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发布的预算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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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各省公路工程规费及概预算补充规定

南片区华中山东江西福建安徽浙江江苏上海海南广西广东湖北河南湖南山西河北天津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鲁交建管〔2012〕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鲁交规划〔2008] 131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 赣交计字[2008]235号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8〕9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2]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皖交基[2008]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估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12]128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苏交质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工程绿化估算指标》的通知-苏交质〔2012〕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市政计〔2008〕第597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2〕772号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琼交规财[2009]11号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基建发[2008]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G M20-2011)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1880号湖北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基[2007]603号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关于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造价〔2012〕207号山西省执行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晋交公字[2008]345号关于发布《河北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 天津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定额[2008]351 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34号关于执行《 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的通知 宁交办发[2012]45号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青交公〔2008〕36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甘交发[2012]62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及编制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8]117号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的通知-陕交函[2012]41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执行交通部新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藏交办发[2008]30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云交基建[2009]386号关于执行《贵州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黔交价管[2008]39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函[2008]412号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黑交发[2008]40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交发[2008]19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6月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专业资料(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页脚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粤交基[2008]54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章)二○○八年六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中规定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应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

—1—粤交基〔2019〕54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定额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以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以下统一简称为“《新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执行《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总则(一)关于适用范围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新办法》和本规定执行(以下合称《新规定》)。

2.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养护工程(大修除外)预算的编制和管理仍执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定额》(粤交基〔2009〕1350号)、《营业税改增值税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粤交基〔2016〕1182号)以及《新规定》关于规费费率、税金税率的规定。

(二)关于执行时间1.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批准或已报批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不再调整。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17•【文号】[89]交工字209号•【施行日期】198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4月17日(89)交工字209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近年来关于实行计划利润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等规定的精神,以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布以来的情况,部制定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补充规定中的第一、二、三项均自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起施行。

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前已办理工程结算的项目不再按此办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在预备费中解决。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一、税金的计算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19号文件通知精神,将原规定税金的计算由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3.24%,改按下列公式计算:综合税金额=(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综合税率综合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为:纳税人在市区的,综合税率为3.3485%;纳税人在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2844%;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乡镇的,综合税率为3.1566%。

二、设备、材料价差加计税金设备、材料价差也是直接费的一部分,也应计算税金。

设备、材料价差=各种设备、材料价差之和×(1+综合税率)三、将职工主副食价格补贴列入概预算公路施工企业属微利企业,为解决公路施工企业职工主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问题,决定将主副食品价格补贴费用作为专项费用列入概预算中。

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第2册-第二版)

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第2册-第二版)

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粤交基函[2001]1320号自2001年6月14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二〇〇一年六月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1]1320号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顺德市交通局、公路局,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虎门技术咨询公司:由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经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适用于我省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函告我厅基建处或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原我厅《关于印发滑模摊铺机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补充定额的通知》(粤交基函[1997]20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软土地基强夯施工预算定额》(粤交基函[1999]2341号),经调整修订后纳入此次发布的《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中,故- 1 -粤交基函[1997]2013号文和粤交基函[1999]2341号文发布的《补充定额》和《预算定额》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二○○一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交通公路定额函抄送:省计委、省建设厅、交通部公路司、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2 -总说明一、《广东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交通部“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和“八五、九五”以来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的实际情况,经施工现场测定、调查,并参考其他省(市)比较成熟的有关资料,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原则,在分析计算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适用于我省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

对于我省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二、本定额是以人工工日消耗量、材料用量、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

编制造价文件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照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一、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统一简称《部编办》、《部定额》),适应我省公路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概算、预算均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质量负责。

当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以上设计(咨询)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概算、预算,主体设计(咨询)单位应负责编制原则和依据、取费标准等的协调与统一、汇编总概算、预算和全线征用土地及拆迁总费用,并对全部概算、预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总概算、预算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工程数量、金额和技术经济指标(详见01-1表),征用土地及拆迁汇总表应列出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征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附着)物的名称、数量、补偿标准、金额等(详见06-1表)。

(四)公路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直接费执行山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执行《部编办》和本补充规定。

(五)《部编办》和《部定额》及本补充规定是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投资的控制性标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工程性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从节约资源、降低造价着手,酌情调(低)整费率标准和定额工、料、机消耗。

(六)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部编办》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文件组成(一)编制说明:1、概算:说明对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造价变化原因,列出投资估算与设计概算主要工程数量、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10〕355号2010-04-20 11:44:06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结合交通运输部2008年1月实施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和2009年8月施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我厅对原《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06〕27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的过程中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反馈给厅基建管理处和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不断完善。

请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做好本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二○一○年四月六日广东省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补充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以下简称《部2009范本》)于2009年8月1日起在施行,对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量清单编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及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部2009范本》清单子目及计量与支付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广东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及计量与支付规则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均应执行本补充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交通运输】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交通运输】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中规定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应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3•【字号】粤府办[1995]38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交通厅。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交通厅要继续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重点加强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建设、布局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业结构;加强运用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手段对交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

弱化具体审批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

二、主要职责交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及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公路、航道、港、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上报工作。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方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212号 2003-2-10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由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方法〔试行〕》经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基建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人: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张钱松〔:83835328 转25111〕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培〔 83731097〕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方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造价文件项、目、节及工程费用界面第三章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第四章其他学习文档仅供参考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提高造价文件编制质量;反映公路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工程造价对应关系;实现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建立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方法》〔粤交基函{2001}842号〕,结合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必须按建设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编制工程造价文件,规定如下:学习文档仅供参考一、建设项目预可报告〔项目建议书〕、工可报告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阶段,编制设计概算〔修正概算〕;三、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四、建设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五、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立公路工程造价台帐;六、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编制公路工程竣工决算。

第四条各阶段公路工程造价组成,规定为: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组成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二、合同清单预算规定为:按现行“概算、预算编制方法”项、目、节费用组成格式进行编制,采用合同清单数量及费用,计列清单的规定相关费用,汇总形成合同清单预算;三、公路工程造价台帐动态反映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学习文档仅供参考造价执行情况。

广东省公路工程结算审核编制说明

广东省公路工程结算审核编制说明

广东省公路工程结算审核编制说明编制总说明一、工程概况:本工程是乡道xx线仔母桥至新松里段路面维修工程,全长0.553公里。

本工程路面基层是5%水泥石屑,路面铺20cm厚水泥混凝土,并增设安全标志牌2个。

二、立项情况:立项批准单位:xx局,立项文号:xx号,立项金额:xx万元。

三、资金来源:争取上级有关部门支持,不足够部分由良西镇自筹解决。

四、招投标情况:公开招标,中标下浮率2%。

五、评审依据:1、交通部公路发2007年第33号文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2、交通部交工发2007年第3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以下简称《预算定额》。

3、交通部交工发2007年第3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4、广东省交通厅发粤交基[2008]548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5、广东省交通厅发粤交基[2009]210号文《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工程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编制有关费用计列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210号文》。

6、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915号。

7、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交通运输公告2011年第83号)8、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办公路[2016]66号《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9、乡道556线仔母桥至新松里段路面维修工程相关资料。

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1、人工工资:按《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粤交基[2010]1915号,江门市为三类地区工资,人工单价为63.29元/工日。

2、材料单价:材料单价:主要材料价格参照《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2016年6月)、2016年《江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6-8月份价格及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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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发布关于印发执行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补充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以粤交基[1996]340号文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通知如下:
一、“补充规定”没有的项目仍按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和有关意见,望函告省交通厅基建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或末经审批已开工项目仍执行原定额,不再进行调整。

三、“补充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新颁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估算指标”均按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1.人工费:由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及工资性津贴三部分组成。

公路生产工人人工费单价表
说明:
1.特区日工资指汕头(八类区)、深圳、珠海(十类区)。

2.深圳、珠海特区边防补贴仍按项目所需人工总量*0.5元/工日计于预备费之后,不得参与其他费率计算。

3.机械驾驶工人人工费统一按生产工人人工费计算。

4.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5.1995年5月1日起实行五天工作制相应调整人工费因素已计入本次调整中,故执行1996年人工费单价,同时取消粤交基[1995]831号通知。

二、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
饶平、潮州、澄海、南澳、汕头、潮阳、惠来、陆丰、海丰、惠州、深圳、珠海、台山、阳江、电白、吴川、湛江、雷州半岛的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下列工程可列地区施工增加费:
1.公路软基处理、排水、防护。

2.桥梁的基础、下部构造工程。

3.钢桥及钢吊桥上部构造。

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注: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以上述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三、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费率表
注:
1.只有边施工边维持通车,受行车影响施工的部分工程才能计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以受行车影响部分的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

四、施工辅助费费率
注:
1.施工辅助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3.表中一级、二级、三级是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五、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注:
1.临时设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3.深圳、珠海、汕头为三类地区,其余均为二类地区。

六、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表
注:
1.现场管理费按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七、职工探亲路费费率表
注:
1.探亲路费按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八、企业管理费费率表
注:
1.企业管理费以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二、三级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内承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括号内费率计算。

3.二、三级企业参加投标工程,则按招标规定费率计算。

九、财务费用率表
注:
1.财务费用以各类工程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2.全部外资贷款项目按表列费率计算。

3.外资合作、合资及国内自筹资金项目按表列费率乘0. 6系数。

十、质量监督检测费率表
注:
1.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计算。

2.计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及广东省物价局[1994]70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复函”制订。

3.经济特区质量监督费费率乘以1.15系数。

十一、辅助生产现场经费,一级施工企业按部规定的人工费15%计;二级按人工费13.5%,三级按人工费12%计。

十二、大、中修工程概算、预算不列税金。

十三、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根据建设任务需要,两级建制的工程处全部转移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特殊工程建设任务确实需工程处全部转移,不管省内外施工企业,均需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按实计算列入概算、预算内。

但不能再重复计算现场经费内的“工地转移费”。

十四、供电补贴:
仍按粤经能[1989]097号,粤价重字[1989]107号,粤电财字[1989]017号“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取费标准(包括原水电部规定征收的贴费)计算。

具体计算如下:
1.临时用电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每千伏安计100 元。

2.临时用电一年至二年(包括二年)的,每千伏安计300元。

3.临时用电二年以上的,每千伏安计500元。

十五、一般公路桥梁工程不列“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若技术复杂的大桥、隧道、高速公路的技术要求及施工需要,必须某种大型专用机械设备才能施工的,由设计单位报请省交通厅批准,其费用才能列入项目概算中。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只有高速公路服务房屋部分需交纳外,所有公路建设工程均不列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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