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5--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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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誉权和商誉权。所谓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 所 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商誉(goodwill)则 是指 民事主体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的经济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积极 评价。
一、人格权编解读 ❖2、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 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的,媒体可以援引第1025条进行抗辩。如果明知失实仍然不更正或删除,则 不 得援引第1025条。
❖(3)“等必要措施”是否包括“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 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1、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 谤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是对名誉权内容以及名誉的界定。 ❖(1)作为社会评价的名誉不同于名誉感。所谓名誉感,只是自然人自己对 自
❖评论部分,只要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是公正的评论,即便言辞 激烈、语气犀利,也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事实陈述(Tatsachenbehauptung)表达的是与现实的客观联系,它们属于 事 实判断,具有可证伪性,即某一事实陈述究竟是真是假,可以加以检验。
❖意见表达(Meinung)却是个人与其所表达的命题内容的主观联系, 属于价 值判断,难以证伪。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于 同一事实,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因此,意见表达难以说谁是 谁非。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 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文学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1)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遵循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原则。故此,在文
学、艺术作品中不免有现实生活中的人或事的身影。此时,如果原告可以对号 入座,扑风做影地认为被告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人或事指的就是自己或 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继而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则不免构成对文学艺术创 造的不合理干涉。
❖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 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这是对名誉权的法律限制。
身的人格价值所持有的个人的、主观是评价,是自然人内心的自我感受。 ❖(2)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规范社 会
生活的有道德、伦理、法律等,人们依据这些标准对他人作出的评价也是 多方 面的、多角度的。
❖(3)名誉权的内容侧重于对于名誉的消极防护,即民事主体基于名誉权 享 有排除他人以侮辱、诽谤等各种方式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一类精 神性 人格权,名誉权与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名誉 权不能 进行商品化利用。
❖5、第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 ,有 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 ,经核查 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是对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1)我国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而是放入名誉权加以保护。但是,仅仅是依靠
传统 的名誉权来保护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的信用,就会捉襟见肘。有鉴于此, 《民法典》虽仍然将信用作为名誉的一部分,却也结合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特点 ,作出了两 条保护民事主体信用的特别规定:其一,第102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 对其信用评价享 有查询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其二,第1030条明确信用信息适 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内在规律,就新闻媒体对他人提供的失实 内 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提供了更加细致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协调言论自 由 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
❖3、第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 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 人承担民事 责任。
❖(1)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保护的关系。直接承认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即便客观上影响了他人名誉,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同时对于“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与“使用侮辱性言辞”的分开表述,也就是 承认了在判断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否侵害名誉权时,要区分事实与陈述而采取 不同的标准。
❖事实部分,并不是只要失实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只要没有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 ,即基本事实没有失实,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2)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解答》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 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 诽谤或者 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 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 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第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 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是对媒体失实报道的更正或删除请求权的规定。
❖(1)这是直接指向媒体本身的请求权,有助于高效的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2)如果确实存在失实且及时删除或更正,权利人依然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
一、人格权编解读 ❖2、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影响 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的,媒体可以援引第1025条进行抗辩。如果明知失实仍然不更正或删除,则 不 得援引第1025条。
❖(3)“等必要措施”是否包括“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 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1、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 谤 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是对名誉权内容以及名誉的界定。 ❖(1)作为社会评价的名誉不同于名誉感。所谓名誉感,只是自然人自己对 自
❖评论部分,只要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是公正的评论,即便言辞 激烈、语气犀利,也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事实陈述(Tatsachenbehauptung)表达的是与现实的客观联系,它们属于 事 实判断,具有可证伪性,即某一事实陈述究竟是真是假,可以加以检验。
❖意见表达(Meinung)却是个人与其所表达的命题内容的主观联系, 属于价 值判断,难以证伪。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于 同一事实,不同的人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因此,意见表达难以说谁是 谁非。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 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文学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 ❖(1)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遵循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的原则。故此,在文
学、艺术作品中不免有现实生活中的人或事的身影。此时,如果原告可以对号 入座,扑风做影地认为被告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人或事指的就是自己或 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继而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则不免构成对文学艺术创 造的不合理干涉。
❖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 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这是对名誉权的法律限制。
身的人格价值所持有的个人的、主观是评价,是自然人内心的自我感受。 ❖(2)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规范社 会
生活的有道德、伦理、法律等,人们依据这些标准对他人作出的评价也是 多方 面的、多角度的。
❖(3)名誉权的内容侧重于对于名誉的消极防护,即民事主体基于名誉权 享 有排除他人以侮辱、诽谤等各种方式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一类精 神性 人格权,名誉权与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名誉 权不能 进行商品化利用。
❖5、第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 ,有 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 ,经核查 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这是对于信用评价的规定。 ❖(1)我国没有单独规定信用权,而是放入名誉权加以保护。但是,仅仅是依靠
传统 的名誉权来保护现代社会中民事主体的信用,就会捉襟见肘。有鉴于此, 《民法典》虽仍然将信用作为名誉的一部分,却也结合现代社会信用制度的特点 ,作出了两 条保护民事主体信用的特别规定:其一,第102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 对其信用评价享 有查询权、更正权和删除权;其二,第1030条明确信用信息适 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据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内在规律,就新闻媒体对他人提供的失实 内 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提供了更加细致的判断标准,有利于协调言论自 由 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
❖3、第1027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 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 人承担民事 责任。
❖(1)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保护的关系。直接承认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即便客观上影响了他人名誉,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同时对于“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与“使用侮辱性言辞”的分开表述,也就是 承认了在判断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否侵害名誉权时,要区分事实与陈述而采取 不同的标准。
❖事实部分,并不是只要失实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只要没有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 ,即基本事实没有失实,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2)最高人民法院《名誉权解答》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 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 诽谤或者 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 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 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第1028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 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是对媒体失实报道的更正或删除请求权的规定。
❖(1)这是直接指向媒体本身的请求权,有助于高效的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2)如果确实存在失实且及时删除或更正,权利人依然起诉媒体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