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票据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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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1.实质要件
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
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方得发生效力 票据的记载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票据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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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第十二章 票据法
【 课 前 案 例】
龙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隋某负责本公司的汇票收支业务。一 日他收到如下汇票:(1)麒麟公司为出票人、龙凤公司为 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5万元。(2)慈善组织 爱心联合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汇票金额为10万元 ,未记载到期日和出票日期。该票已经本市工商银行承兑。 (3)市建设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付款人为市工商银行, 收款人为龙凤公司。出票人还在汇票上印上“不得转让”的印 章。(4)启德公司为出票人、龙凤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 兑汇票,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和付款地,并记载“龙凤公司 须及时将货物运到,方可付款”。 问题:
隋某应拒绝哪些汇票? 可接受哪些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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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特征、功能
票据,是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
“票据”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 提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 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 票人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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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作成和交付的时候就已经 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 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 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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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三、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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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票据立法
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 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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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即在票据作成和交付的时候就已经 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 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到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 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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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 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及效力范围,由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构成并加以确定,即使票据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出现错误, 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外的证明方法来变更或补充。 独立性:又称票据行为独立原则,是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 行为时,各票据行为均依其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 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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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行为的法律特征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均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与效力,不允 许行为人任意选择或变更。票据行为要式性的目的在于使票据的 款式明确统一,易于当事人辨别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促进 票据的流通。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有效成立后,即与其基础关 系相分离,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对票据行为的效力均 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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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2-1-1]: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甲供货后,乙于3 月1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10万元、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 兑汇票交付给甲,3月20日,甲从丙公司购原材料,便将 该汇票依法转让给了丙。之后,假酒被查封,甲、乙之 间的合同被裁定为无效。试分析:票据到期后,丙提示 付款,乙能否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兑现票据金额? 解析: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法 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 原因是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 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根据《《票 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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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票据的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 信用功能 汇兑功能 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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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2-1-2]:
2012年3月22日,煤矿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同日纺织厂签发了一张 以纺织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 出票后3个月内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4月18日,煤矿向 机械厂购买了价值38万元的机械。于是,煤矿便将由纺织厂签发的汇 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8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纺织厂开户 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纺织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 兑该汇票。问题:(1)机械厂应如何维护其利益?(2)机械厂可要 求的追索金额范围有多大?(3)若机械厂向煤矿追索到38万元票据 金额,那么煤矿能否向纺织厂追偿?为什么? 解析:(1)机械厂在到期日前向纺织厂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遭拒绝, 这样就享有了追索权,可向其前手追索。出票人、背书人都可作为追 索对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机械厂可凭着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证明 书和汇票,在纺织厂、煤矿中选择一个作为追索对象。(2)按《票 据法》规定,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本案中 票据尚未到期,故不涉及从票据金额到期日起到清偿日止的利息,所 以机械厂可要求38万元的票据金额以及追索费用。(3)作为被追索 人的煤矿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这样就享有再追索权,可向其前手(纺 织厂)进行追索。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人按照票 据所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 追索权指当持票人的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即债权人行使付款 请求权而遭拒绝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实现时,在保全票据 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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