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程序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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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税务稽查的义务
• 突击调账最有效(上级交办、有人举报) • 注意:① 虽然资料众多,也一定要清点清楚,不要按箱
计数;② 税务机关没有搜查权。将来强制检查权?
2020/7/15
2. 场地检查权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
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查证权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 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 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的权力。 •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10. 行政处罚权 • 征管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 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 稽查实施环节:相当于公安局,负责抓人、预审;企业通 常认识中的稽查是这个环节。
• 审理环节:相当于法院,根据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的证据, 而做出最后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并负责移送公安机关 ;
• 执行环节:对审理环节的文书不折不扣的送达履行,对不 履行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补收入入库率 大 于90%,真金白银要入库)
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 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 行措施。 •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 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提供纳税担保;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 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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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 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 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 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 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 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 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但可以重新办手续延长3个月)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 扣缴wenku.baidu.com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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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查取证权 • 调查取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调取证据资料
• 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 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 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 守秘密。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 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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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税收保全措施权 • 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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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的权力
•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 权力:
1. 查账权 •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
税务稽查的程序和应对
2020年7月15日星期三
税务稽查四环节
• 了解税务稽查内部程序,目的是使纳税人对税务稽查做到 知己知彼,让纳税人了解在稽查局内部,是哪些部门、哪 些人在左右着稽查案件的进展,从而可以开展有效的危机 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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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案环节:是解决为什么查你单位,不查他们单位的问题 ;(选案准确率不低于80%,不能做无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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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 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 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 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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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查存款账户权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 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 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 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 用途。(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在城市里相当于区局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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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 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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