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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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66条---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
• 第一,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 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 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 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 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 例》。。。。。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的土地私有 制已经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也随之消 失。加上这一时期全盘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认为用益物 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 的特殊产物,不再适应于 中国,担保物权可以放置于合同法中。对此,中国当时的 立法予以接受。1957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物权 制度在劫难逃。
• 2.物权法是强行法
• 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当
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 如:<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物权类型强制 如:《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 效的
物权类型固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 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 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规则----
【案例1】
• 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 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 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 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 的使用权发生争执。
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之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 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 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
一是“支配关系说” 二是“占有关系说”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 关系,具体表现为
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居住条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等费用。
•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中的任意性规定
问题与思考
• (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 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
• (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 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
• (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 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 要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 同的模式
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是普通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 本土法
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典权
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 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3年。全 国人大常 委会高度重视,对草案进行了六审。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 《物权法》坚持了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1.3.4条),平等保 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第3条第3款、第4条),详尽地规定了 国家所有权(第45条--54条),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第58--63条), 肯定了私人所有权(第64--69条),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第 42条、121、132条)及征用( 第44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第70条--83条)、相邻关系(第84--92条)、共有 (第93条--105条)、各种其他物权(第117条以下)等。 《物权法》共有5篇及附则
第一编 总则(物权的一般问题)1--38条 ; 第二编 所有权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共有、 所有权的取得)39--116;第三编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117--169)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170--240条
第五编 占有 241--245 附则,共计两个条文
1.物权法是财产法
• 财产法--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
• 身份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
• 物权法以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民事关 系为内容,属财产法。
• 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债法、海商 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 法。
• 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人身 性质
•
• 制定一部完善的物权法的呼声越高。
• 原因:一是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包括明确国家、集 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二是制 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三是制定 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四是制定 物 权法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五是物权法是实现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目标的需要。
人对于物的归属和
三是“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利用关系。
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 权法律关系。
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 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 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 第三,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主体平等的必然反映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私人物权的正当诉求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促进 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需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发展
• 物权法的发展概观 • 所有权的社会化 • 物权的价值化 • 物权类型逐渐增加 • 物权法的国际化 • 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
第四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 一、1949年以前的中国物权法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没有如今态样的物权法,但不乏所有 权等物权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的制定起自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的第一次民律草案。该 草案第三编为物权篇。
(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钱明星教授最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 提出物权法概念,对物权法做出了最 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 法和狭义的物权法。
梁慧星教授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 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通常所说的 物权法指狭义的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物权法 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 基本原则的含义 • 基本原则的功能
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 基本精神
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 基准 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 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源自文库
二、平等保护原则
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 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 德国式的物权法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民 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 编,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的区别。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 法国法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之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 《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 讼法。《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 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去掉了诉讼法的内容。
四、1986年至2007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81年12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但物权法的春天仍姗姗来迟。以至于1986年 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 不敢使用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规定了国家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 使用权等物权。
•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重点知识 •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2.物的归属和利用 • 3.物权法定原则 • 4.公示公信原则 • 5.一物一权原则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引读案例·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 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 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 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 3.保护的平等
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63条--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 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 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 理解 :“反面”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自己创 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 无效。
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 把平等保护原则 作为物权法适用 的一般指导思想 • 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规则出现争议时,应当依照平等保护原则进行
解释 • 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后果,准许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
三、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
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民国十八年(1929年)立法院起草委员会拟定了第三次民律草案物权 篇,同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十九年5月5日施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废除旧法统,包括物权编在内的 中华民国民法在中国大陆不再有效,中华民国物权法仅仅在中国台湾地 区施行
二、1949年至195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这一时期,中国虽然没有颁行物权法典,但所有权及定限 物权却存在于中央及地方立法中的民事法律文件、最高人 民法院及司法部对一些物权问题所作的“批复”“解释” 之中,并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当中运用。
第66条---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为什么要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呢?
• 第一,在《物权法》上规定平等保护,它的 基本要求就是相同的物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 第二,平等保护的基本要求,就是如果侵 害物权,要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
• 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 例》。。。。。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的土地私有 制已经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也随之消 失。加上这一时期全盘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认为用益物 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 的特殊产物,不再适应于 中国,担保物权可以放置于合同法中。对此,中国当时的 立法予以接受。1957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物权 制度在劫难逃。
• 2.物权法是强行法
• 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当
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 如:<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物权类型强制 如:《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 效的
物权类型固定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 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 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 规则----
【案例1】
• 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 书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20年 的‘居住权’,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 屋物权”。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 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 的使用权发生争执。
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之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 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 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学说:
一是“支配关系说” 二是“占有关系说”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 关系,具体表现为
三是“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居住条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等费用。
•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中的任意性规定
问题与思考
• (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 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
• (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 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
• (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 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中的重 要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制定物权法,采用两种不 同的模式
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然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是普通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 本土法
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典权
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 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93年。全 国人大常 委会高度重视,对草案进行了六审。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框架
• 《物权法》坚持了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1.3.4条),平等保 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第3条第3款、第4条),详尽地规定了 国家所有权(第45条--54条),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第58--63条), 肯定了私人所有权(第64--69条),规定了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第 42条、121、132条)及征用( 第44条),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第70条--83条)、相邻关系(第84--92条)、共有 (第93条--105条)、各种其他物权(第117条以下)等。 《物权法》共有5篇及附则
第一编 总则(物权的一般问题)1--38条 ; 第二编 所有权 (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共有、 所有权的取得)39--116;第三编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117--169)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170--240条
第五编 占有 241--245 附则,共计两个条文
1.物权法是财产法
• 财产法--规范经济生活,保护财产秩序
• 身份法--规范伦理生活,以保障身份秩序
• 物权法以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民事关 系为内容,属财产法。
• 物权法只是财产法的一部分---债法、海商 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也属于财产 法。
• 知识产权法、继承法---兼有财产法和人身 性质
•
• 制定一部完善的物权法的呼声越高。
• 原因:一是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包括明确国家、集 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二是制 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三是制定 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四是制定 物 权法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五是物权法是实现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目标的需要。
人对于物的归属和
三是“占有、利用和归属关系说” 利用关系。
五是“静态财产关系说”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物 权法律关系。
其次,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对 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 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物权法的性质
• 第三,我们从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也能看出来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的价值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主体平等的必然反映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私人物权的正当诉求 对物权平等保护是促进 社会财富增长的客观需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发展
• 物权法的发展概观 • 所有权的社会化 • 物权的价值化 • 物权类型逐渐增加 • 物权法的国际化 • 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
第四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 一、1949年以前的中国物权法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没有如今态样的物权法,但不乏所有 权等物权的具体规定。
物权法的制定起自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的第一次民律草案。该 草案第三编为物权篇。
(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
钱明星教授最早在物权法专题研究中 提出物权法概念,对物权法做出了最 初的界定。
王利明教授将物权法分为广义的物权 法和狭义的物权法。
梁慧星教授的定义,也是区分广义的 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通常所说的 物权法指狭义的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狭义的物权法 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 基本原则的含义 • 基本原则的功能
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 基本精神
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 基准 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 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源自文库
二、平等保护原则
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 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大陆法系的两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法模式 德国式的物权法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民 法典规定总则,其下分为物权编、债权编、亲属编和继承 编,区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区分财产法与身份法的区别。 2.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法模式 法国法式的物权法模式也称之为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 《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 讼法。《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形式,将民法典分为人 法、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去掉了诉讼法的内容。
四、1986年至2007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81年12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但物权法的春天仍姗姗来迟。以至于1986年 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 不敢使用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表述,规定了国家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 使用权等物权。
•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重点知识 •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2.物的归属和利用 • 3.物权法定原则 • 4.公示公信原则 • 5.一物一权原则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引读案例· 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 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 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 其损失。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 3.保护的平等
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第56条--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63条--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
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
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 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 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 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活 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 便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和迅速 确保完全的契约自由 理解 :“反面”的意思就是:当事人自己创 设的物权无效;当事人变更物权内容的约定 无效。
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 把平等保护原则 作为物权法适用 的一般指导思想 • 在司法实践中,对物权规则出现争议时,应当依照平等保护原则进行
解释 • 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后果,准许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
三、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
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民国十八年(1929年)立法院起草委员会拟定了第三次民律草案物权 篇,同年11月30日公布。民国十九年5月5日施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废除旧法统,包括物权编在内的 中华民国民法在中国大陆不再有效,中华民国物权法仅仅在中国台湾地 区施行
二、1949年至195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这一时期,中国虽然没有颁行物权法典,但所有权及定限 物权却存在于中央及地方立法中的民事法律文件、最高人 民法院及司法部对一些物权问题所作的“批复”“解释” 之中,并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当中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