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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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中小企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Shund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iddium Enterprises”,缩写:“SDSM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顺德区内各种经济形式的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区中小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巩固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产业、技术、市场、金融、人才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关心企业成长,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不断提升我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先进地区与企业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区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凝聚中小企业的力量,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梯度发展格局,使促进会成为我区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重要推手。

第四条本会经顺德区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顺德区经济贸易局(顺德区中小企业发展局)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所在地(待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吸引、整合、优化、中小企业服务资源,建设我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深入研究各级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项目策划(申报)服务、外贸出口咨询代理服务、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检测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和融资服务等共性服务。

(三)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学习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技术创新难等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和困难。

(四)推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组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推荐和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企业样板,并及时向广大中小企业总结推广,提高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五)促进国内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为我区中小企业与国内外经贸界、企业界和经协团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及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企

业间的强强合作,促进企业合作共赢,培养不同产业领域的“单打(隐型)冠军”。

(六)建立信息沟通及反馈平台。广泛收集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要求、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馈,维护会员单位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七)创建我区中小企业宣传阵地。创办《顺德中小企业》等相关的刊物,汇编各类产业政策、规范及信息,反映广大中小企业的心声。联合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动态。

(八)优化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密切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协调的外部环境。

(九)提高本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会员开展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进步的活动,提高本会的知名度,增强本会的服务功能,努力把本会办成“顺德中小企业之家”和顺德“名牌”协会。

(十)承接政府事务性工作。协助区经济贸易局(区中小企业发展局)积极开展发展中小企业经济的工作,承办“顺德中小企业信息网”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贡献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我区中小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协(商)会等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审查资格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项目申报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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