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聘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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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规范教师聘用制度及聘期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及省、市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文件精神,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教师聘用考核办法,对竞聘上岗教师或聘期内教师的师德师风、日常表现、工作业绩及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详见附表1),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的依据。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化州市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德育学校、中职学校)需要参加竞聘上岗的教师(以下统称教师)。组织选派的援藏援疆(教育扶贫、三区支教)等县域外支教的教师、挂职扶贫干部及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用干部等正在借用期的人员由现用人单位管理,可不参加本学校考核。
二、师德考核(满分20分)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争做“四有”好教师。
(一)实行聘用“一票否决”制度。教师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经查实的,实行一票否决,由学校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解聘的,学校将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受到开除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实行量化考核“一票否决”制度。对符合条件聘用的教师,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教师进行师德考核量化。教师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的,实行量化考核“一票否决”,师德师风考核量化不得分,计零分:
1.2016年以来被给予处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党纪、政纪调查的;
3.有偿补课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经学校初步调查核实的。
三、民主测评(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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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主测评,由学校全体教职工相互进行同行评价。根据民主测评得票情况,优秀、合格比例分别乘以10,为该项得分;基本合格比例乘以5,为该项得分;不合格比例为0-50%的,该项不得分。不合格比例超过50%(不含)的,民主测评得票情况为0分。弃权票只统计票数,不计比例和得分。根据使用意见情况,留任比例乘以10为该项得分,解聘比例为0-50%的,该项不得分。解聘比例超过50%(不含)的,该项不得分。
四、工作考核(42分)
对教师近3年来(2016至2018年)的思想政治素质、日常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及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考核(详见附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产假的女教职工、在重大疾病治疗期的教职工、曾参加援藏援疆(教育扶贫、三区支教)等县域外支教教师、挂职扶贫干部及曾被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借用的干部当年或当学期工作量按达标计算。教师课时量、工作量标准另行发文。
五、班主任或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计分(5分)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共青团专职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科组长、年级组长、党务专干人员的工作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教师自2014年9月1日以来班主任年限满5年以上计5分(每年计1分),高级及高级以上职称教师自2014年9月1日以来班主任年限满3年以上计5分(2年计3分,1年计2分)。支教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证明可由当年支教地学校出具,或以支教期间可证明曾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支教地盖章材料回现工作关系所在学校考核。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电教、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没有拒绝学校要求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计3分,拒绝1次的计1分,2次拒绝以上的不计分。
六、教龄、职称计分(8分)
教龄计5分:教龄1-5年计1分;教龄6-10年计1.5分;教龄11-15年计2分;教龄16-20年(含)计3分;教龄21-25年计4分;教龄26年以上计5分。
职称计3分:初级教师计1.5分;中级教师计2分;高级教师计2.5分;正高级教师计3分。
七、学历计分(5分)
重点按学段的高一级学历倾斜。
高中(含中职学校):硕士研究生(含在读)计5分;本科计4分。
初中:硕士研究生(含在读)计5分;本科计(含在读)4分;大专计3分。
小学、幼儿园: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计5分;大专(含在读)计4分;中师(专)计3分。
八、有关工作要求
学校要根据考核内容,组织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学校行政干部、学科组长、教师成立有关工作小组,开展量化考核工作,工作过程要有工作安排及工作记录等,工作结果(附表2)要公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师本人须同意学校的考核结果;教师无故或故意不同意学校的考核结果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由学校参照本办法及学校实际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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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教职工聘用考核量化表(满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