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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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它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也运行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实际上就是立足于

“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三、结语

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关键是看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并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具体界定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类。不管人们对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象的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就是因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不只是经济法,实际上基本所有的法都从一定程度上调整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经济关系;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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