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信用证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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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信用证业务介绍

一、进口开证

(一)服务对象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在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功能和内容

1、对外开立信用证

2、对该信用证的修改

3、接收和审核国外寄来的信用证项下单据

4、对外做出付款、承兑或提出拒付

5、对进口客户进行资金结算

6、协助客户对外进行查询

(三)办理信用证进口业务的步骤

1、进口商应向开证行提交

(1)开证申请书(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2)进口合同(如系代理进口,需附代理协议)。

(3)若进口合同规定由进口商负责货物保险,对于使用开证行授信或贷款开证者,开证前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已投保的书面证明。

(4)国内销售合同(如需)。

(5)有效凭证(如需):指进口商品或进口单位涉及我国进口许可管理范围,如许可证/登记证明/机电产品登记表,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自用物资/原辅材批准证等。

(6)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7)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8)购买外汇申请书或付汇申请书。

(9)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

2、进口开证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

(2)存入足额保证金,如申请授信开证,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

(3)国外来单。

(4)银行审单。

(5)通知企业。

(6)企业付款或承兑赎单。

(7)银行对外付汇或承兑。

(四)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

(1)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办理相关信用证项下融资,可解决客户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2)相关咨询业务。

(五)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

1、信用证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已开立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可撤销信用证,需经开证行、保付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修改才能成立。若修改内容超出原有效凭证规定的范围,须提交符合修改条件的有效凭证。

2、对外付款(承兑)日期

银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若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则于到期日付款。

3、拒绝承兑

凡收到信用证项下来单,经寄单行标明不符点或经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表示的,均视为申请人拒受单据,银行将于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绝承兑的通知。

4、信用证的注销

信用证无论是否发生过支付,逾有效期3个月后银行将予以注销。

5、信用证的撤销

在信用证未逾有效期的情况下,经有关各方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收回正本信用证时,该信用证可以撤销。

二、出口来证

(一)服务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企业,三资企业和境内注册的独资企业。

(二)服务内容

1、审核出口来证和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

2、转让及异地转证。

3、打包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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