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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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因此婚姻一向被视为“终身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更是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

一.重视形式,追求“礼”数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形式主义的色彩。结婚的形式主要包括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二.突出宗族团体、轻视个体

自西周始,宗法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古代一种很重要的基本制度。西周时期的统治者基本上保留了血缘关系的氏族组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血缘关系、政治关系高度一致的宗法政治制度。第一,法律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第二,阶级内婚。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不婚的规定。

三、强调伦理秩序,无视权利

一味地强调家族利益,突出集团本位的同时,必然导致一种义务本位,轻视个人,无视权利的法。古代法依循的正是礼——广义上的礼,一套有着深远历史渊源的道德原则。它解决纷争着眼点并不在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辩明善恶,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

四、婚姻具有交易性,功利色彩浓厚

从“纳彩”、“纳币”等礼仪中可以看出,由男方送给女方家一定的金钱、财物后,才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可见,“六礼”的核心是“财礼”,又称“聘财”,是以金钱财物作后盾的买卖婚姻形式。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受聘财”是婚约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妾则可以直接用金钱买,而无须经过任何礼仪程序。“受聘财”是婚约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妾则可以直接用金钱买,而无须经过任何礼仪程序。

还有一种“互易婚”更是赤裸裸的交易,即双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而形成的婚姻。此种婚姻形式由来以久,西周时姬此外,还有互换妻室的。至魏晋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制度盛行,“士庶、良贱不婚”,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豪门大户世代为婚,而贫困地区某些支付不起聘礼的家庭,便以妹妹换嫂子,双方家庭聘礼相互抵消,换来廉价的媳妇成婚,叫“换亲”;还有三、四家轮换地称“转亲”。

此外,所谓政治婚姻也明显具有交易性。婚姻的“同姓不婚”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统治者希望以婚姻为工具,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汉、唐的“和亲”政策在这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可以说,婚姻在中国古代的价值不在于男女双方的感情,更多的是其实用性,无论是祭祀祖先、传承香火还是获取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总之个人意愿是不重要的,个体价值是被忽视的。不论是家长权、夫权本质都不是一种权利,因为人不是权利的主体,而不过是权力、“礼”或者所谓“理想社会”的工具,人的婚姻当然要服从这个命运;传统婚姻制度的负面影响在当下社会依然强劲,必须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建立

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解放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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