、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
落叶归根还是落地生根?
1.建农场安置归国难侨 2.周恩来:“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 3.鼓励华侨与当地人通婚 4.万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建农场安置归国难侨
对于华侨归国,新中国采取积极态度,并主动斡旋接 回遭迫害的难民。为安置他们,中国政府还拨出专款, 在海南、广东等地建设国营华侨农场。 至今,中国有华侨农场84个。广东作为中国侨务大省, 其23个华侨农场里的归难侨人数占了中国国内华侨农 场归难侨总数的43%。
国籍如何确定?
给予国籍的条件之立法原则有两条: 1. 血统主义 即“属血”原则,指子女出生时,依据父母的血统而 取得与父母相当国籍的原则; 2. 出生地主义 即“属地”原则,指子女出生时即可获得出生地国 国籍。 虽然国籍法的制定和国籍的确定属于国内问题,但 由于各国根据不同原则制定国籍法,因而出现国际 法所界定的“国籍冲突”,特别是双重国籍现象。
50年代初,中国在海外约有1200万华侨,其中90%以上聚集 在东南亚各国。海外华侨中具有“双重国籍”者,占华侨华 人中的半数以上。东南亚主要国家分布如下:
国家 华侨人数(万) 双重国籍人数(万)
泰国
35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30
新加坡及马来亚联合邦
341
200
印尼
280
150
新中国初期对待双重国籍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三部国籍法:1909《大清 国籍条例》、1912《中华民国国籍法》、 1929《中华民国国籍法》均承认双重国籍。 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国籍法颁布之前的这 段时间,我国虽然没有颁布国籍法,但在双 重国籍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 既不主张也不赞成双重国籍。
O 在荷兰政府亍1907 年修订幵颁布了《国籍法》以后,
关于领事条约的谈判和对华侨国籍主张的 争执中取得了一定的外交主动,但随后荷 O 在《大清国籍条例》的第七条中更是特别强调:“本条 印殖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坚持以出生地主义 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 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 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由此, 印度尼西亚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便首 当其冲地凸显出来。
1949年《南侨日报》创刊3周年,毛泽东和周恩
来分别题词,并号召“海外侨胞与祖国人民团结 一气,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而奋斗!”这 种充满革命豪情的号召,让一些东南亚国家惊疑 不已,因为新中国的成立,对东南亚代写论文国 家而言,不仅意味着一个大国的崛起,也是意识 形态上的一个共产党国家的出现。 而其后中国的一些做法,也似乎让这些国家顾虑 重重。中国第一届政协代表名额中就专设华侨代 表,而且是按照海外华侨的人口比例来划定的。 印尼1950年通过确定居民的国籍规定时,新中国 认为这是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
周恩来:“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
1951年7月,周恩来在有关侨务工作的会议上,就议定了“使领馆 只领导华侨事务,不搞华侨运动”,要求华侨“只做公开与合法的 援助祖国的工作,不应进行颠覆当地政府的活动”这一原则;还制 定了国外侨民工作的方针和具体政策,解散华侨中的中共组织、商 请各民主党派解散在华侨中的组织、在华侨中不发展党派组织等。 周恩来在各种相关场合,都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 1951年 8月 ,周恩来在主持政务院第 99次政务会议中讨论廖承志 作的《侨委第一次侨务扩大会议的情况报告》时,强调指出,华侨 在所在国“一方面应为保护本身的权益而斗争,另一方面,不介入 当地革命运动”。 1954年10月,接见印度尼西亚访华代表团和妇女代表团时说:“中 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
双重国籍的产生
出生 认知 婚姻
入籍
收养
1.出生 父母为采取血统主义国籍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 家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 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也会产生双重国籍的现象,父母分 别为采取血统主义的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子女出生即具 有父亲所属国与母亲所属国两个国家的国籍。
2.婚姻 是指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男子所在国国籍法规定 因婚姻而赋予外国女子该国国籍,而该外国女子又不愿 意因此而放弃自己国籍的话,那么这一女子即具有双重 国籍。
O 1949年12月,印尼根据同荷兰在《圆桌会议协定》中片
面达成的有关协议,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 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 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
O 1950年8月15日颁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重申了
“被动制”的合法性。但是,新中国政府认为印尼单方面解决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是无视中国主权的行为,这一时期中国 显然还并未有放弃“双重国籍”的考虑。
中方应对
1951年5月,中共中央针对印度尼西亚华侨国籍问题作了三点批



示,亦即关于国籍问题的三原则: (1)凡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生时亦具有中 国国籍; (2)华侨变更国籍根据本人自愿; (3)出籍华侨有要求复籍的权利。 1951年11月28日,中国驻雅加达总领事馆据此发表声明: “出生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 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问题,必须由两国政府通过正常外交谈判 才能获得最合理的解决。” 此时正值广大印尼华侨处在选择脱籍还是不脱籍的最后时期,受此影 响,至1951年12月27日为期两年的脱籍期满后,“全印尼华 侨共三百万,脱籍侨生占华侨总数70%,故华侨为二百一十万,华 裔(印尼籍民)为九十万。”②当时新中国驻印尼使领馆“通过亲中 的侨团、侨校和侨报有意识的宣传,促成了华侨多数保留中国国籍 的一个因素。
O 自195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
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采取不承 认双重国籍的政策。 O 随后,中国政府根据这一政策与尼泊尔(1956 年) 、蒙 古(1957 年) 、马亚西亚(1974 年) 、菲律宾(1975 年) 、 泰国(1975 年) 等邻国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O 这一政策于1980 年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华侨成为东南亚国家心结
新中国建立之初,东南亚的华侨有1000万之多,且80%是二 代或三代华侨。作为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民族国家,基于民族 情绪,很多东南亚国家很难接受华侨的模糊身份。 西方国家大肆渲染“红色政权”威胁,导致东南亚一些国家认 为“共产党中国”的存在是一个威胁,很担心华侨是“红色中 国输出革命的载体”。 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新中国迈入一个和平建设期。但当时西 方国家千方百计孤立中国,美国在中国周边构造了一个外交包 围圈,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成为它们挑拨中国和东南亚邻国 关系的手段之一。
四、双重国籍对中国 的利与弊
(一)消极因素
从权利的行使方面考虑,一个人如果拥有双重国籍就不能很好地
行使其权利幵不能保证其在行使权利中不会滥用。
承认双重国籍将再次引起东南亚国家的猜疑和警惕,不承认双重
国籍有利亍中国处理和収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如果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
鼓励华侨与当地人通婚
建国初期,周恩来就指示 侨务工作者应该鼓励华侨与 当地人通婚:“华侨在东南 亚有1000多万。对于华侨 同所在国人民结婚的事情, 不但不应限制,相反地应该 鼓励。只有鼓励他们与当地 人结婚,能善于与人同化, 才能和人家一道前进。”
万隆会议
O 1955年4月万隆会议期间,
应苏加诺总统的要求, 在周恩来总理的倡导下, 中印(尼)两国政府签订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O 条约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国和印尼国籍的人.都应 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国和印尼国籍中选择一种 国籍。条约又规定。选择了其中一个国籍就自动丧失 另一个国籍。这就为顺利解决中国和印尼两国历史上 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越创造了条件。 O 此后,在与东南亚国家建交的公报中,凡涉及到“双 重国籍”问题,均体现了上述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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